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筮法源流考》(九)
——八卦筮法江湖術揭示與批判
上卷:先秦八卦取象筮法
第三章:《春秋左傳》一書記載"以《周易》筮之"的筮例的實質內容
第二講:《左傳》記載的“以《周易》筮之”其它十個筮例的筮術方法
第二節
第五是《左傳·僖公二十五年》:“秦伯師於河上,將納王。狐偃言於晉候曰:‘求諸候,莫如勤王。諸候信之,且大義也。繼文之業而信宣於諸候,今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對曰:‘周禮未改今之王,占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於天子’之卦。戰克而王享,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複,亦其所也。晉候辭秦師而下。三月甲辰,次於陽樊。左師圍溫,左師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於王城,取大板於溫,殺之於隰城。”
現將譯文附下:
“秦穆公把軍隊駐紮在黃河邊上,準備送周襄王回朝。狐偃對晉文公說:“求得諸侯的擁護,沒有像為天子的事情盡力這樣有效。可以得到諸侯信任,而且合於大義。繼續文侯的事業,同時信用宣揚在諸侯之中,現在是機會了。”讓卜偃占卜,說:“大吉。得到黃帝在阪泉作戰的預兆。”晉文公說:“我當不起啊。”卜偃回答說:“周室的禮製沒有改變,現在的王,就是古代的帝。”晉文公說:“占筮!”又占筮,得到《大有》裏《睽》繇辭,說:“吉利。得到‘公被天子設享禮招待’這個卦,戰勝以後天子設享禮招待,還有比這更大的吉利嗎?而且這一卦,天變成水澤來承受太陽的照耀,象征天子自己降格來迎接您,不也是可以嗎?《大有》往《睽》而又回到《大有》,天子也就回到他的處所。晉文公辭退秦軍,順流而下。三月十九日,軍隊駐紮在陽樊,右翼部隊包圍溫地,左翼部隊迎接周襄王。夏季四月初三日,襄王進入王城。在溫地抓了太叔,把他殺死在隰城。”
本段裏記的是一占一筮,占指龜甲占卜,甲骨文裏多是占卜辭。
《周禮·春官》裏記載有龜占方法和兆辭,如:“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
……
以八命者讚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凶,以詔救政。凡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則眡高作龜。大祭祀,則眡高命龜。凡小事,涖卜。國大遷、大師,則貞龜。凡旅,陳龜。凡喪事,命龜。
卜師,掌開龜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義兆,四曰弓兆。凡卜事,眡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凡卜,辨龜之上下、左右、陰陽,以授命龜者而詔相之。”
這段內容裏用烏龜占卜,也是要看兆辭如何說。這占卜出了“遇黃帝戰於阪泉”之兆。
《左傳·僖公二十五年》裏記的另一例,則是以春秋《周易》筮出的《大有》,並得出的是《大有》中的以《睽》為繇題的繇辭“公用享於天子”(《左傳》裏用"享"字)。
現將春秋《周易》文本裏的《大有》內容格式附下:
“()大有,元亨。
()鼎: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
()離:大車以載。有攸往,無咎。
()睽: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
()大畜:匪其彭,無咎。
()乾:厥孚交如威如,吉。
()大壯:自天佑之,吉, 無不利。”
