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趙人吉斷案四
張安安已經帶著全體演繹人員來到場中,場麵十分冷清,雖然對於戲中人物的見死不救,圍觀群眾理解歸理解,但給予肯定與掌聲那是肯定不會的了。
這種情況早在張安安的預料之中,以前張安安就曾聽說了,老一輩藝術家陳強扮演的黃世仁太過逼真,引起了看戲士兵的憤概,若非指導員眼明手快,陳強差一點就讓看戲的士兵一槍給崩了,而現在圍觀群眾的反應隻能說明這場戲演繹得很成功,張安安回頭向扮演路人得高府惡仆們說道:“回頭自己到賬房去領十貫錢,這是老爺我賞你們的!”
張安安微笑著對宋徽宗趙佶說道:“趙兄,這次還得勞煩你斷一下,這些人該怎麽判?”
花花惡少出題了,所有人都看向了宋徽宗趙佶,看看趙人吉能否力纜狂瀾,扭轉這憋屈的局麵。
宋徽宗趙佶現在壓力好大,之前靈機一動,沒想到現在成了自己致命的弱點,終於明白了之前張安安為什麽會說:但願到時候你還能像現在這樣自信!
蔡京作為趙人吉一方的特邀嘉賓,立即上前輕輕對宋徽宗趙佶說道:“大宋律:見到人家有難沒有救助但是也沒有有報官的,以見危不救論罪;見危不救杖責一百。”
宋徽宗趙佶如獲至寶,立即大聲說道:“見危不救杖責一百。”說著就要扮演衙役的子鼠等人上前行刑。
這個情況早在張安安的意料之中,雖然張安安不懂大宋法律,但是那些高府惡仆知道啊,昨天彩排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來了,但張安安為了增強藝術效果,果斷地取消了報官的情節,所以當子鼠等人上來,扮演路人的那幾名高府惡仆立即很是配合地往地上一趴。
這是演戲,子鼠等人也不會真打,而那幾名高府惡仆則配合地大聲叫喊,其中一名能言善辯之人則一邊喊痛一邊大聲叫喊:“大人,我等豈能不知見危不救杖責一百,但實在是囊中羞澀,無錢做好事啊,一百大板小人甘願受領!”
圍觀眾人本來見到扮演路人的高府惡仆受到了官府的審判,被杖責一百,也是十分解氣,但是現在卻被高府惡仆這麽一喊,想笑又笑不出來,不由思緒萬千!
這個時候才是張安安正式出場的時候到了,隻見張安安得瑟地邁著六親不認的步伐,來到宋徽宗趙佶麵前:“晚生張安安要為這些路人辯解一番,還請大人準許!”說著將手中的折扇一展,上書五個大字“天下第一狀”。
宋徽宗趙佶大吃一驚,這才知道真正的大戲現在才正式開始!
不學無術張安安根本就不懂大宋法律,所以張安安根本就不從大宋法律說起,而是向著宋徽宗趙佶問道:“不知趙大人可知像這樣的小民要積攢十五貫需要多長時間嗎?”
這個問題可把宋徽宗趙佶難住了,宋徽宗趙佶在劉家酒肆喝個劣酒都要給二十五兩的大腚官銀,又怎麽會知道普通百姓能多長時間才能積攢十五貫?
張安安也知道宋徽宗趙佶如果不求助外援的話,肯定是回答不上這個問題的,於是向著還在地上喊叫的高府惡仆高全說道:“高全,你來說說你需要多少時間才能攢下十五貫?”
高全一骨碌地從地上爬起:“小的高全,在高大人府上做個門子,一個月有五貫!”接下來高全開始掰著手指開始算起來,家裏有個老母親,還有個媳婦,還有兩個小孩,去掉必要的開銷,一個月也就能攢個三五百文,滿打滿算一年也就攢個五六貫,十五貫要攢整整三年左右。。。
最後高全愁眉苦臉地向宋徽宗趙佶說道:“大人,不是小人見危不救啊,實在是為了救助一個不相幹的人,搞得不好要賠上三年的積蓄,小人實在是不敢上前啊!”
漂亮!張安安對於高全的發揮實在是無可挑剔,暗中伸出大拇指以示鼓勵!
高全的一番話也引起了圍觀群眾的共鳴,不管什麽時候,有錢人畢竟是少數,高全三年能攢十五貫,比上不足,但是對於窮苦大眾來說已經屬於高收入了,一輩子都攢不到十五貫的比比皆是。
宋徽宗趙佶一看節奏已經被張安安帶起,知道若是按著張安安掌控好的節奏走下去,自己必輸無疑,於是又發揮了自己的聰明才智要打破張安安的節奏,於是說道:“子曰:見義不為,無勇也!”
這句話雖然也是文言文,但是張安安還是很容易就理解了,所以也就不用小梁子上前翻譯了。
宋徽宗趙佶此刻已經侃侃而談,《易經.蒙上九》雲:“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也就是說,凡攻擊愚昧無知之人,是寇賊行為,會受到懲罰;對於抵禦或製止這種寇賊行為的人,應受到支持或保護。
《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另據《周禮.地官.調人》載:“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更是明令對見義勇為者給予法律保護,凡被路見不平、見義勇為者殺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許其家人尋求複仇,若要複仇則依法對其處死。
宋徽宗趙佶這麽一番引經據典,頓時迎來掌聲一片,更是惹來眾多仰慕者的高聲尖叫!
宋徽宗趙佶得意非凡,挑釁地看了一眼張安安,繼續說道,漢朝時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意思就是說,私闖民宅,上別人的交通工具,準備幹殺人越貨等不法勾當的時候,旁人可以格殺勿論,不承擔罪責。
據《唐律疏議》卷28記載:“有人毆擊他人折齒、折指以上,若盜及強奸,雖非被傷、被盜、被奸家人及所親,但是傍人,皆得捕係以送官司。‘捕格法,準上條’,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殺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殺之。”也就是說,唐律中對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之徒不允許其反抗和逃跑,必須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旁人可對其格殺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