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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朱赤兒公關,周凱歌變卦

  這時,隻見主持這次調解的法官林良軍已經麵帶笑容來到法官席,他身後跟著的書記員手裏拿著一個卷宗,也坐到了座位上。過了一會兒,林良軍看了一眼大家後問道:“都到齊了吧?到齊了就開始。”


  這時,安延公司的業務經理孫勇從法院的陽台上走到夏天的身邊對夏天說:“夏經理,我們朱總找你。”說完,將他的手機給了夏天。


  夏天拿著電話,走到陽台上,對朱赤兒說:“你好,朱總,有什麽好消息?”


  朱赤兒在電話裏說:“夏經理呀,我這裏好消息沒有,壞消息有一條,所以要打個電話給你,請你關照。”


  夏天說:“你那邊有什麽情況,你說。”


  朱赤兒說:“我本來是要按照我們公司與你和王行長約定好的方案準備還你1000萬至2000萬元的。但是,我最近被人綁架,要我籌集2000萬元還他們。因此,你要同情我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湖貝支行的還款進度就放下來了。”


  其實,朱赤兒因為有的債主控告他經濟詐騙,而被公安部門留置調查,他是在看守所給夏天打電話。但夏天一時並沒有留意朱赤兒說的他“最近被人綁架”的話中含義,而是說道:“我們銀行要求用半年到九個月時間解決問題。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十二月三十日前必須還500萬元。這個要求不高吧?”


  朱赤兒聽了後,痛快地說:“行,就按你說的辦。”


  夏天重新回到座位上,調解便開始了。起初,各方都按庭外所做工作的默契發表著同意調解的意見。


  後來,代表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王非接了一個電話回來後,馬上表態不同意調解。這不但讓各方不好理解,就連郝文婷都感到突然,問王非道:“小王,你這是?”


  王非說:“剛剛周總打來電話說的。”


  郝文婷畢竟比她的學弟老練,對法官說:“林法官,我建議這樣行不行:與金凱歌公司沒有關係的那單1800萬元的大家先簽字和解。我們律師所馬上與周凱歌聯係,看他究竟出於什麽考慮改變態度。既然大家來都來了,我們再做最後努力。”


  林良軍代表法院采納了郝文婷的意見,讓大家和解前案。


  郝文婷隨即走到陽台上,打了一個電話給陳大偉,介紹了周凱歌反悔的情況。陳大偉聽後說:“真的是奸商,沒有一個準信。不見兔子不撒鷹,現在叫我從哪裏拿100萬給他?這樣吧,等一下我再跟他聯係,就說下午可以寫一個100萬元的承諾書給他,你也跟小王說一下。如果他同意,我會叫他再打一個電話給小王。好嗎?”


  “好的。”郝文婷關了手機,回到了調解室。


  半個小時後,周凱歌給王非律師的電話打回來了,說是同意調解了。於是,後案的5900 萬元(實際餘額5700萬元)的案子又開始調解了。


  幾天後,各方簽收了下麵兩份法律文書,調解正式生效。


  其一: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 華,該公司幹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與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於1994年6月10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岸尾公司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為 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計10個月。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4年6月10日將貨款2000萬元劃給岸尾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岸尾公司未能如數償還原告貸款,尚欠本金1800萬元。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項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償還貸款,“我公司承諾願將‘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與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為本案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與岸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岸尾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原告將貨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因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約定的保證方式不明確,故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80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列款項分期償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其後每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直至清償完畢。


  二、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的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本調解書生效後十日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春花(代)

  其二: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第一被告: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 華,該公司幹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凱歌,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 非,該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簡稱湖貝支行)與第一被告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金凱歌公司)於1994年7月11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貸給岸尾公司人民幣5900萬元,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10個月,此筆貸款由金凱歌公司擔保,該公司開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5900萬元人民幣劃入岸尾公司帳戶。但二被告卻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及擔保義務,截至1997年7月20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700萬元,利息、罰息1866萬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訴於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及承擔訴訟費。


  又查:岸尾公司貸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因為該筆貸款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安延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稱:如果岸尾公司在銀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償還該筆貸款,我公司承諾交出“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於1997年10月 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安延公司為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與岸尾公司和金凱歌公司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安延公司應償還原告的貸款本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金凱歌公司也應當履行其擔保義務。原告將貸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應對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7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述款項分期償還: 1997年12月30日前還500萬元,以後每月30日前還1000萬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還清。


  二、金凱歌公司對1997年8月30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欠原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本調解書生效後十天內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春花(代)

  看官:您不知道留意了沒有,在上麵法律文書的“其二”當中的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列名中,沒有住所的文字表述。這並不是法官或者是書記員的疏忽,確實是因為該公司已經居無定所。究其原因,一方麵是為了躲債,尤其是為了躲避各級法院的追債。這樣,在另案中涉及到它的地址就不方便告訴法院了。另一方麵,該公司為了節約成本,退掉了原來的辦公室,改在梅林村租了一套房子,周凱歌的吃住和公司的辦公都在那裏。他的活動已經由先前的公開轉為了“秘密”。每天,他靠著一部手機,可以找到任何人,但是別人要找到他,就要看他願不願意了。


  你看,周凱歌就是在這麽一個狀況下,在法院調解的過程中,還來了一個二踢腳,讓人們發生一陣傻想。這,就是奸商的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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