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說出“這婚,可以離”這話的,是我的嶽父,蕭夢岩的爸。蕭夢岩的爸說出這話,一下子仿佛蒼老了十多歲,他神情沮喪,麵色難堪,他掙脫我的手,坐在陽台上我媽平時用來擇菜的小板凳上,悶聲悶氣地說。雖然他聲音極小,但屋內的人,對他說的話,還是聽得清清楚楚,這讓我有些驚訝,讓蕭夢岩都感覺好突兀似的,蕭夢岩看了看他,有些憐憫心疼,但終究自己因懷孕在身行動不便,看了看,她也沒有說什麽。蕭夢岩的爸對我說完這些,又沉悶良久,便站起來,拉著她媽,摔門走人,蕭夢岩迎上去,流著淚,拉著她爸的手,說,爸?媽!你們?怎麽,現在就走?

  ……她爸是個倔性子,一甩手,甩掉蕭夢岩,他很憤怒的樣子,說我們不走,我們還能留下來,你有臉,我們是沒臉。末了,他又說,你的事,你自個好好想想,亂七八糟的,我們也摸不透,唉,我們是老了,也管不了你們,我們現在就回老家去,你將事情處理好,就回來,沒處理好,就不用回來了,我們,也就當沒有你這個女兒……蕭夢岩的爸這樣說著,她的媽流著淚,拉著蕭夢岩的手,不鬆開。蕭夢岩也流淚了,淚水從鼻翼間流下了,她想說什麽,但又不好說,隻得任她媽被她爸拉走。她爸的心情,我能理解,他是一個小城老老實實的男人,一輩子視名份為自己的生命,想不到,自己的女兒,女婿,在孩子都八九歲,竟鬧出這樣醜陋的家務事,而且,這事兒,了不知是哪個的對,哪個的錯?這讓他接受不了,也讓他覺得這事兒,在他親家我爸麵前丟了臉,讓他接受不了。


  不僅她爸接受不了,我爸其實也接受不了,我爸用腳踢在我的腿肚子上,暗中示意我去拉住蕭夢岩的爸媽,將他們留下來。我站著沒動,我想留了也沒有用,留了也還是離婚。沒曾想,他在背後推了我一把。我將蕭夢岩的爸媽攔著,我說,爸媽,實在對不起,你們還在在這吧,來深圳一趟,不容易。蕭夢岩的爸說,蔣望,你什麽都別說了,你呢,和夢岩離不離婚,財產,小孩,到時怎麽分,怎麽商量,那是你們的事,你們商量成什麽樣,我也不想管,但是,我希望你們以後,不管以後遇沒遇上愛的人,都不能再出現這樣的事。她是這樣,你也是這樣,這,這,這,唉,真是的……蕭夢岩的爸搖了搖頭,然後義無反顧地,推門而走。


  同行的蕭夢岩的堂哥,蕭楚,以及她的大姨,蕭夢岩的表妹溫美娟,一見他們離開,便也尾隨於後,一起離開,離開的時候,也不忘恨恨地交待幾句,說你們看著辦之類。估計,他們一行是到溫美娟那老頭給她租的別墅裏去了。我爸一見他們走人,便朝我弟使使臉色,將我媽也拉著,還將壯壯拉著,一起下了電梯。壯壯本不想去,但回頭看看屋裏我的臉色不好,他媽蕭夢岩的臉色也不好,便悻悻然,跟著他的奶奶,到寶安沙井去了,也就是我弟租住的房子那裏去了。

  眼前的情景真的有些窘迫也有些搞笑,事情轉了一大圈,大家轟轟烈烈,似乎都能替我們做主似的,但是,到頭來,也沒有想出什麽好的高深的辦法,還是要我和蕭夢岩兩個,麵對麵,去麵對眼前的苦悶與傷心。說實話,親人們的無奈,他們的痛苦,我也能理解。在離婚這件事上,它就是那麽讓人糾結——蔣望與那叫李曉婷的女子,在婚後還有那種行為,按說,也是大大地不應該;而蕭夢岩有和蔣望吵架後,跟了自己婚前的男朋友,又摻合著攪在一起,更不應該,而且,她也不應當拿自家家裏的錢,給別的男人……這樣的糾葛,是錯綜複雜的,誰又能明確地說出哪個的對與錯呢?


  她爸媽一走,我爸媽也覺得臉掛不住,也走了。空空蕩蕩的客廳裏,她一屁股坐在沙發上,然後操著雙手,微閉著雙目養神,她的肚子,在有些寬鬆的粉色的孕婦服裏,膨鼓起來,伴著她有些不安的心緒,沒有規則地起伏著。我沒有理她,而是坐在她的對麵,想著壯壯要上學的事,發愁。


  良久,我站起來,走到蕭夢岩的身邊,我坐下。說,夢岩,事情就是這樣,我也不想說你什麽,反正,就是和氣地離吧,也免得到處鬧哄哄的,讓大家都在為我們操心,再說,我們也不是小孩子了!蕭夢岩笑笑我,沒有說話。我說,我現在就去找紙和筆,咱們將將協議寫了,晚一點,到民政局簽個字,不就完了嗎。蕭夢岩點了點頭,沒有吭聲,沒有吭聲,自然就是同意了……


  離婚的事比想象中要簡單的多。在福田區民政局,不出半個小時,我們的離婚證就拿到了。雖然她的肚子裏有一個既將分娩的孩子,但相關規定,我作為男人,不能在這時候提出離婚。但因為蕭夢岩在,工作人員問話的時候,她就說,這婚是我願意離的,也是我提出來離的。這樣說,民政局的人也沒有辦法,隻有得一番例行的問詢了幾句之後,那工作人員老大媽又鄙視地看了我幾秒之後,利索地蓋了章子,換了本本。


  與蕭夢岩離婚之後,我從那個所謂的家裏搬了出來,在南頭關附近租了房子,二千七百塊錢一個月,二室一廳,約摸就是八十個平米這樣子。蕭夢岩則住在老房子裏,她將她的老媽接了過去,安安身身住在家裏,以方便照顧她的飲食起居。我在休息了一個多星期之後,繼續回到元亞集團集團上班。到了公司這才知道,蕭夢岩被公司除名了,解聘處理。財務部的總監舒晚姍,被證監會的人聯同警察,帶走了……


  補白: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規定解讀為,女方懷孕,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的,或女方同意離的,是可以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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