此例中的《睽》是春秋文本《周易·大有》中的第三繇題。而今本《周易·大有》卦裏的第三爻辭不過是以“九三”為爻題。無論稱繇辭或爻辭,其辭都是“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而這一筮裏隻引用“公用亨於天子”以及結合取象來解筮。此筮例中解筮出現的“戰克而王亨,吉孰大焉”,是從繇辭“公用享於天子”分析出的說法。而“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是取象《大有》卦畫中內卦“乾”卦為“天”,及《睽》卦畫內卦《兌》為“澤”來解出的認為。即從《大有》卦中的一繇辭及《大有》卦畫取象和繇題《睽》卦畫取象等字義來聯想、比附所認為是神示之意,以勸晉候(文公)勤王,而在諸候中樹立威信,建立大業的計謀。
此筮例是在秦伯率軍駐紮在黃河岸上,目的是為了護駕周襄王回周京的背景下。狐偃進言晉文公,講了一凡勤王的道理,意在不能讓秦伯護駕周天子,而讓晉文公去勤王,樹立威信,建立霸業。晉文公聽了進言,就讓龜占與筮占來“先知”此事的吉凶,才筮出此卦的。先是龜卜,卜偃卜出“黃帝戰於阪泉”的吉兆,而晉文公還要看看卜筮是吉是凶,又筮出《大有》卦裏的《睽》繇辭“公用享於天子”。這不都兆示著文公所想事情的吉兆嗎?卜偃又隻取象《大有》與《睽》卦畫裏的“八卦”《乾》“天”與《兌》“澤”,認為“水澤授受著天日的照耀”,豈不都預示著晉文公心想事成麽?最後也就迎接周襄王進入王城。
從這則卦例來看,算卦是假托,而狐偃的謀略進言才是真。豈能相信卜偃筮出的剛好是六十四卦繇辭中唯一的“公用享於天子”這句繇辭麽?豈不相信那是卜偃順口講出的《大有》卦裏《睽》繇題裏的繇辭麽?這隻是給晉文公一個借口。那些龜卜、筮卦都有神顯示了兆示,還不去幹這事呢?文公也就有了信心。這種筮法,到像引用春秋《周易》文本裏的文句直接說理的那樣。不過八卦筮卜與直接引用《周易》裏的文句闡明事理是不同的功用與性質。筮卜是“神道設教”之功用,更能迷惑人,更能使人迷信,因為那時的人們認為燒灼龜甲與揲蓍卜筮都是通天的工具,即與神溝通的工具,能先知神靈兆示的吉凶“天機”。當然卜筮是非理性的巫術迷信活動,而直接引用《周易》裏的文辭闡明事理則是理性的人文智慧。
第六是《左傳·襄公九年》:“穆薑薨於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薑曰:‘亡。是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於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弗得出矣。’”
穆薑是魯宣公夫人,穆薑本來姓薑,“穆”是其死後的諡號,她原來是齊國的一位公主。
這一筮例雖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例子,但與《左傳》中記載的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十一筮例中其它的筮例的筮法則不相同。其它十個筮例都是“變繇”筮法,而唯此例中所說的“是謂‘《艮》之《隨》’”則不是“變繇”筮法,因為這“《艮》之《隨》”之說,在春秋《周易》文本裏的《艮》中是沒有以《隨》做“繇題”的。
此筮例先說的是“艮之八”,而太史解卦時說是“艮之隨”。這一筮例上的“八”說,在"易學"上雖有定論,是謂占出的一個不變卦,即沒有“變爻”的卦,才稱“八”。首先把《左傳》裏的筮例以今本《周易》釋之,本身就是錯誤的,因春秋《周易》文本並不是爻式結構,焉能說“變爻”呢?除非這一筮例是其它卦書筮之的筮例。
而此卦是穆薑薨於東宮之前,即要搬入東宮時而進行的卜筮,所得的“卦”是“艮之八”。而讓太史解釋這一卦的吉凶時 ,太史在解卦時卻說的是“艮之隨”。那麽,這裏的“八”說是何意呢?又如何將“艮之八”變成是“艮之隨”的說法呢?
