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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卷 第二十六章 內閣負責制

  《大明崇正律》才念完第一段,皇極殿前的文武百官已經驚的目瞪口呆了,皇上竟然制定一部法典來規定自己的具體權力,而且還規定自己要承擔的義務,這未免有點太誇張了吧,誰又能管的了皇帝,他不遵守你又能怎麼樣!

  有權利就有義務,這對穿越而來的朱慈炅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了,他定下這些規矩的目的就是怕自己的子孫後代中有人無法無天,一頓亂搞,把好好一個大明帝國給整垮了。


  至於誰能管的了皇帝,那自然是皇帝他老子。


  接下來,第二段就是關於皇位繼承人的規定。


  這段第一條又把下面的文武百官給驚到了,因為這一條規定,皇位繼承人是由皇帝選定的,沒有立長不立賢這一說!

  這個皇位繼承人的問題可是把大明給折騰慘了,當初神宗萬曆皇帝就是因為這個和群臣鬧翻了,不知道罷免了多少朝廷大員,光首輔就幹下去四個,把個朝廷折騰的亂七八糟,到最後他甚至用消極怠政來表達自己的不滿,以致大明國勢日衰,可以說崇禎朝大明的滅亡就始於那場國本之爭。


  朱慈炅立這個規矩的意思就是,以後,沒什麼好爭的,皇上要立誰是皇上的事,其他人不要沒事找事。


  當然,並不是說他就認為福王朱常洵比光宗朱常洛要強,在智力相差不大的情況下,一個人的能力主要還是要靠後天培養。


  接下來,他就規定了皇位繼承人的培養問題,大概意思就是皇帝要對其皇位繼承人進行規定次數的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不但詹事府要懲罰,連皇位繼承人都要懲罰。


  至於具體的懲罰細則《大明崇正律》裡面就沒有詳述了,他後面還會定一個繼承人的培養細則,詳細規定皇位繼承人的培養方法和考核方法,甚至,他還會規定,如果考核發現制定的皇位繼承人真是個扶不上牆的阿斗,那就廢了重立一個!

  他能為子孫後代考慮的也只有這麼多了,如果都有這麼詳細的規定了,他的後代中還有人硬要把個飯桶扶上皇位,那他也沒有辦法了,他只能保證自己不會犯這種錯誤,至少從現在來看,大皇子朱和堭還是很聰明的,他也有信心把自己這個兒子培養成一個合格的皇帝。


  《大明崇正律》中關於皇帝的規矩就這麼多了,他立這些規矩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子孫後代中出現昏君,畢竟一個王朝因昏君而亡國的例子還是很多的,誰都要講規矩,不是說當了皇帝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那樣遲早得完蛋。


  這也是君主制憲的根本所在,自己給自己立規矩,以身作則去執行,總比別人給自己立規矩,強迫自己去執行要好。


  規定完皇帝的權力和義務,接下來就是平民百姓的權利和義務了。


  平民百姓還有權利?這又是一個驚雷,直接驚的下面的文武百官膛目結舌。


  平民百姓當然要有權利,如果下意識的把平民百姓當奴隸去奴役,那一個王朝也差不多要完蛋了。


  所謂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壓迫奴役的狠了,他們自然會造反,朱慈炅在《大明崇正律》里規定平民百姓的權利就是怕有人去奴役平民,逼的他們造反。


  比如平民百姓有人身自由,只要沒犯事,任何人都不得拘束他們的人身自由;又比如平民百姓有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力,任何人都不得強取豪奪平民百姓的財產等等。


  至於平民百姓的義務,朱慈炅在這裡就自私了一把,因為他規定的平民百姓的第一個義務就是,所有大明帝國的子民都有義務保護皇上,維護皇權。然後才是其他的義務,比如所有大明帝國子民都有保衛大明的義務,又比如所有大明帝國子民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等等。


  規定了皇帝的權力和義務還有平民百姓的權利和義務,接下來就是行政體系了。


  朱慈炅在這裡又放出一個驚雷,因為他把行政權基本都下放了,從今往後,不再是皇帝一把抓,而是內閣負責制!

  大概意思就是,以後皇上只管重要事務,具體事務全部由內閣負責。


  比如,以後的早朝皇上只處理規定範圍內的國家大事,其他事務全部以公文形式呈報內閣處理。


  又比如,以後官員的任免,皇上只直接任免內閣大學士和各部尚書,其他一到五品的官員,由內閣擬定交皇上批准,五品以下的官員則由吏部擬定交皇上批准。


  也就是說,以後大明的行政中樞不再是皇上的御書房,而是內閣!


  朱慈炅還對內閣的架構進行了調整,他規定,新的內閣由一位總理大臣,兩位副總理大臣和各部尚書組成,品級全部是正一品,他還規定了內閣成員的任期,每位內閣成員的任期都是十年,而且最多連任兩屆。


  至於地方行政體系,他這次倒沒怎麼調整還是按原來的體制由承宣布政使司、州、府、縣分級管理。


  這樣一調整,放權就放的大了,他等於把絕大部分行政權和人事權全部下放給內閣了,省事是省事了,但是,他又怎麼保證對整個大明的掌控呢?

  首先當然是要靠制度,他會慢慢建立健全各級責任制,也就是說,以後所有官員都有與權力相關的職責,行使了權力卻沒把自己的事情做好,那是要挨罰的,輕則丟官罷職,重則判刑坐牢。


  都察院本來就是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監察機構,他還專門將各科給事中也併入了都察院,並擴大的監察御史的數量,加大了都察院的權力,以後五級以下的官員,都察院直接就可以查辦,五級以上的官員如果犯事,都察院有權直接向皇上稟報,待皇上派錦衣衛和東廠核實以後,也同樣可以授權他們查辦。


  《大明崇正律》在最後還規定了修改規則,原則上《大明崇正律》一經實施是不得修改的,除非大明帝國皇帝和所有內閣成員一致認為某些條款必須要修改,才能修改。


  待鴻臚寺禮官宣讀完,朱慈炅當即宣布,從明年也就是崇正十六年開始全面實施《大明崇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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