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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船帆不與浪水共

  謝胭明明是大家閨秀,二品官之女不假,尋常事情也到不了她心中,翻成浪花於船帆。


  可是為什麽,她會跟尋常的小女子一樣,斤斤計較,竟也會小家子氣呢?

  一枝梅花被她竟這樣自樹上扯了下來,當真是可惜了。


  謝胭本來以為,在剛來到大吾時,屠城地恐怖就已經足夠令人生畏。


  卻不知道,這才是真正的屠城。


  “新批女官們須得知之。官和吏的區分是非常嚴格的。官就是官。吏就是吏。”女官大人坐在上座上,嚴肅盡責道。


  ““官吏”指的其實是兩種人。”


  “區別。之一,身份上。官,上等身份。他享受百姓的服務。官是正職,即長官,有品級。一品,二品,三品。等。官員由中央朝廷統一任命,因此也稱為朝廷命官。”


  “吏。下級的身份。為官員服務。雖然在衙門裏做事,但也不過是老百姓。官員並不在這個級別,而是由官員自己招募的。”


  “之二,仕途晉升上。官。均為進士。翰林出身。學識好,隻要在任職的時候沒有什麽問題,一般三年一次考核,就可以得到官的晉升。”


  “吏。無法像官那樣步步高升,隻能不斷地加強自身技能,為官員服務。以求得到賞識。”


  “之三,做事上。官。官管轄治理一方百姓。官員根據自己的治國理念治理國家的百姓,施政,發號施令。一個官員更像一個政家。他必須有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治理理念。”


  “而吏不同。吏,任務是用他們的所學知識為他們的“官員”服務,幫助官員出謀劃策,落實官員提出的政策。幫助他們提出建議和執行官員提出的政策。幫助官員出謀劃策,落實官員提出的政策。”


  “之四,任職期。官。官是三年一任,癸朝代地方官平均一任隻在一年半左右。官員是外來的,等到任期已滿,就要調職去另外的地方做官,這也防止了官員魚肉百姓的情況發生。”


  “吏。吏是本地的人。熟悉當地的風俗人情。可以為新上任官員提供幫助,隻要能得到官員的認可,就可以一直做下去。”


  “至,壬朝癸朝代時代,在衙門裏做事的人,有官,有僚。有吏。官就是正職,即長官。僚就是副職,佐貳,即僚屬。吏就是辦事員。即胥吏。”


  “之五,品級。官和僚都是官員。有品級。好比如。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為“品官”。官可能比僚的品級高。也可能二者”等級一樣高。也就是說。吏卻隻好算作“以工代幹”。”


  “辦公差時。古代官吏分九品。七品以上為官。八品一下為吏。”


  “還有。胥。古代官府中的小吏。特指,掌管捕捉盜賊的小官吏。後作“偦”。名,《獄中雜記》:“就老胥而問。”。“部中老胥。”。“胥某謂曰。”。“胥某笑曰。”。”


  “如。胥裏,鄉裏小吏。胥役,胥吏與差役。胥靡,刑徒。胥祝,司祭的小吏。胥耆,老吏。胥師,管市場的小吏。”


  “癸朝代乃係皇權製度之集大成者。管理市間,控製,在借鑒前朝舊例的基礎上,又加以完善。在市間管控體係中, 統治階層按照政府級別,階層差異而製定相關的差異性管控舉措,並根據各階層的不同給予相應的特權都是常見的事。”


  “因為統治階層出自少數民族——滿族,為了凸顯其特權和優勢,所以在管控機構設置,階級管控差異上有了更完善的規定。之一、從中央到地方。市間管控機構的設置。層次分明。管控對象明確。皇權市間尤其是壬朝代癸朝代時期,對於市間管控乃至王朝治理都是以皇帝為核心,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備的管控機構。”


  “一、中央朝廷的管控機構構成。從法律層麵的市間管控來講。癸朝代中央政府有“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直接向皇帝負責,乃係最高司法職能衙門組成。刑部。掌管全國刑罰。並按照全國省份設置下設對應的職能機構。稱為“十七癸朝吏司”。即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七司。”


  “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各司分管該省所屬刑名事務,各省刑罰案件題,谘到部後,即由分管司複核地方原審,具稿呈堂,以定準駁。”而且。刑部還掌管著國內每年的“秋審”。“朝審”等案件審理。這都證明了刑部統領全國邢獄。司法大權。從國家層麵對市間管控起到了統領作用。因為他直接對皇帝負責。所以全國司法權力最後還是要集中於皇上一人之手。”


  “另外。刑部還掌管審定。編修各類法律的重要職能。這為市間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據。都察院。乃係全國最高檢察機關。癸朝代都察院專司國家風紀。政事得失。職官邪正等等職能。主要負責官員為左都禦史。其主要職能是查核百官。參維綱紀。”


  “並參與朝廷議事。”


  “和刑部一樣。都察院也在相應省份設置分屬機構,劃分都察院分道,各道分理本省刑名。兼及在京政府各衙門事。”


  “大理寺。乃係平反全國邢獄的機關。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


  “凡斬。絞罪案。必須在經刑部審理。都察院參核之後。送大理寺平允。凡有大政。大獄交九卿議辦的。則與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聯合具奏。”


  “大理寺乃係核查。複審審結案件的結果。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和最終結論。”


  “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三法司一般都會共同進行處理。相互製約。相互督促。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三法司的最終管理權又集中於皇帝之手。形成了“三權集於一手”的中央管控體係。對於邢獄管理。市間穩定形成總領態勢。除此之外。癸朝朝中央政府根據八旗製度。民族特色。階級差別。京外有別等因素。分別設置通政使司。宗人府。理藩院。八旗都統衙門。和步軍統領衙門。等相應市間管控機構。這對於三法司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補充。”


  “二、地方管控機構的設置。除了三法司在地方政府中設置相應分理機構。地方各級政府才是地方市間管控的主要組成。癸朝朝時期。癸朝朝廷在地方施行省。府。州縣三級政府的行政管理。市間管控也主要以三級地方政府為依托。根據中央政府賦予的具體權力。對市間進行有效管理和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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