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太平天國憲法《十款天條》
太平天國憲法《十款天條》
這是太平天國的基本教義和戒律。是洪秀全和馮雲山仿照基督教聖經《舊約全書》中的摩西所傳上帝耶和華的十誡,並結合中國傳統道德信條,在傳教實踐中加以總結提煉,於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在廣西桂平縣紫荊山區製定出來的。1852年(鹹豐二年)正式刊行,為《天條書》的重要部分。這十條最基本的天國法律列示如下。
第一,崇拜皇上帝;
第二,不好拜邪神;
第三,不好妄題皇上帝之名;
第四,七日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
第五,孝順父母;
第六,不好殺人害人;
第七,不好奸邪因亂(因亂為假音字代替,避免使用禁字);
第八,不好偷竊劫搶;
第九,不好講謊話;
第十,不好起貪心。
十條中的前四條屬於宗教信仰,後六條是《原道救世歌》所舉六不正的內容,平時當作拜上帝會會員的生活守則,戰時則為軍事紀律,違犯者重則立即處決,輕者枷杖,在太平天國運動中起了很大作用,實際是太平天國這個新政體的法律根本,等同於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