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法家曾經主張
“以及,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製;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那個人重“法”,申不害則重“術”。《韓非子·定法》有言:“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製獨裁主義的思想。慎到是法家中強調“勢”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為而治天下”。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君臣》中,他以法為最高準則,“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他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到了乙朝以後,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學的體係中,德刑並用,成為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有力工具。”
“一、法布於眾。法要“布之於眾”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百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那麽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布於眾,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韓非子·定法》強調:“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二、依法辦事。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三、刑無等級。法家認為,法一旦頒布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為規範市間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四、法律穩定。“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隻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甲朝之前一百二十年的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隻有“政法獨製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五、教育思想。法家是丙朝之先朝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他們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法家學派在政治上、理論上,一般說來都是主張變法革新,要求加強君權,提倡以“法治”代替“禮治”,積極發展封建經濟,鼓勵“耕戰”,力求做到“富國強兵”,以達到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目的。”
“六、有人指責“儒學”為“虱子”,他說:“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複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是《農戰》裏說的:“敵至必削,不至必貧”。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他同時痛斥那些《畫策》裏說的:“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那個人則堅決主張采取《韓非子》之一句:“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那個人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韓非子》裏說過的:“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遊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閑,不事生產,那個人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那個人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並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那個人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