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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不畏強權,實施反查封

  夏天看看日曆,是二月二十四日,貴Z招商(深圳)公司的房產被貴Z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保護性查封已經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與王顯耀單獨商量了一下,準備請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出查封法律文書,在到期當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實施反查封,把原來抵押的房產重新控製在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名下。


  王顯耀對夏天的想法很支持,並當即打了一個電話給中級人民法院的經辦法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答應辦好法律文書後會親自與銀行一道到國土局把房產查封住,不怕貴州方麵耍橫。


  夏天隨即叫來任爾為,叫他到中院落實查封令,並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爾為開的車,到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法官,迅速往羅湖國土局開去,到了登記處,法官拿出了執行文書,實施查封。國土局的經辦人員說:“你們做事真及時,今天零時才解封的房產,九點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說:“你從電腦記錄上看得出來,這房產原來就是我們的抵押物,被對方保護性查封。現在他們來不及,我們搶了先手。”


  查封成功後,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長辦公室,王顯耀非常高興地接待了他。


  這事傳到總行,法律處沈麗霞處長要求湖貝支行為此寫一個專題報告,夏天沒有理由推脫,還是寫了。


  後來,這個案例被市民銀行收錄在一本書中當作一個成功的清收案例,公開印發。


  人們看到,在這本由羅藝副行長任主編、書名為《銀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案例新編》的書裏,寫道:

  因主合同被判無效,導致抵押條款無效的成功應對

  【案情簡介】


  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係全民企業,1994年10月初,該公司以經營軸承鋼等購銷業務尚缺流動資金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廈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貝金融服務社申請流動資金貸款800萬元。經調查,湖貝金融服務社同意該公司的申請,於1994年10月12日與該公司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7日湖貝金融服務社依約向該公司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另外的260萬元,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貸出。


  合同到期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歸還本息,經湖貝金融服務社多次催要,該公司仍不履行其還款責任。湖貝金融服務社遂於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於1996年6月作出判決。


  判決認為:“原告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萬元和銀行利息應返還原告。”


  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是:“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業,法院即是據此判決抵押貸款合同無效的,從而也解除了湖貝金融服務社與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抵押關係,湖貝金融服務社接到判決書後,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但是原來抵押的房產已經被捷足先登的貴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經濟詐騙,為保護國有財產的名義實施保護性查封。湖貝支行的信貸人員對此深感自責。1997年2月26日零時,是貴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滿之時,這天一上班,湖貝支行信貸人員即與經辦法官趕到羅湖國土局,實施反查封,並取得了成功。目前該房產尚在銀行和法院委托拍賣過程中。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是抵押貸款關係中貸款合同的從合同,貸款合同無效,勢必導致抵押合同的無效。如果抵押人與債務人係同一人,那麽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人就是負有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債權人有權查封該財產,並可從中得到清償,但已喪失優先受償僅。如果抵押人係第三人,那麽一旦解除抵押關係,債權人再無權對抵押物行使債權;也無權從抵押人處得到清償,除非抵押人對抵押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無論是那一種情況,抵押關係的不成立,都必然產生這麽一種結果:抵押貸款已形成信用貸款,債權人喪失了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貸款合同中主合同的有效性顯得特別重要。那麽,什麽情況會導致合同無效呢?從法律上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和指令性計劃的合同;


  2、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所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除外);


  4、一切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對借貸合同的效力,審判實踐上一般認為:確認借貸合同的效力,應從主體資格和合同內容等方麵進行審查。


  1,主體資格不合法應確認借貸無效。目前,我國的金融管理法規規定:隻有銀行可以從事貸款業務,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須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並核定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方可開展貸款業務。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企業、機關、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如進行貸款業務,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以何種名義和何種形式放貸,均確認無效,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開辦的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如沒有金融業務的貸款經營權的,其進行的放貸活動,亦應確認無效,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有資格借款的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而一切黨政機關,非科技性團體和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不能成為貸款合同的主體。


  2,合同內容違法應確認合同無效。銀行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章。否則,應以合同內容違法而確認合同無效。如銀行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違章拆借,變相高利放貸,非法集資或收取貸款利息以外的費用等等,均應確認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利用借款從事不正當競爭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仍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也應以合同內容違法而確認合同無效。


  就本案而言,湖貝金融服務社是否屬超範圍經營?超越經營範圍是否會導致無效?


  對第一個問題,湖貝金融服務社的上級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有專門的批複:我分行對原金融服務社核定的經營範圍是:“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這是考慮到當時國營工商企業、農業、國營外貿企業、工交企業等分別有工、農、中、建、交等貸款專業銀行,而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則沒有對應的貸款銀行。為彌補此缺漏,因此把金融服務社等集體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核定在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金融業務方麵。但是,自1992年以來,我國金融體製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業銀行進城,工商銀行下鄉”已是普遍現象。特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各專業銀行業務交叉早已開始,其貸款對象都沒有局限在原來核定的範圍內。原金融服務社向國營企業、外資企業發放貸款的問題,人民銀行在業務稽核中早已知曉,這種業務交叉是允許的,並不屬超範圍經營問題。


  對第二個問題,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適用法律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也有相應的說明:當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如符合平等、自願原則,且其內容和目的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隻是在形式上或其他方麵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如超越經營範圍(專賣、專營的情況除外),違反經營方式或未依法經鑒證、公證等,可按照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性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因此確認無效。由此可見,在本案中,湖貝金融服務社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除可及時申請對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外,還可就法院的錯誤判決提起上訴,通過多方麵、多渠道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這本書出版後,夏天不時拜讀。他看了專業人員的點評,就像在大熱天喝了冰藏飲料那般舒服。他在心裏說:“難怪古時候的老百姓,那麽害怕見官,官字兩個口,而且是坐在有上蓋的屋裏說的,想不複雜都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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