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經濟糾紛
話說楊或然介紹的貸款戶揭鵬公司,在夏天的一再催促下,也找了幾個地方,有惠州的三星級賓館,有農民房,最終經湖貝金融服務社同意的是本地村民吳興旺所有的在平湖的三棟廠房。現在抵押手續已經辦好,抵押方要求:在增加的500萬元貸款中要有250萬元要給他使用。
一天下午,楊銘文和吳興旺拿著辦妥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來到夏天的辦公室,夏天招呼他們坐下。
大家坐下後,楊銘文對夏天說:“這個新增抵押貸款辦下來,我補了800萬元存款的利差,吳總又要分去250元的話,現在著急還有18萬元的資金缺口。夏經理能不能幫人幫到底,臨時幫我一把?我正在招商銀行做貸款手續,待貸款下來後馬上還給你。”
這時,吳興旺也說:“說實話,夏經理,我拿村裏的三棟廠房抵押,也是要跟大家交代得過去的,抵押出去了連250萬元現款也拿不回去,我沒法交差。你說是嗎?”
夏天聽後心裏想:這半年也是難為楊銘文了,在500萬新貸款中除了補存款利差,和給吳興旺250萬元,基本上就沒有什麽了。這說明他純粹為這筆貸款的手續好看而在做工作。
夏天考慮再三,打通了一個朋友的電話,以自己的名義,向他借18萬元應急,並要求馬上送支票到湖貝金融服務社。
不一會兒,支票送到。夏天叫楊銘文以深圳揭鵬公司的名義寫了一張“借到夏經理一十八萬元人民幣,兩個月內盡快歸還。”字樣並蓋上公司公章的借條。
然後,雙方為該筆新增500萬元貸款填寫借據。夏天準備了兩種借據供莊宇選擇,一份是加上原有貸款共1500萬元的,一份是隻有新貸款500萬元的。
寫好借據後,夏天拿了合同和借據到了莊宇辦公室,正好秦現虹也在。夏天說:“莊總,揭鵬公司的更換抵押終於搞完了,花了半年多時間。”
莊宇接過合同在看著。
這時,秦現虹瞟了一眼借據,以平時很少有的口氣說:“又要增加貸款,又要借新還舊?以後要集體研究了。”
夏天有點不高興地說:“人家拿出三棟廠房抵押,目的是為了完善老貸款手續,增加點貸款是情理之中的。”
莊宇好像受到秦現虹說話的影響,選擇在500萬元的借據上簽了字。
夏天拿了合同和借據走出了莊宇辦公室,心裏想:“我想做得完善一點,把新老貸款捆在一個合同上。碰到秦現虹這樣的人一攪和,日後還不是一樣站不住腳?”
這個擔心,不幸被夏天言中。兩年後,揭鵬公司的貸款正是因為出帳的借據沒有與合同一致,而多打了一場官司,導致夏天當時的努力付之東流。
這一天,對湖貝金融服務社來說,都是不好的消息。
莊宇一上班,首先從秘書王花手中接過電話,一個自稱叫何建國的人,稱深圳錦繡貿易公司的總經理王軍是個騙子,要湖貝金融服務社高度重視。雲雲。
莊宇接完電話,不敢小看,馬上通知秦現虹、夏天等人開會。
這何建國是何許人也?原來就是當初與王軍一起前來貸款的合作人。他與王軍一起準備搞一個酒店,專門招待有軍隊背景的人們在來到深圳時的吃住。
會議開始的時候,莊宇介紹了電話的內容,然後對夏天說:“你分析是怎麽回事。”
夏天說:“這人講的是真是假,我不敢馬上做結論。錦繡貿易公司借我們的300萬元,能不能還清我也不敢打保票。他的情況可以說一下:第一,這個公司是解放軍總後在深圳注冊的公司,這點沒有錯。講句不好聽的話,日後如果這筆貸款沒有辦法還,也可能就算是支持軍隊建設了。第二,何建國正是與王軍一起來到我們金融服務社吹捧這家公司的人,甚至連王軍都沒有吹過一句牛皮,而他則把錦繡公司吹得天花亂墜。第三,這個錦繡貿易公司,確實為我們的一些貸款戶存了大額的存款,你看深圳環保機電專營公司在梅林金融服務社、在工行的貸款,其配套資金都是他的存款做的。所以,在我們這裏做貸款,他連一杯茶都沒有給我們喝的。給我的印象是比較牛。我與貸款戶打交道,不怕人家牛,就怕他們沒有料。所以給他公司做了貸款。”
秦現虹說:“何建國為什麽要這樣說,值得分析。”
……
下午,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中心的法官李建華來到湖貝金融服務社,送來了寶安石岩貿易公司訴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狀,在法律文書中把湖貝金融服務社列為第三人。訴訟狀一到莊宇手中,他如臨大敵,迅速叫秦現虹和三個信貸經理到辦公室研究對策。
夏天從莊宇手中接過法院送來的傳票、應訴通知和原告的《民事訴狀》,看了徐東海、卜一定一眼,覺得他們有點得意的神情。
夏天在心裏說:“他們是想看我出洋相啊!別理他們,看訴狀怎麽說。”於是,夏天認真地看下去:
民事訴狀
原告: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
地址:寶安石岩鎮貿易大廈。
法人代表:謝來運,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賽格科技工業園四棟。
法人代表:鍾凝風,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人代表:莊宇,該社總經理。
訴訟請求:
1、確認原、被告所簽“委托貸款業務的協議書”為無效協議;
2、撤銷原告為被告貸款所提供的房產擔保,原告收回房產證;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為解決原、被告流動資金困難,原、被告經協商於1994年12月9日簽訂了《委托貸款業務的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由被告負責聯係貸款業務並辦理一切貸款手續,由原告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被告從銀行貸款660萬元。660萬元中的46O萬元歸原告使用,其餘20O萬元歸被告使用。貸款利息為年息27%,由原告付給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負責向銀行償還(詳見證據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碼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作為抵押物與第三人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向第三人貸款540萬元,月息為1.2078%。94年12月被告取得第三人的貸款後;卻拒絕將原告應得的款項支付給原告。被告以欺詐的手段騙取原告的信任,令原告為其貸款進行擔保;卻拒不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且被告隱瞞事實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貸款利息一倍有餘的高額利息,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書》及原告為被告貸款提供擔保皆因被告采取欺詐手段,是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故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及原告為被告提供房產擔保皆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此呈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訴訟狀,對莊宇說:“他們把我們作為第三人,就是與房地產證有關,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們可以寫一個答辯狀,可以撤訴的。問題在於開庭的時候,會把我們金融服務社利差的事抖出一點。你看,為什麽貸款540萬元,拿不出460萬,被告就要講成本,那利差問題不就出來了嗎?”
