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私營合夥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伙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並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1)私營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徵①合夥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合夥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
②合伙人訂立合夥協議,這是合伙人建立合夥關係和合夥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夥企業的基本屬性。
③合伙人共同出資,是合伙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伙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④合伙人共同經營,合夥企業是各合伙人結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与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⑤合夥企業由合伙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伙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夥企業的信譽,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
⑥合伙人共享收益,這是合夥企業的共同目的,合夥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伙人共享,合夥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2)私營合夥企業的優勢
①註冊手續簡便,費用低。
②有限合夥承擔有限責任,易吸引資金和人才。一方面,合夥企業通過普通合伙人經營管理並承擔無限責任,保持合夥組織結構簡單、管理費用較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等優點;另一方面,可以吸引那些不願承擔無限責任的人向企業投資,也可以吸引企業所需要的人才。
(3)私營合夥企業的劣勢
①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最大的風險就是無限責任,同時還有連帶責任。一旦合伙人中某一人經營失誤,則所有合伙人都被牽連。
②易產生內耗。合伙人一旦有隙,企業決策時就難達成一致意見,互相推諉,使業務開展困難。如果合伙人品質有問題,則更加後患無窮。
③合伙人財產轉讓困難。合伙人財產向外轉讓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不是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退夥也存在這個問題,除非在擬定合夥協議時有明確規定,否則合伙人很難抽身而退。
某飯店是由公民於兵、王深、劉小華3人分別以房屋使用權、勞務和貨幣出資開辦的一家合夥企業,其合夥協議約定:由於兵執行飯店業務並賦予其10萬元以下業務的獨立執行權;三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但未約定經營期限。該飯店於2001年10月10日獲准開業,當年獲利4萬元,並按約定分配給了各合伙人。2002年5月,為拓展飯店業務,於兵以飯店名義從某銀行取得一年期貸款15萬元,其中10萬元用於飯店業務,另外5萬元用於其個人住房的裝修。2002年8月,劉小華以個人財產出資與朋友一起開辦了一家「網吧」並委託朋友經營,因此遭於、王二人指責,劉小華憤然離開飯店並聲明退夥,但未及時辦理結算。此後的飯店經營中,因於兵對王深隱瞞賬目及經營情況,兩人之間也矛盾頻發,到2002年底,二人決定關閉該飯店。在解散清算時,飯店以其財產結清了僱用人員的工資及勞保費,繳清了稅款,退還了3人的出資本金,並提前償還了10萬元銀行貸款本息。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私營合夥企業成立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各個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