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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一、陳作業話中藏玄機

  第二天上午,夏天將自己寫好的《關於變通處理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抵押物的請示》一文交由陳作業簽發,心不在焉的陳作業並不太肯簽發該文。


  後來,雖經夏天苦口婆心勸說,很勉強地簽了字,但在簽字後卻說:“老夏,我們也相處幾年了,為什麽不在外麵找一份更好的工?按你的能力,怎麽樣也能混到一個月三、五千元的工資哪!要在這銀行裏一棵樹上吊死?”


  夏天覺得很突然,沒有什麽思想準備,竟不知道如何回答才算中的。當他再看陳作業時,陳作業已經不敢直麵夏天的雙眼了。


  夏天離開陳作業的辦公室,將文件拿到機要室交韓小妞打印,自己回到辦公室,關起門來思考陳作業說的話。


  他在想:“聽陳行長的意思,是要我離開市民銀行。現在有幾個問題沒有弄清楚:第一,這是陳行長個人的意見呢,還是他和王行長共同的意思?前幾天他還跟我通氣總行黨委會議的討論意見,好像上級黨委對我的評價還是很正麵的。第二,如果連準備離開支行的王行長都有希望我離開的意思,那麽,他是從哪個角度考慮的?……”


  這時,前不久王顯耀因為要解決徐東海與夏天的矛盾,找到夏天談心的情景便浮現在他的眼前:當王顯耀聽完夏天的敘說後,王顯耀漫不經心地說:“你也有一些事情沒有跟我說。”當時,夏天聽到王顯耀如是說,抬頭著意看了王顯耀一眼,想判斷清楚他說的“一些事情”究竟是什麽。但是,王顯耀的目光已經移開,在看著桌上的本子,不再言語。


  夏天接著想:“當時,王行長也沒有把話說透。若是他也有此意,他倆是希望大家一起走人,來個一朝天子一朝臣,以退為進,讓新領導找不到北呢,還是認為我在原來金融服務社時期做的貸款有質量問題,新領導要下決心追究責任?但是,我做的貸款從總戶數算,三分之二已經清戶,這在各金融服務社貸款中清戶比例是很高的了,怎麽說也是難能可貴的了!那麽,是不是因為總行不用我,建議我別耽誤了自己的前程而好心提個醒?當初我提出到筍崗辦事處任職,就是考慮前程問題,而行長卻不怕誤我前程,死活不放。第三,會不會是行長估計我知道得太多了,日後會讓他們下不了台,而讓我成為張海第二:讓我先行離開,到了後來,可以把一些事情一股腦兒推到我的頭上?對呀,講到張海,陳行長辦的那筆拆借的判決書都還沒有曝光,如果日後他對新領導說,是我所領導下的計劃部門搞的,那就更難堪了。第四,會不會總行領導班子對湖貝支行的經營班子做了通盤的考慮,而自己處在比較尷尬的境地,而由陳作業出麵暗示,讓我知難而退?但是,這幾年,我碰到那麽多是非都挺過來了,難道還有什麽事情會比紀委和公、檢、法的專案更麻煩的?”


  夏天推敲再三,覺得自己在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麽事或將要發生什麽事的情況下,輕易離開湖貝支行對自己弊多利少。而且,自己作為湖貝支行的一部活字典,一旦離開,對於湖貝支行的“兩清”工作而言將是一個災難性的損失,縱使有陳作業仍在支行呆著,也不可能成就什麽事情的了。從這點想開去,說明陳作業提任行長的事也沒有什麽希望了,這也就順理成章地解釋得通為什麽這段時間他對“兩清”工作始終沒有什麽興趣,你就是再三請示他,他也愛理不理的不願意發表自己的意見。


  後來,夏天對自己說:“這點邪,我是不信的。還是要看一看究竟出了什麽事,非要我離開不可。就是總行要炒掉我這個優秀共產黨員,也要讓總行說出了口,我們共同明明白白知道將麵臨人見人怕的、曆史形成的近十個億的不良資產將收不回來的可能結局而離去,也不見得我是麵對困難的逃兵了,到那時離開還有點理由。”


  夏天剛理出一點頭緒,韓小妞拿著文件清樣進來,對夏天說:“經理,你的文件清樣,你審核一下,再退給我。”


  夏天接過韓小妞打印好的文件清樣檢查著: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9)第034號


  關於變通處理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抵押物的請示


  總行:


  深圳市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於1994年12月27日以寶安區工業村委所有的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房產作抵押,向我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320萬元。因到期不履行債務,市中院於1997年11月3日以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判定兩被告結清債務。工業村委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於1998年5月20日以(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工業村委不肯簽收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我行隨即提請法院逐次依法公告。


  與此同時,工業村委根據村民意見,以借款企業及其法人代表陳連平詐騙工業村房產用於抵押騙貸為名,向政法機關呈報詐騙案並立案偵查。去年十月,工業村委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再審書》,案經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裁定維持終審判決,並於近期通知恢複執行程序。


  今年六月十五日,市中院公告上述抵押物擬予拍賣。六月十八日,引發工業村村民聚眾鬧事,區、鎮政府迅速組織法庭等人員平息事件,並本著穩定大局的積極態度,由鎮政府牽頭組織鎮法庭、鎮財會所、工業村委組成協調小組到市中院執行庭和我行商討執行和解的可能性。鎮政府極具誠意地於1999年6月21日先行代墊100萬元執行款劃付市中院。同時,工業村委向法院呈報了《請求和解報告》和《對工業村三棟廠房評估報告的異議》。並提供了貸款抵押物的其中兩棟處於規劃中的市政大道紅線的路網圖。


  經協商,雙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進一步確認抵押物的價值。六月二十五日,市中院委托的房地產評估交易公司將原825元/平方米的報價,修正確認為680元/平方米,即:將3645平方米的廠房由原評估價300.7萬元調整為247.86萬元。


  六月二十九日,鎮政府再一次前來協調,其基本意見是:在銀行不支付任何費用的前提下,由鎮政府代付實得清償款200萬元給我行,隨即解除工業村委三棟廠房的抵押關係。對方一再表示,其代為償付的金額不再讓步。


  我行在協調過程中,緊緊抓住業已出現的有利於變現的政治因素,不斷爭取對我行有利的價格,但同時也考慮到以下因素:

  1、三棟廠房較舊,買方墊付費用多,以修正後價格拍賣成交的可能性不大;

  2、廠房為集資自用房;處在該村的環境中,且處於市政大道新規劃的路網紅線內,進入拍賣程序後。調價風險大。


  3、評估價247.86萬元是含營業稅、拍賣費、契稅等費用的價款,與實際償還額200萬元,實際相差20—30萬元。


  根據以上因素分析,我行建議:當機立斷,簽訂和解協議,迅速變現。


  妥否?請批示。


  附件:1、《評估報告書》一份;

  2、《請求執行和解報告》一份;

  3、《和解協議》文本一份;

  4、省高院判決書一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陳作業在簽署這份文件的過程中,表現出曖昧的態度,好像不太願意那麽快出現處理結果。但是,夏天覺得既然政府在幫助著變現比日後拍賣顯然是有好處的,力主請總行定奪。於是,陳作業才很勉強地簽了同意上報的意見。當天下午,夏天拿著這份用印後的文件,直接到了總行資產防損部,向沈麗霞匯報。沈麗霞有了第一印象後,答應盡快研究答複湖貝支行。並表示:就她個人的意見來說,傾向於支持這個變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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