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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協議讓步

  官路無疆 - 1051 協議讓步 

  第三次協商,開發商再次讓步,提供了拆遷紅線內同樣大小的臨街門面與二層,這是原來拆遷方案中沒有、專門按梅佳要求提供的。同時針對梅佳在三次協商中提出的要求,提供72萬元的賠償;但梅佳需要支付的,是新房與舊房之間大約70萬元左右的差價。也就是說,梅佳可以不用掏錢,就拿到新的臨街營業房。 

  開發商還說,「我們特地為她的要求調整了設計,將來她可以把自己的門面獨立出來。這都表明了我們的誠意,其實這已經讓其他拆遷戶心態不平衡了,可談判還是沒能成功。」 

  「這兩年裡我把大部分時間都給她了。」開發商方面負責搬遷工作的項目總理自嘲說,「從公司老總到普通工作人員都跟她談過了。媒體把她看成是弱勢群體,但我覺得我們才像弱勢群體。」 

  當梅佳聽說王偉自稱弱勢群體時,指著大坑一口氣說出5個成語:「他是弱勢群體?弱勢群體能像強盜一樣把我的房子挖成這樣?他說這樣的話是信口雌黃,信口開河,出爾反爾,言而無信,一派胡言。」 

  應不應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傳物權法將使得人們「安居樂業」,房產這一多數中國人一輩子積攢的最大財富得以傳給後代。但房與地產權分離的政策可能給「恆產」增加變數。物權法五審時,全國人大提出:「你可以買房子,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屬於你。」從理論上說,中國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城鎮土地歸國家所有。物權法里也如此規定,對於城市房屋所有者而言,他們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 

  不過,「最牛釘子戶」事件的浮現,還是讓它的支持者們把目光和希望集中在這部新頒布尚未施行的法律上,在實踐中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它能不能經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驗? 

  如果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或者是你自己得利很少,但大家的損失很大,尤其是開發商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它的權利也受損,就應該拆遷。 

  因為這就涉及權利濫用了。 

  曾家輝覺得,我國目前的拆遷和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為基礎,包括一些地方法規與行政規章。徵收徵用帶有行政強制色彩,不是平等主體關係,而是一種命令和服從。條例規定:對於拆遷決定,被徵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從,不得拖延。這規定是以後強制拆遷規定的源頭,房管所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均支持強拆。 

  釘子戶能否牛到就不搬走? 

  開發商說了,「我們投資了3個多億進去,每天光利息就6萬多。而且我們還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 

  迄今為止長達兩年半的協商,始終未能達成協議。 

  若按貨幣安置,由拆遷戶投票選擇的評估機構評估出的補償價格差距過大,雙方均稱為達成協議作出了很大讓步。梅佳接受安置房位置上的左右移動,「不一定非得在原來的正中心」。而開發商則表示可大幅提高貨幣補償金額或在產權調換結算差價時給予優惠。雙方均承認一度曾幾乎達成協議,「文本都準備好,就差簽字了」。但梅佳最終沒有簽字。她覺得開發商「不值得信任」,對簽了字的協議今後能否兌現「很懷疑」。當被問及,只要簽訂的協議合法,若開發商不兌現,可以起訴,依法維權時,梅佳說:「我經商這麼久,從來不相信打官司!你去打吧,拖上個幾年,最後贏了官司輸了錢。」 

  開發商公司覺得自己很委屈。「搞不懂梅佳,我們始終沒明白她的真實想法是什麼!都說開發商強勢,可我們談那麼久,她一直處於主動。談的時間、內容,甚至我們這邊出的人,基本都按她的意思在辦,我們感到她才沒有誠意。」 

  協商期間,應開發商和梅佳的要求,作為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也介入進來,在雙方間進行溝通協調。房管部門一直在力促雙方達成協議,但絲毫不掩飾對梅佳的不滿:「她顯然沒有誠意。」 

  開發商向國土資源廳提出拆遷行政裁決申請,要求裁決被申請人黃老武限期搬遷。國土部門經審查后決定受理。其間,為「化解拆遷矛盾,促進協議搬遷」,房管局曾一度中止裁決,要求雙方進一步協商。 

  為此,國土部門召開了拆遷聽證會,梅佳未到場。她稱自己沒有接到通知,房管局則稱電話聯繫不上梅佳,也不知她的居住地址,只能在《三江晚報》上進行公告。 

  曾家輝覺得聽證倒是應該做的,「聽證會上怎麼說?」 

  國土部門的負責人介紹,「與會的人大、信訪、街道工作人員、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發表了很好的意見。我們也作了聽證筆錄。」 

  曾家輝現場看到了這份筆錄,點頭道:「這倒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很說明問題。」他看了,筆錄中有人表示,構建和諧社會也是要依法的,不能沒有限制,不可能為個人要求影響城市建設……主張強拆;另有人表示,對不守法的人不能遷就,要依法儘快進行裁決;還有人表示,對他的寬容就是對其他群眾的不公,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也不能通過拆遷來達成,這一戶的阻擋影響了楊家坪的發展……。 

  「隨後,我們決定恢復裁決……。」 

  「裁決的情況呢?」 

  「裁決書送達梅佳手中,她閱后拒絕簽收。對此,我們向法院提起先予強制拆遷申請,法院當日受理。」 

  此後的情況,開發商和梅佳又多次協商,並就補償安置條件達成了一致。但梅佳提出,簽訂協議的前提必須是,終止行政裁決和司法強拆程序,項目開發方代表親自到場由自己驗明。 

  開發商再次大呼委屈,「我們之前已告知你了,光明大科公司老總患重症在外地治療,無法回來,況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無法滿足你終止的要求啊,不是我們企業去告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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