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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二、蘇公安的《申請再審書》上京

  話分兩頭,各敘一方。


  前文說到寶安政法部門組織的安延公司專案組向中央政法委寫了一個報告,受到上級高度重視,直接批示下來:“要從嚴查處。”於是,市政法部門也就緊鑼密鼓,一方麵抓緊對朱赤兒詐騙案件的相關人員的偵查工作,另一方麵,也積極準備對貸款案件啟動再審程序。恰恰在這個節骨眼上,公安局實施監視居住的岸尾村的原負責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劉森林竟然玩了個金蟬脫殼,活生生地在公安的眼皮底下溜走了,到現在也沒有下文,使這個案子變生出一段有趣的插曲。


  而由蘇公安負責偵查的另一個詐騙案——陳連平詐騙工業村房產的案件,也由蘇公安絞盡腦汁,不斷的變換偵查手段,不斷突破、深挖,拓展線索,尋找漏洞,終於找出不少像模像樣的證據。


  蘇公安將調查筆錄的要點摘錄下來,作為否決貸款合法性的根據,當然,最關鍵是否定抵押合法性的問題,供會議討論,大家議來議去,都覺得可以往上報了。但是往哪裏報呢?作為申請再審來講應該往省高院報,而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恰恰明確說這不是經濟案件。若再往省高院送,顯然有瓜田李下之嫌。那麽還是往B京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壓下來再審,那就理想得多。對!就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於是,從事專案的蘇公安與工業村聘請的律師幾經斟酌,寫出了以工業村的名義向最高法院申訴的《申請再審書》,全文如下:


  申請再審書


  申請再審人:市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市寶安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職務:村委主任。


  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職務:行長。


  被申請再審人:市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申請請求:


  1、裁定對省高級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2、裁定撤銷上述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和市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


  3、裁定駁回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起訴,將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區分局查處。


  4、兩被申請再審人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人市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因不服省高級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事判決書及市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兩級法院沒有認定陳連平欺詐事實,回避本案存在的金融詐騙犯罪嫌疑事實,必然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因此特向貴院提起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陳連平擅自變更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借款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因此,本案的抵押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994年?月?日(作者注:原文如此),我村與市寶安銀河實業開發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書》,雙方約定:由我村提供四本房產證(包括本案的三本)四棟廠房作抵押,由銀河公司向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600萬元,期限為 12個月,從1994年 8月1日至95年 8月1日;貸款歸我村使用,銀河公司收取 200萬元貸款的 20%年利潤。簽約後,我村按約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聲明書》及其他貸款手續給銀河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在該聲明書中,我村確認借款人為銀河公司,借款金額為 600萬元,借款期限為 94年8月3日起,這就是我村的真實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陳連平卻惡意塗改《抵押聲明書》,擅自變更了我村的真實意願:把一式四份的600萬元聲明書塗改成兩筆貸款;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1500萬元,另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320萬元;將借款人塗改為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把借款時間由原來的 1994年8月3日塗改為12月27日,塗改後的二筆抵押貸款共計1820萬元人民幣。因此,陳連平擅自變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從根本上違背了我村抵押貸款600萬元的初衷。證據如下: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50號《鑒定書》,鑒定結論:《抵押聲明書》上塗改的字跡是陳連平所寫。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的審查筆錄。請看附件:

  第4頁第三行,陳供認:“工業村張錦秀按照合同規定,交四本工業村的房產證給我。及有貸款 600萬元的手續,如工業村的法人代表委托書,工業村蓋了公章的貸款抵押證明書等。”


  問:“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辦理房產抵押分別貸出1500萬及320萬,用塗改液塗改,填寫 1500萬(即貸款抵押數額處),320萬,再蓋上寶安公證處公章,這些手續是否經寶安工業村張錦秀同意批準的?”


  陳答:“以上這些手續,工業村的張錦秀是不知道的,我辦理貸款的手續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詞可以看出,陳連平對擅自塗改聲明書一事供認不諱。


  證據三、1995年11月28日,陳連平出具的《計劃書》:“茲有我公司與工業村合作借資金的合同,我公司沒有在原訂合同完成,現再作協商:在1996年農曆春節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產,如到時沒有辦好,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我公司負責。”顯然,該《計劃書》表明陳連平貸款1820萬元是在隱瞞我村的情況下進行的,貸款都近期滿了,陳連平還偽稱沒有貸到款,還謊稱返回房產證給我村。這一證據進一步表明:陳連平塗改我村的聲明書是隱瞞的,帶有明顯欺詐目的。


  以上證據充分證實: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所列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是未經我村同意,陳連平單方塗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我村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


  本案設立的抵押關係無效,除了體現在上述第一大點說明的貸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體現在設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聲明書》的公證手續是非法的,應認定為無效。


  (1)陳連平擅自在授權書上添加公證事項,他是沒有本村的公證代理權的。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13號《鑒定書》的鑒定結論: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上的權限欄內“公證、他項權”字跡是工業村委主任張錦秀簽名蓋章後陳連平添寫進去的(見附件)。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區公安分局對陳連平審查筆錄。


  第4頁第七行,問:“工業村張錦秀的法人委托書有沒有委托你去辦理‘公證、他項權’?”


  陳答:“沒有。公證處辦理公證是我背著張錦秀去辦的。”


  問:“此事張錦秀是否知道?”


