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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明聯儲成立

  京師,南熏坊東南角,詹事府之東,一處以極快速度新建的衙門式建築正式掛牌大明聯合儲蓄銀行。該行又稱“明聯儲”或“聯儲銀行”,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資本形式成立,卻擁有合法“鑄幣權”的金融機構。


  該行不僅擁有鑄幣權,而且其權力形式是以皇帝詔書、內閣及戶部行文明確規定並為之背書的。


  詔書、閣令、部文從律法層麵賦予了該行巨大的權力,其中最主要的權力有如下一些


  獨家發行全國統一紙幣“聯儲寶鈔”;代管進出口貿易利潤金(戶部征收部分);管理朝廷戰爭賠款收益(目前僅緬甸);代理皇帝內帑金庫並負責投資;對朝廷提供金融顧問服務;向府級以上地方衙門進行貸款;持有並保管聯儲紙幣發行準備金;向其他大型錢莊(或銀行)提供必要貸款;對朝廷戰爭或盈利性建設進行貸款;對民間大型企業(企業一詞早已由京華“開創”)投資進行審定並核準貸款;自主發行有關戰爭、建設、貿易的三類債券……等等。


  明聯儲作為一個全國性的特殊金融機構,以及全國第二個使用“銀行”的“錢莊”(第一個是京華銀行),初期除了京師總行之外,還將在南京、十三省及遼東、大明金國(原土默特,現在包括鄂爾多斯部)設立十六個分行。


  這些分行主要負責代替總行兌換“聯儲寶鈔”,代理總行交辦的投資、貸款、債券等相關業務。同時還有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分省儲備寶鈔發行準備金的一部分,作為應對可能發生的惡性擠兌反製手段。


  內陸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說,大明金國(土默特)分行卻值得單獨一提。該分行的金庫不歸土默特蒙古兵看守,而是先在歸化城邊緣建設一座棱堡式衛星城,城中駐紮該行“雇傭軍”千人,確保金庫安全——毫無疑問,這支雇傭軍來自於京華商社(曹淦掌握,主司內陸部分進出口貿易)。


  不過,土默特的把漢那吉大汗也承諾會“竭盡全力保護”該衛星城周全。


  把漢那吉這話可不是什麽外交術語,他是真心誠意要保護“金庫城”的,因為“金庫城”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機——隻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聯儲的認可就行了。


  明聯儲之所有有如此權勢、如此聲威,其關鍵在於兩點第一,它的資本極其雄厚,原始股本便高達三千萬兩白銀,比國庫存銀還多幾倍。


  至於第二點,那就更關鍵了它的兩個最大股東,一個叫京華,一個叫內帑。京華在這三千萬裏出資一千萬,內帑出資五百萬,直接占去一半。除此之外,兩京勳貴、京師高官、各地將門乃至於一堆宗室王爺,幾乎都有不少人出資認購——哦對了,把漢那吉大汗也是以“順義王”身份參股了的,甚至他的出資還高達四十萬兩。


  這還得了?明聯儲的背後幾乎站著整個大明帝國的統治階層,誰敢反對明聯儲,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絕於天下了。


  北方的商幫、南方的商幫也都有參股,不過由於高務實對參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製(主要是考慮到士林影響),所以不論南北豪商,都是拐著彎入股的——西方人稱之為白手套,也就是代理人。京師官員的入股之中,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後的商幫持股,他們私下簽訂了什麽其他的合同契約,那就隻有他們自己清楚了。


  總之,明聯儲就這樣在短短一段時間裏,完成了從醞釀到誕生的過程,甫一登場便豔驚天下,側目九州。


  這其中最有意思的,大概就是心學派官員們,他們或自己、或代理南方商幫而入股了明聯儲。


  高務實一開始其實是打算把南方商幫排除在明聯儲之外的,不過後來劉馨幫他詳細計算了一下,發現隻要不是不設上限的隨意入股,在控製好給予心學派的股份之後,放他們入股比排斥他們其實要更有意義得多。


  明聯儲的吸引力實在太大了,即便按後世的看法,它也是一個很特殊的機構。因為它本身雖然是主要是作為大明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存在,可是它又同時保留了很多商業銀行的功能。


  眾所周知,中央銀行主要是為了國家的金融穩定而存在,商業銀行則是為了獲取自身利益而存在。


  因此,通常來說明聯儲作為中央銀行的時候,本身可以不考慮盈利。然而,高務實對它的要求又決定了它需要靠盈利來獲取“統治階級”的青睞,於是商業銀行的盈利手段——至少部分盈利手段還是一定要保留著。


  如此,便造就了明聯儲這樣一個強大的怪胎。


  既然已經是怪胎級別了,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有控製和監督的手段,於是兩項配套製度因此誕生。


  第一套製度非常簡單在明聯儲成立之初,便以詔書、閣令、部文三級行政指令明文規定明聯儲以其召集人、主要創始人高務實為終生總裁,並根據明聯儲內部投票結果,享有京華銀行、皇室內帑、絕大多數勳貴、大多數將門、部分實學官員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務投票權。


