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章 新的案子
一路上,張笛想了很多,但是她隻能告訴自己,等會兒見到陸律,要一切恢複如常,按照以前的方式相處。 起碼在沒有說明之前,這一切都有可能是泡沫,是虛假的。 她在樓下便利店,隨便吃了點東西,才進律所的。 辦公室裏還是以往的樣子,有些人趴在辦公桌上睡覺,有些人還在聚精會神的工作,敲打著鍵盤。 段小飛跟周豔豔兩個人是趴著睡覺的,張笛隻好輕手輕腳放下自己的東西,然後去了趟洗手間,再去了趟茶水間,然後才回到位子上開始辦公。 那些雜亂、飄飄忽忽的事情,也該告一段落了。 因為孟雪的關係,早上張笛接到一個案子,是孟雪認識的人所在的公司被起訴了。 原因是這家公司跟一個藝人簽了獨家經紀合作協議,藝人在合作期限內隻能接受公司的安排的演藝活動。 但藝人卻認為他跟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要求公司履行為其繳納社保、給予福利年假等義務。 這種藝人經紀糾紛,張笛是第一次遇見,她不是特別了解,隻好上裁判文書網查了一些公示的案例。 結果驚奇發現,其實藝人經紀合同,實際上屬於多種法律關係,有委托、代理、居間、行紀等內容,不單單是其中的一種類型。 這就導致不能以某一種來判斷,而是看成綜合性的法律關係,那麽合同在理解上,是要按照綜合性內容來解釋,也就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執行。 因為認定這一基礎性質,張笛有了很多想法和思路。 從合同內容分析來看,公司跟藝人簽署協議的目的在於,公司為藝人提供平台的相關活動,為其包裝、推廣、宣傳等。 而藝人是根據自己在平台上的直播時長來獲取酬勞的,這就說明二者之間是對合作的權利義務的約定,而非是勞動權利的規定。 其次,從經濟從屬性來看,藝人是一種服務費,而非談好的工資,這也就不是正常的勞動關係和規則。 再從人身從屬性來看,公司並非為藝人的管理者,隻是為其提供演藝活動的資源及機會等。 這種管理或約束對藝人在進行演藝活動的限製,並非是對勞動者的約束。 在頭腦風暴中,張笛很快寫完答辯狀,原來這個案子並不難,隻是比較特別。 可能因為一開始沒有接觸過,才讓人有些不知所措吧。 答辯狀寫好之後,張笛沒有直接發給公司那邊。 原因是公司跟律所的委托手續,還沒走完,畢竟這是律所開展服務活動的流程,能遵守的,張笛是會等著辦好的。 這些流程都有專門的人做,但張笛需要提上去。 因為是孟雪介紹的,她還是比較上心的,加上自己實在對這個新奇的案子有很大的興趣,一整個下午她就做了這一件事。 一直忙於自己的工作,沒有理會周圍的事情,就連段小飛也沒有像平日那樣找她閑聊幾句。 她暫時忘記了任念念跟她說的那些事情,一心隻想著工作,就算是之前的案子沒了,現在她卻又開始有了案源。 不得不說,朋友的重要性,不是有句話叫朋友多了路好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