莊宇說:“他們在調解中心,最好調解解決,不要影響我們單位的名譽。也可以叫深圳凝風公司換抵押算了。另外,答辯書就由老夏寫一下,到時送過去。出庭的時候委托你去處理。”
夏天應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裏忙著寫起了法律文書。他重新看了訴訟狀和一些貸款資料,提筆寫道:
答辯狀
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訴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委托貸款協議糾紛一案,把我社列為第三人。現我社答辯如下:
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我社申請流動資金抵押貸款540萬元.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自願為該貸款提供兩棟評估現值合計1320萬元的房產設權作押(房產證號分別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並由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開具法人代表證明書和抵押聲明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貸員歐忠誠到房產所在地實地調查後,逐級呈報。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簽立貸款合同,並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深圳寶安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深圳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當時,借款方和抵押方稱:粵房證宇第19666140號房產證因遺失,補辦手續要登報一個月後才能辦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補辦後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出具承諾後給以合同標的貸款。這樣,借款方和抵押方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辦妥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的業務公函,證明上述兩本房產證均作為我社貸款抵押物,我社貸款抵押設權有效。本社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貸款540萬元。
應該指出,貴院應訴通知書送達前,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具所謂的“委托貸款業務協議書”,本社並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為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與原告不屬於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以及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省抵押貸款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因而是真實的、有效的,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本社強烈要求貴院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確認抵押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並責成深圳寶安石岩貿易公司從速補辦“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的房產證,並盡快交回我社,以切實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和我社正當權益。
答辯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寫完後詳細推敲了一下,認為如果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成被告的話,這個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證登記環節,石岩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托書辦理抵押登記,那麽,這個案子硬打下去還是很好看的。隻有兩個環節,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將房產證與“委托貸款合同”連在一起,二是貸款成本的高低將揭示金融服務社違規經營。所以,湖貝金融服務社也有後顧之憂。
幾天後,夏天將法人代表證明、法人委托書和答辯狀交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中心。主辦法官李建華看了夏天寫的答辯狀,覺得問題有點複雜。但是,正因為複雜才更需要調解成功,才能較易化解三方的問題。於是,法院征求了夏天對調解的態度,夏天說:“就我們來講,不知道委托貸款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知道有個石岩貿易大廈管理公司,我們簽署抵押合同的公證手續都是房地產所有人簽了抵押聲明的。但是,不管怎樣,大家可以坐下來說,看對方說得怎麽樣。”
李建華說:“你的基本態度很好,這就構成了我們調解成功的基礎。這個案子隻能說你們是第三人是有道理的。你們好像沒有大錯,但是,貿易公司的房地產證為什麽可以給凝風公司抵押?這個前提就是有《委托貸款協議》,也是本案的核心。如果《委托貸款協議》被判決為無效合同,那麽,隨之而來的其他民事行為也就不太站得住腳了。”
夏天說:“要是真的到了那個地步,我看,如果調解不成功,我們這邊官司還有得打。”
李建華說:“官司可以拖時間,但你不一定拖得起,也不見得就有勝算。到了貸款到期了,你的官司還沒有贏下來,對銀行來說問題就大了。如其這樣,不如現在采取主動,增加或者更換抵押來得有效。”
夏天對李建華的分析是讚同的。但是,在後來的第一次調解中,因為石岩貿易公司的法律顧問申公豹靠她那沒有經過多少世事的伶牙利齒信口開河,夏天聽得脾氣上來拂袖而去,弄得李建華花了更大精力做三方的工作,準備第二次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