此卦例筮出的是“艮之八”,而太史所言是“艮之隨”。可這個《隨》則不是《艮》卦的繇題,因春秋《周易》文本中的《艮》中沒有以《隨》來做繇題的。
若以《艮》卦畫( ),從第一基礎畫變起,而得出六個不同的卦畫來。即:
1 2 3 4 5 6
賁 蠱 剝 旅 漸 謙
《艮》卦裏是以“艮之賁”,“艮之蠱”、“艮之剝”,“ 艮之旅”、“艮之漸”、“艮之謙”來做為六句繇辭的繇題稱謂,所以是沒有《艮》之《隨》的說法。
那麽,由《艮》畫變《隨》畫,即所謂的“變卦”,就得有五個“變”畫出現。如:
(因無法打出卦畫符號,此圖略去)
若由《艮》卦變《隨》卦,就得出現五個變繇(後稱五個爻變),即起卦時,出現了五個“變數”(或“六”或“九”),由《艮》變出《隨》,這《隨》不是《艮》卦裏的繇題,那麽這“艮之隨”就是一個“變卦”說法了。可又為何出現“八”說,若“八”說是個不變卦的稱法,即後人所認為是個沒有爻變的卦,才稱“八”,這豈不是矛盾的說法麽?筆者認為《左傳》裏記載的有十一筮例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筮例。而十一筮例中有十例是“變繇”筮法。所謂“變繇”筮法,即在用揲蓍起卦時,先得出六個蓍數,這六個筮數隻能是從“六、七、八、九”中所產生。若又規定“六”與“九”是“變數”,即起卦時揲蓍出“六”或“九”時,就知道是變數,目的是在得出某一卦時,就又跟著得出某一卦裏的第幾繇(後稱“爻”)是個變繇,也就得出某一卦裏某繇辭,以此做為占問事項的占辭之用。
這“變繇”筮法是與春秋《周易》文本作為卜筮之用有關,是以六十四卦裏的六個卦名稱(含卦畫)做為每卦裏繇辭的繇題排序形式結構所決定的。
我們所看到《左傳》裏記載的以《周易》筮之的十一筮例,除此例外,其它十個筮例都是“變繇”筮法,可得到“某之某曰”的那種稱法,即得到某一筮例裏的某一繇辭。但人們會說,難道這十個筮例在起卦時都出現的是一繇變嗎?當然不會,隻是在於人為的規定。假如規定起卦時,見有“六”或“九”數是“變數”,就知道在“數”轉換成卦畫符號時,也就知道一卦中某繇辭就是“變繇”,以變繇辭做為斷卦的占辭運用。那麽在起出一卦,即通過“三”、“六”十八變得出個揲蓍之數時,如出現是二個以上的“變數”,即假定出現了三個變數,那麽就得出這一卦裏的三個變繇,是否要以三個繇辭來推斷所問事情的吉凶嗎?而《左傳》裏的十個筮例,卻是以一卦中的一個繇辭來斷吉凶,都是稱“某之某”(如“觀之否”曰、“屯之比”)。這就在於若出現了二個以上的“變繇”時,並規定以最先得出的一個變繇,或是最後的一個變繇,做為斷卦的占辭,就把一卦中出現二個以上的變繇這一問題給解決了。而不會在起出一卦時,出現四個變繇,而說:“遇觀之益,觀之渙,觀之漸,觀之否曰”。若在起卦時得出是《觀》卦中多個變繇,而按筮法規定隻取一繇辭為占斷辭,就得出是“觀之否”,那麽就會說:“遇觀之否曰:是“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所以以春秋《周易》文本筮卜,若想得出某卦裏的某繇辭,就隻能是“變繇”筮法。
如占出《乾》,若是第四繇、第六繇是“變繇”,即《乾》變《需》,若說《乾》之《需》,這隻能是“變卦”稱法,即有《乾》卦符號變出《需》卦符號。而《需》不是《乾》裏的“繇題”,即春秋《周易》文本裏《乾》中是沒有以《需》作繇題的。這就是說若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畫時,所變出的另一個“六聯體”的符號(當然也就知道這個“六聯體”的符號是六十四卦裏的某某卦)就超出了春秋《周易》文本的每一卦以六個卦名稱做繇題的範圍,隻有取一個“變”畫時,才不超出春秋《周易》文本裏的每一卦六個卦名稱做繇題的範圍,也就能得出春秋《周易》文本裏某一卦裏的某一繇辭來。正是春秋《周易》文本作為卜筮起卦的局限性,才有卦名稱為繇題的“繇式《周易》”再一次改造成以“六、九”為爻題的“卦爻式《周易》文本”。即今本《周易》就解決了起卦時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爻問題。