  換句話說,高務實除了京華銀行的1000萬兩原始股投票權,還享受包括皇帝內帑的500萬兩等一係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權,且權力期限是終其一生。這就意味著隻要高務實沒死,明聯儲的日常事務就是他說了算。


  第二套製度相對複雜一點明聯儲雖是股份製,但其董事會不設董事長(因為官不能比皇帝大),而董事會本身的權力實際上又被高務實這個“終生總裁”給代表了,因此高務實在董事會的身份是首席董事(按股本算),但董事會平時不召開。


  董事會不召開並不意味著大股東們放棄監管,監管權力被賦予到了監事會。監事會依然按照股本來進行設置,不過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按照50萬兩原始股本為一人(1票)進行設置,原則上來說,全會有效表決票一共高達60票。


  不過,考慮到有些大股東手裏不止50萬兩,而有些小股東又遠遠不到50萬兩,因此又另有規定大股東可以任命一人“總代持監事會票”,也可以分散代持;小股東則可以抱團取暖,自行商議“聯合代持監事會票”。


  總代持、分散代持以及聯合代持時,“代持監事會票”的原始股本誤差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兩原始股。這一條導致總票數可能出現誤差,通常來說,絕大多數時候都應該是會出現超過60票的——比如這一屆監事會最終就出現了63票的總票數。


  監事會成員三年一任,可以無限期連任(隻要股東願意任命就行),除犯法(國法)、違規(內部規定)、去世、重病、丁憂或引咎辭職等特殊情況之外,原則上不在任期內進行臨時調整。


  監事會成員(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監督明聯儲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隨時要求明聯儲出示其指定賬目供其查賬,但考慮到不能因此嚴重影響明聯儲日常工作,故同一類、同一事查賬有一個月“冷卻期”。


  這一個補充條款又說明了另一項製度監事會成員不得幹涉明聯儲的日常工作,當然更不得交叉任職。


  除了查賬,監事會的日常權力與後世正規公司的監事會基本一致,其主要職權的標準表述是監督檢查明聯儲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明聯儲終生總裁和總經理、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大明律令、明聯儲內部章程的行為;要求總經理、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但隻要高務實沒死,這一條就隻能算是理論權限);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京華“初創”的董事會製度現在已經為大明高層所了解,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製度,某種程度上來說,現代股份公司製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從接受程度上來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公司法》了——當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比如改叫《企業法》。


  銀行、股份製、公司法,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係起來,可不是弄著好玩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是在抄原曆史上荷蘭人的作業——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提前了幾十年。


  實際上第一家銀行並非出現在荷蘭,在地中海地區仍是歐洲經濟中心的時候,意大利就已經誕生了最初的銀行。


  當時的銀行,主要以保管財產為業務,商人把貨幣存在銀行,還需要向銀行繳納管理費。而且當時的銀行並沒有發展出貸款功能,因此還不能算是現代意義的銀行。


  1609年,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荷蘭成立,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現代意義的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利用了大量閑置在荷蘭的資金,一邊吸收荷蘭人民的存款,一邊為商人提供貸款。這是最早的信用業務,也是現代銀行的核心職能。


  隨著荷蘭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上至國王下至平民,包括其他歐洲國家,都參與到荷蘭銀行業的經營中,荷蘭也因此賺取了大量利潤。


  京華銀行最早是從京華錢莊進化過來的,從“錢莊”進化成“銀行”的主要因素,也正是開始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京華銀行雖然有著京華的金字招牌,貸款的對象群體還是有限,基本上來說是針對與京華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商人進行貸款,很少擴大化,也很難擴大化。


  這次京華銀行掏出大筆銀子入股明聯儲原始股本,某種程度上也是擴大了經營範圍——南方商人敢明裏暗裏抵製京華銀行,但肯定不敢也不會抵製明聯儲,這就讓京華銀行實際上完成了一次“換殼上市”。


  荷蘭在17世紀的“作業”不僅僅是銀行業。一方麵,荷蘭的銀行業不斷發展,為金融活動積累了大量資本;另一方麵,隨著航運時代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民眾參與商業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


  1602年,荷蘭成立了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東印度公司,這是一家最早由民眾籌資,企業獲取利潤後向民眾發放利息的公司。東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創新了現代企業的種類。


  該公司最早采用股份製發展,公司資金源源不斷地從銀行和荷蘭人民手中籌措,荷蘭政府也一度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由於資金充沛,又得到政府支持,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為了荷蘭最大的企業,並在荷蘭對印度的貿易中占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不過這一次,世界第一個股份製公司就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份了,高務實京華旗下的一些“合資公司”明顯比它早了將近二十年,從京華開始和靖難係勳貴合作開始,京華旗下就出現了一溜兒的“股份製合資公司”,而且股東也是吃利息(分紅)的。


  不過公司法這個東西,就不是荷蘭首創了。有關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頒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條例》。


  到了1807年9月,依舊是法國最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法國商典法》。1892年,德國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


  這些商業法對那個時代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合適的環境,從法律和社會層麵促進了商業的進一步繁榮。高務實覺得,隨著京華的大發展,南方商人抱團與京華抗衡,大明已經可以考慮搞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得“生產製度符合生產力的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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