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例外

  可也隻有身邊十分親近的人才知道,他也有十分固執的一麵。


  尤其當他露出此刻這種表情時,幾乎就意味著,他是不可能改變主意了。


  張哥也拿他沒辦法。


  他跟裴星泉之間的關係,與一般普通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不太一樣。


  娛樂圈裏大多數的藝人,在正式出道之前,往往都是跟經紀公司簽了合約的,短則三五年,長則十幾二十年,都要為公司打工。


  這種藝人合約在圈內人口中,也被稱作是“賣身契”。


  藝人將自己作為一件商品,賣給了經紀公司,而經紀公司則負責包裝以及推廣藝人,等到藝人漸漸走紅成名之後,賺到的所有收益,公司都要抽走一大半,甚至百分之八九十。


  這種利潤分成是簽約的時候就已經規定好了的。


  藝人隻能接受,不能反對,如果想要跟公司解約,則更要支付一大筆的解約金,也就是圈子裏俗稱的“贖身費”。


  而所謂的經紀人,對於大多數簽了“賣身契”的藝人而言,說好聽一點是合作夥伴,或者公司同事,雙方互利互惠。


  但說得難聽一點,經紀人其實就是藝人的牢頭,手裏掌握著資源和權力,從正經工作到私人生活,方方麵麵都管控著藝人。


  而藝人本身,同樣沒有拒絕和反抗的能力。


  尤其是在未成名的時候,藝人受到合約限製,往往都被禁止接私活,所有工作都隻能靠經紀人去爭取。


  如果一個經紀人看自己手下的某個藝人不順眼,甚至可以故意不給他資源,壓著他,讓他出不了頭。


  這種事情在娛樂圈裏實在是再常見不過了。


  何況,經紀人和藝人之間的對等關係,也並非像圈外人以為的那樣。


  不是每個藝人都能擁有自己的獨立經紀人的,尤其是在還沒有成名的時候。


  一般稍有資曆的經紀人,手裏負責的藝人至少都有兩三個以上,更多的甚至七八個都有。


  這麽多藝人當中,也不是每一個都有機會成名。


  經紀人手上的資源和工作機會是有限的。


  因此,自然而然的,即使在同一個經紀人手下,藝人跟藝人之間也很難成為好朋友,大多都是一種明爭暗鬥的競爭關係——


  誰能更討得經紀人歡心,誰跟經紀人的關係更好,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資源傾斜。


  勾心鬥角從這個時候就已經開始了。


  在這種情況下,自然沒有哪個藝人敢得罪自己的經紀人,大多都是小心翼翼的,甚至逆來順受,生怕惹得經紀人不高興。


  除非是那種已經成名、擁有了一定資本和底氣的當紅藝人,在經紀人麵前才能獲得一些話語權,但是,很多工作生活上的事情,仍然要聽從經紀人的安排。


  藝人的生活,其實遠沒有舞台上展現的那樣光鮮亮麗,反而比絕大多數的普通人更加身不由己。


  這是娛樂圈裏人人都知道的事情。


  隻是,圈外人並不了解罷了。


  但不管是什麽行業,總免不了會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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