若以春秋《周易》文本來卜筮,若起卦時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畫,就得規定二個以上的“變繇”出現後,隻看最初或最後的“變畫”確定為“變繇”,也就得出某一“繇卦”來斷人事吉凶。假如筮出《乾》時,看最初的“變”畫是第四畫,而《乾》裏排第四的繇題是以《小畜》稱之。那麽就得出《乾》裏的第四繇辭是本此占筮所得的占辭了,那麽,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小畜》曰:‘或躍、在淵、無咎’”。若按規定以筮出最後的“變畫”(由筮出的變數即九或六來看第幾畫是變畫)對應的繇辭來斷吉凶的依據,那麽就是 《夬》,也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夬曰:亢龍有悔”。若起筮時是個沒有變數的卦,如起筮得《乾》而無變數,就按《乾》的畫符號的八卦取象或結合其“卦辭”來斷吉凶,也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八”,表明筮出了一個無變的卦。那麽,這一筮例中出現的“八”說,是不是代表沒有“變”的卦呢?
這一筮例裏的“八”,既是指筮出一卦是個無“變”之卦代稱,也不能當數字“八”理解。這一筮例裏的“八”,既是代表筮出一卦裏不變之畫的稱法,又是指那個不變之畫的寫法。
對於這一筮例中出現“八”的說法,已在另著《周易》哲學解讀一書中的“《周易》文本說”裏有詳細的解說,故此處就不再做詳細的解釋了。
這一筮例若按“變卦”筮法,在起卦時,由“本卦”變出“變卦”,那麽這一“變卦”會在六十四卦裏得出某一卦來,這就會超出春秋《周易》文本以六個卦名做為繇題的範圍,若想得出本卦裏的某一繇辭,即“變卦”的名稱而超出了本卦裏的繇題卦名稱,似乎就難以得出所起出一卦裏的繇辭來。所以“變繇”筮法,隻會在起出某一卦裏的六卦畫中看變畫,就得規定出隻取一“變”畫,也就超不出春秋《周易》文本裏的每卦裏的六繇題之名稱,也就得出所起出一卦裏的某一繇辭了,即某之某曰的定式。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以所謂“變卦”筮法就超出某卦中六個以卦名稱做繇題的範圍,但以“六·九”爻題的《周易》文本,就可以用“變卦”筮法,並通過老陰,老陽為變爻,由“本卦”變“變卦”,就不局限於一卦裏做繇題的六個卦名稱了,相對就方便的多了。不過以春秋《周易》文本卜筮時,若起出一卦時,出現有兩個以上的“變”畫,但隻看所“變”之畫的繇辭是何,而不“變”出“變卦”,以所起出的卦象和所“變”的繇辭相結合而聯想、比附所問人事的吉凶一樣是行得通的,這是一種方法。即使起卦時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畫,而變出的所謂的“變卦”,一樣以所謂的“本卦”裏的所變之畫的繇辭以及結合所謂的“變卦”的卦象來聯想、比附所問的人事吉凶,這又是一種方法。正如這一筮例的記載,太史就是以由《艮》變《隨》,以所謂的“變卦”《隨》之字義來比附吉凶的。而穆薑也是通過所謂的變卦《隨》裏的“卦辭”,即“元亨利貞,無咎”(這也似乎表明“變卦”筮法,得不到“繇辭”,因這一筮例雖得到《艮》卦,可不見以《艮》卦裏的某一“繇辭”來斷吉凶,反而用變卦《隨》之字義及《隨》卦裏的卦辭來解釋所問事項的吉凶)來解釋自己的行為結果的。這就叫“筮無定法”,本來卜筮問吉凶是一種巫術迷信,沒有任何科學的道理。
