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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按照稅法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凡具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都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


  (二)徵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三)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國家規定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餘額。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徵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現行稅法規定,准予扣除的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具體包括: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的2%、14%、1.5%計算扣除。


  ④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⑥依照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9)賄賂等非法支出。


  (10)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11)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價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12)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


  (四)稅率、計稅方法


  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為照顧一些利潤較低或規模較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五)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法與納稅期限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人應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六)減稅、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1)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暫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第三產業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和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企業利用「三廢」生產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礦石、爐渣、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和遇有嚴重自然災害的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稅3年。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的3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l)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福利企業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者。


  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以下是一個利用免稅優惠政策免繳企業所得稅的案例。


  國升福利紡織工廠2008年實現利潤2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66萬元。


  稅法規定:


  ①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採取先徵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


  ②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③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④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凡安置的「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升福利紡織工廠2008年實際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40%,經批准免征所得稅,則國升福利紡織工廠2008年可以免繳全部66萬元企業所得稅。


  我國稅法中有很多免交或少交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因此掌握必要的減、免稅的稅務知識很有必要,尤其是對於剛創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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