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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犯罪地理學(2)

  第8章 犯罪地理學(2)


  「……由此證明,丁潛的邏輯從一開始就是錯的,他對罪犯的犯罪意圖分析錯了。我們遇到的其實就是一個純粹的享樂型罪犯,他的犯罪目的就是通過綁架來勒索錢財,並不在乎對什麼樣的人下手。」


  「既然犯罪動機這麼清楚,我們還有什麼為難的呢,綁架案我們也碰到過不少哇。」董局長急切的說。


  「本質上不一樣,這不是我們尋常見到的那種孤注一擲的冒險式綁架。我接觸過很多連環犯罪案件,但是連環綁架案還是極少遇到,尤其是,這個綁架犯每一次作案都極為隱蔽,我們到目前為止還不知道任何一起綁架案的具體案發地點,所以我沒有辦法進行推斷。我還是頭一次遇見這樣的連環作案。不得不承認兇手非常狡猾,而且還很運氣。」


  「照你這麼說,我們豈不是拿他沒有辦法了嗎?」董局長又有點兒來火。


  「我還沒說完……就在最近兩天,陸續出現了五個被害人的屍體。雖然不是一件好事,可總比我們一直都發現不了強。我們可以不必絞盡腦汁猜測兇手下一步會在哪兒作案,我們只需要好好研究一下,這些屍體被發現的地方,就能夠找出罪犯來。」


  杜志勛突然這麼有自信。讓在場警員不禁重視起來。


  「你如何找?」董局長迫不及待問。


  「這要涉及一些犯罪知識。不知各位有沒有接觸過『犯罪地理學』這門技術。」


  「犯……犯罪地理學?」董局長發愣。


  不僅是他,孫建洲,李達和平江市刑警隊的那些警員都一臉茫然,從未聽過這個名字。


  杜志勛首先簡單解釋一下,「『現代犯罪地理學』這門新興的偵破技術在我國發展不長時間。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於1934年創立的,研究罪犯與環境之間的聯繫。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成的理論體系,可以通過犯罪地點,被害人生活環境,行動軌跡等等分析罪犯所在的具體位置。就拿本案來說,現在我們已經知道了兇手的五處拋屍地點,這是個很重要的線索,我把這些拋屍地點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


  「首先,我們先看看五具屍體具體出現的位置……第一具屍體是在平江電子科技大學校園裡發現的。這所大學一共有兩個校門,一般進入校園的車輛會進過登記檢查,行人則不會。由此可以推導出兩種可能,第一,假設罪犯本人在學校工作,那就可以輕而易舉的開車把屍體拉進校園了。第二種可能,如果罪犯是校外人員,他最有可能是拖著拉杆箱進入大學校園的,估計也不會有門衛發現。除此之外,我的組員打聽學生得知還有另外一個出入口……」杜志勛說到這裡示意郭蓉蓉說。


  郭蓉蓉說道:「那個出口就在學校的西南面的女生宿舍附近,我親自去查看過,有段圍牆柵欄年久失修露出個缺口,不少學生圖省事兒就直接從那兒進出學校的。所以也不能排除兇手在那裡進出。我打聽過門衛和學生,目前沒有人發現有穿戴或者舉止異常的人進校園。」


  杜志勛接過話:「今天早上發現的兩具屍體則是在距離大學校園大約七八百米的地方發現的,而從這個地方穿過一小片灌木,就是沙河上游的大堤。我派鍾開新和年小光檢查過那裡,河堤不算陡,有可以下去的小路,還發現了一些拖拉東西留下的痕迹。我推測另外兩具腐爛嚴重的屍體,就是從這裡扔進河裡的,隨著河水漂到了下游的淺灘……因此,把五個拋屍地點放在一起比較就會發現,其實五個地方距離都不算遠,這與罪犯漫無邊際的選擇被害人截然不同。我推測,他是受到了自身生活環境的影響。」


  「生活環境的影響?」董局長目不轉睛的望著杜志勛,有點兒像聽天書一樣。


  時代進步,很多老一套的偵破方式確實需要改進了。


  「罪犯處理屍體的方式通常都遵循著『遠拋近埋』的規律。這是以他的住所為中心而言的,拋屍地點距離他住所越遠,他自身的危機感就會越弱,不太擔心警方會找到他,越容易把屍體草草扔掉。相反,拋屍地點距離他的住所越近,罪犯的危機感就會越強烈,更容易選擇埋藏屍體。


  刑警隊長孫建洲忽然明白了杜志勛的意思,激動的說:「五具屍體,有三具被掩埋,另外兩具扔進河裡,其實跟掩埋也差不多,照這麼說。罪犯住處豈不是就在電子學院的附近嗎?」


  杜志勛冷靜的點點頭,「可以這樣說。這個活動區域是罪犯最熟悉的,他的住所應該就在這個區域里。」


  郭蓉蓉插嘴:「我倒覺得這個人很可能就是學生或者老師。他明顯對平江電子科技大的環境很熟悉呀,還知道把被害人埋在體育場旁邊背靜的地方。電子科技大學有將近一萬學生,老師也有好幾百。這本身也是一個很好的隱藏啊。」


  「不排除這種可能,不過還有一點需要說明,」杜志勛說,「連環罪犯的第一次作案往往是距離他住所最近的地方。因為連環作案的第一起犯罪大多是受到衝動的情緒支配所作出的行為,第一次成功之後,接下來的作案,罪犯就會越發趨於理性化。五具屍體中被河水衝到下游的其中一具屍體失蹤時間已經將近三個月,她叫孫薇,穿了一件紅裙子,是我們已知最早的失蹤者。我們就拿她當做兇手的第一起作案對象。也許兇手早就有作案的預謀,但始終沒有合適的機會。一個偶然的情況下,被害人進入了罪犯的視野中,罪犯沒有控制住自己,把她綁架了,當時罪犯還沒有想到要贖金的問題,那時候的作案技巧很單一,他只想發泄一番。於是就對被害人折磨一通,之後害怕她報警,於是匆匆忙忙把被害人裝進行李箱里扔進沙河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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