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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章 公平取義說賒貸

  陳輔良繼續說:「對於商業的定性,古人早有定述。


  《周禮?天官冢宰》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

  對工、商業的分工,周人已有清楚的認識,《逸周書?程典》曰:『工攻其材,商通其財』。


  農、工、商三業是社會治理的基礎,『商不厚,工不巧,農不力,不可成治』,於是商人漸漸成為一股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


  《史記?貨殖列傳》曰:孔子的門生子貢曾經經商於曹、魯兩國之間,富致千金,『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


  官府為了阻止商業資本的繼續膨脹,用政策來保護農民利益,可是,『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

  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可謂毫無辦法!

  司馬遷也曾說過:『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


  可以說,通過政令來抑止商貿發展,有如嚴禁土地買賣一樣,已禁無可禁,不合時宜。


  就目前而言,張掖所處境地較為矛盾和尷尬。


  一方面,張掖發展農業的潛力巨大,優勢也非常明顯,這主要是因為張掖地方地多人稀,未開墾的荒地數不勝數,而且水利資源豐富。


  但饒是這樣,在一些漢人聚居區,土地兼并已是非常突出,而相當一部分人還在溫飽線上掙扎。


  另一方面,張掖處於絲綢之路中間帶上,來來往往的商人在從事貿易中獲得巨利,而我們只能是停車坐愛楓林晚,隔山觀景而已。


  《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我們必須適應整個大環境的變化,由過去的單純依靠農業,逐步向農商並重的方向發展。


  允言兄剛才所言,不過是擔心農人逐利,放棄土地一涌而上從事商貿易。


  我以為大可不必擔心。


  何以這樣說?

  一是發展商貿一個漫長的過程;再者,我們所謂的商貿,是在官府掌控下的商貿。


  你在裕隆兄剛才的介紹中就可以明白,所謂的商貿,其實農牧民只是屬於種植加手工這個層級,所有的對外貿易仍然是由官府來壟斷經營的。


  再者說,即使是我們將來慢慢放開一些農民可以從事的商貿活動,要知道,能有心、有力從事這方面的人畢竟還是極少數;


  大多數的人還是會依附於土地,只不過是從形式上與以前相比有了許多的確不同。


  因此來說,擔心農民從土地上徹底剝離是沒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盧綸躬身嘆服,道:「先生就是先生,允言服矣!」


  陳輔良又說:「對羅千兄所言關於收取利息一事,我想簡單地說一說。」


  貸,施也,謂我施人曰貸。所謂施人,即謂無償地給與他人,這是三代時的做法。


  西周以後,隨著井田制的破壞,『貸』具有了『借』的內涵,此種借貸,需要歸還。


  春秋時借貸需還已屬常事,但少有計息者。


  春秋中後期,生息借貸逐漸增多,進到戰國時期,借貸生息計利已成社會常態,還出現高利貸,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分化。


  進到秦漢時期,借貸成為一種債務概念,被寫進國家律令而合法化。


  老子曰:『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恢復三代之治,士人之所願耳。


  然當代世風日下,人倫頹喪,何人能挽狂瀾於既倒?

  我們目前所能做的,不過是將利息降至最低,將受惠人群擴至最大而已。


  且賦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與不收利息是兩碼事。


  賦稅,國之利器也,屬公中之物;賒貨人群,民之萬一也。


  若以公中之物唯獨惠顧少數之人,豈非招惹世人側目而引起眾人效顰?

  時日一長,其中必會產生墨吏與當事之人勾聯,如此一來,又與損公肥私有何差異?


  時也,勢也,故我等不得不如此。


  羅千兄所議,頗有古人之風。


  這不僅是你之所願,亦是我之所願,更是太守大人之所願也。


  願我等攜手共進宏圖大治,將張掖治理得清明有加,直追三代,不圖青史留名,但願心有所暢,如此而已!」


  陳輔良的話引起了在此座諸人心底的共鳴,於是掌聲四起!

  掌聲稍歇,陳輔良又道:「關於馬倀所議賒貨之要件及流程一事,請裕隆兄作答。」


  錢豐站起身來,說道:「關於賒貨購置農具的範圍,既然剛才我在文中沒明確界定,即凡是購置所有的農具都可適用這個辦法。


  誠如剛才羅千兄所議和永嘉先生所說,這是我郡有史以來出台的第一個這方面的惠民舉措。


  我們想將好事辦好,讓受惠民眾儘可能的多一些,是以文中沒有作出具體的界定


  關於民眾賒貨的要件及流程,我們在這裡也沒有標新立異,而是遵循以往民眾辦事的慣例。


  民眾但凡有這方面的需要,個人提出申請,村裡作保,鄉里具結,即可向縣裡提報。


  至於在縣裡的流程方面,我們正在研究。


  總的想法是,縣吏接到農民的申請后,先作審核,但凡是事實清楚,目標明確,申請款額合理的,能當場決定的須當場予以決定;


  若是需要購置的農具較多,申請金額較大的,應在最遲不多於三日內予以審批放款。


  農牧民的申請得到批准后,縣裡下放的款子並不是直接放到農牧民的手中,而是給當事人一個證明;

  當事人手持縣裡的證明,可以到縣裡任何一家出售農具的商鋪購置書契中羅列的農具,最後由該家商鋪與縣裡定期結算。


  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即在歸還日期將到時,有個別人出於種種原因難以還貨的現象。


  若確實是因為天災、人禍等人力難以抗拒的因素而導致不能還貨時,我們會考慮相應的救濟措施,從降低還款金額直到全部免除;

  若是有人故意有錢不還想賴賬,地方上也會有處理的辦法。


  至於日勒縣提到的個別惡吏的問題,我相信大家在聽了明天的會議之後,自然就會明白,在此不再贅述。」


  有詩云:

  治政要術初鋪張,紅白善惡話陰陽。


  提綱挈領一件事,丹心一片顧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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