  陳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去做公證的。”


  上述筆錄說明,陳連平供認自己擅自添加騙取了公證、他項權的授權事項。


  (2)、公證處明知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經過期三個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該證明,顯然存在疏忽和過錯。


  (3)、辦理聲明公證,依《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是不得代辦的,而寶安公證處卻違反本規定,接受了陳連平的代辦資格。


  (4)、公證處更為明顯的違法事實體現在:我村法人代表張錦秀不在公證現場的情況下,公證處不加落實便在《聲明書》上由陳連平擅自塗改部分加蓋校對章。因此,該公證是顯失真實的。


  2、抵押登記手續是陳連平騙取的,應認定為無效。


  (1)、抵押登記所依據的《聲明書》、《公證書》是虛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記申請表是陳連平擅自塗改我村的蓋章時間後填寫抵押事項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願。申請表的時間從1994年6月15日改為1994年12月15日。


  (3)、陳連平通過添加“他項權”騙取了抵押登記的授權的。我村根本沒有委托他去辦登記手續。


  以上事實說明,陳連平是通過添加他項權騙取了我村的公證、登記代理權,然後騙取了公證、登記手續的。所以,這種抵押登記不僅內容失實,而且陳連平這種手續也是欺騙取得的,依法應確認為無效。


  三、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文件,騙取了公證和抵押登記手續,貸款後又拒不還款,已構成金融貸款詐騙罪。


  我村以辦理抵押貸款600萬元的真實意思,向陳連平提供了如下法律文件:

  1、法定代表人張錦秀的身份證明;

  2、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兩份;


  3、《抵押聲明書》一式肆份;

  4、《抵押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5.已蓋章的空白信箋三份。


  陳連平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沒有作假外,其餘手續統統弄虛作假。主要體現在:


  1、擅自塗改一式肆份的《抵押聲明書》,將一筆 600萬元的貸款篡改為兩筆貸款,分別是 1500萬元、320萬元。2、又擅自在法人授權委托書上添加“公證、他項權”授權事項,騙取我村抵押的公證、登記代理權。3、擅自塗改《抵押登記申請表》的我村蓋章時間,騙取抵押登記手續。4、隱瞞我村,利用已蓋章的空白信箋分別出具三張證明: 94年 8月 18日、 12月20日、95年 1月4日,分別用於1500萬元及 320萬元的貸款手續中,違背了我村出具三張空白蓋章信箋用於貸款600萬元的意願。


  以上事實,充分證明陳連平偽造了虛假的《抵押聲明書》,采取欺騙手段取得公證、抵押登記手續而獲得兩筆巨額貸款,貸款期滿後,拒不返還。陳連平的上述一係列行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了金融貸款詐騙罪。


  四、申請人在本案中無過錯,本案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是屬於詐騙案件,貴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由於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的法律文件,是隱瞞我村的。通過篡改文件而取得的押登記手續完全違背我村的真實意願,對我村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我村並不存在因為過錯而出具手續給被申請再審人湖貝支行作借款抵押之事實,因而不存在因過錯而發生的經濟糾紛。


  另外,區分局已於1998年4月20日對陳連平的詐騙嫌疑立案偵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分局偵查。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提交新的證據足以證實陳連平構成金融貸款詐騙,本案的抵押登記手續完全不是申請再審人的真實意願,所設立的抵押關係是無效的。申請再審人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不是經濟糾紛案件,而是一宗典型的詐騙案件,應依法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申請再審人誠請貴院對本案予以再審,糾正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工業村民委員會(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這篇《申請再審書》定稿後,就以**工業村委的名義發往最高人民法院。


  看官:你看過上麵這篇再審申請文章也許有很多感想,或者認為它通篇都飽含強詞奪理的運動遺風。但是,小的有一個小小的看法也想跟你交流一下:蘇公安——這個農民的孩子畢竟還是一個本質不壞的老實人,他雖然在調查案件時對夏天、歐忠誠、劉愛華他們振振有詞,對夏天買盒飯招待他這個公權在握的執法人員耿耿於懷,言語中多有以徹查案件相威脅之意。但是,當涉及到動真格的判斷夏天他們究竟有沒有經濟問題,湖貝支行是否作過貸款調查、審查等問題時,他還是掂量著法律的嚴肅性,不敢造次。這樣,其實也是給他自己留了一條寬敞的退路。因為日後證明他當日的所作所為不甚恰當時,他仍然可以在公安戰線立身處事,以此為鑒,繼續實踐他的人生輝煌。因此,尊重法律、忠於事實、依法辦事——這是縱使懷有天大抱負、秉負滿腔熱血而踏進國家機關、尤其是執法機關充當人民公仆的年輕人應該時刻緊記的不二法門。


  人們也許還記得,在區政法部門介入此案前,市委辦公廳要求市公安局了解過此案,當時前來調查的是梁果凡處長等兩人。他們將調查情況向市委辦公廳匯報後,辦公廳負責同誌向過問此事的市委主要負責同誌介紹了情況。這位曾經長期在省經濟戰線任職的市委主要負責人看了相關資料後,並沒有對銀行的做法提出質疑,因此,市公安局也沒有再往下查。後來,區裏根據人民代表的提案重啟調查,並把案件移交區公安分局偵辦。


  值得慶幸的是,正是因為區政法機關在該案的關鍵點上拿捏住了分寸,一年以後,當工業村委的陳勝利主任邀請並帶著夏天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到了工業村,在瀏覽了工業村的村容和原來抵押的三棟廠房後,工業村委在區裏最豪華的酒店設宴款待夏天等人時,那句“對不起,給你添麻煩了!”的聲音,才可以一樣講得那麽順溜,讓夏天聽後仍覺得舒服與愜意。


  那麽,工業村委的再審申請是如何由最高法院研究處理的呢?請容小的騰出時間慢慢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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