而這一卦例出現的“艮之八”,“是謂艮之隨”的說法,就是一個“變卦”筮法。“艮之八”裏的“八”並不是現代“易學”上所認為的是指一個不變卦的說法,若“八”代表的是一個無變的卦,那麽這裏就不能說是“是謂艮之隨”。因由《艮》到《隨》,是有《艮》卦畫符號出現“變”化才能“變”稱《隨》卦畫符號的。即所謂的有“本卦”的“爻變”所變出“變卦”。我們看《艮》卦畫變《隨》卦畫:
《艮》卦畫
一×
八×
八×
一×
八o
八×
(注:X記為“變”畫,O記為“不變”畫)
《艮》卦畫通過“變”畫變出《隨》卦畫
八
一
一
八
八
一
這《艮》變《隨》,是要由《艮》卦的第一、三、四、五、六基礎畫符號的變化,即出現了五個變劃,才由本卦變出變卦《隨》。那麽此卦例說的“艮之八”,跟著太史說“是謂艮之隨”。這“八”說被認為是無變卦的稱法,可跟著說的“艮之隨”,又是個“變卦”,這豈不矛盾麽?筆者意為此卦例的“艮之八”裏的“八”說即不是代表“不變的卦”說法。而是指卦畫符號裏的一個基礎符號而言。那時卦畫符號裏的兩個基礎符號的寫法是“一”與“八”(或“∧”)。其一的符號寫法像數字“八”,卜史可能當數字“八”來理解了。如上《艮》卦在起卦時得出“六聯體”的卦畫符號時,其中有五個要“變”之畫和一個不“變”之畫,那個不“變”之畫就象“八”字,這就“艮之八”說法的來曆。
這一卦畫符號唯第二畫是個不變的畫,筮者說:“艮之八”,這是筮者看到的是《艮》卦畫的第二個基礎畫不是“變”畫,就隨口說出“艮之八”,而太史解此卦時,一看起筮的排演過程,六個劃道有五畫是“變”畫,也就隨口說出“是謂艮之隨”,太史是把六十四卦畫及名稱熟記於心,一看起出的《艮》卦畫裏記有五個“變”畫的記號,就立刻想到五個變畫變後就成了《隨》卦符號。也就脫口而出說:“這是《艮》卦變《隨》卦”,這樣此卦例中的說法,也就解釋得通了。卜史也正是通過《隨》字義來"解卦"了,而穆薑則是通過《隨》卦辭義來解釋她認為的道理。並且《國語》裏有三個卦例,其中有兩卦例中就出現了“八”說,但那些卦例中的“八”說,則另有說法。
《左傳》裏的筮法,是筮無定法,在筮法上肯定是製定不出一個什麽標準的。史巫是看哪有利,就按哪種筮法和說法來為主子解卦。這是從《左傳》裏的卦例所看到的。
此卦例的解卦上,太史隻是按變卦《隨》的字義來解釋所占問事項的吉凶。認為“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反而穆薑,卻能以《周易·隨》中所謂的卦辭“元、亨、利貞、無咎”字義上做出一凡義理解釋,並真對自己的行為對照,認為自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寧願死在東宮,是自己應得的結果。穆薑不是從“卦”上看出自己的吉凶,而是從《隨》文中文句的含義對照自己的行為做出的分析,這倒比史巫的行為理性多了。
而對於這一筮例,雖是一個“變卦”筮法,與春秋《周易》文本並無矛盾,即不是由此一個“變卦”筮例,就否定有春秋《周易》文本的存在,卜筮本是個"筮無定法",換言之,算卦上本沒有什麽一定之規。以春秋《周易》文本一樣能適應所謂的“變卦”筮法,隻是適應所謂“變卦”筮法時(以兩卦符號八卦取象式字意附會吉凶),而得不出“繇辭”去比類附會的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