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 我信個鬼
聽聞沈靈小心翼翼的詢問,申字臉警官也充分感覺到,此人真的是過於稚嫩誠實,只能批准到:
「得來,你隨意啊,服了你了。」
申字臉警官說完之後,搖了搖頭,就自己走了出去,「咣當」一聲,鎖好了大門。
又是一個人的時候,沈靈這才放下心來,打量了一下監控室。
和審訊室差不多,特別簡單直接。
一張辦公桌靠著南牆擺放,桌子上還放著一台電腦和一台印表機,桌子前面配置了兩把椅子。
桌子後面的南牆上,另外懸挂著四台監控器,上邊兩台,看樣子是走廊的兩頭,相互拍攝著,全面監控著走廊里的一切。
另外一台,是自己的審訊二室,攝像頭都是高清的,特別清晰。
最後一台,是審訊一室,此時,通過畫面可以看到,蒙宛童和自己一樣,正坐在房子中間的鐵制椅子上。
似乎也和自己一樣,經歷了一些前期的基礎訊問。不過,和自己不一樣的是,他顯的有些狂躁。
手銬不知道什麼時候,換到了前邊,兩隻手在那裡,不停地搓來搓去,眼神也是左瞟右看,似乎特別的煩躁不安。
在他面前,有兩名警官坐在桌前,估計就是剛才申字臉警官口中的,老錢和老孫兩名警官了。
另外一名,就是剛剛從自己這裡走出去的那名甲字臉警官。
其中一名警官正拿著自己的審訊記錄,向著那名甲字臉警官說著什麼,聲音有些低,自己聽不清楚。
半分鐘左右,甲字臉警官這才扭轉身來,提著手提包問蒙宛童道:「這個手提包是誰的?
「我的,怎麼了?」
「裡邊的這二十萬元現金呢?」
「是我叔的,就是剛才那名中年男子的,他給我的零花錢。有問題嗎?」
「零花錢,我去,你還真是大言不慚啊?一出手給你零花錢,就是二十萬元巨款?」
「愛信不信,我爸是這家公司的董事長,他出了趟遠門,剛才的中年男子是總經理,是我爸的手下,二十萬元,對於我們來說,和平常家庭的二百元差不多,或者二十元也有可能。」
「呵呵,真的是口氣夠大的,說的竟然如此順暢,我告訴你,別以為我不知道。我們一年抓到的幾十上百人,都和你一樣的說法。
不妨可以告訴你,我們可是在接到群眾舉報之後,才有目標有計劃,採取的特別行動。」
甲字臉警官拿起那包粉末狀物品:「這是什麼?你知道吧?也懶得再問你,這叫毒.品。這東西是什麼?它就是魔鬼。
從你接觸的第一天起,你這輩子就別想脫離它。痛苦並且絕望,墮落並且沉淪,更不必說,天長日久,你身體的各種防禦系統,被他逐個攻破后,各種病症就會接踵而來。
最終,導致死亡。你一個人還好說,如果有家庭,更能導致妻離子散,家庭破碎,進而蔓延到危害整個社會。
你們三個人,已經涉嫌走私、販賣、持有毒.品,所以,我們才會將你們帶回局裡,進行審訊,知道嗎?這是審訊,不是調查,不是詢問,是審訊。
剛才我們已經復秤,整整五百克,五百克?知道什麼概念嗎?
按照現在的市場行情,每一克四百元人民幣,計算下來的話,剛剛好,二十萬元。
不過,看你們年歲,我就知道,你和隔壁那小子最多都不過是車前卒,都是小馬仔,幫著跑路的。那名中年男人就是買家,剛才在他辦公室,我就知道他自己也是一名食吸者。
至於他一下子購買這麼大的量,究竟是準備倒賣?還是自已吸食?一會我就能問出個所以然來。
你們今天在他的辦公室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們收到群眾舉報后,當場人臟俱獲。
在這裡,對你們進行審訊,也只是一道程序,就憑現場這兩樣東西,就可以直接給你們定罪。」
甲字臉警官此時倒是特別的平心靜氣,一張口就是準備長篇大論一樣,不過,還沒有等甲字臉警官繼續說下去,桌子旁負責審訊的那名警官極不耐煩地說道:
「我說,老雷,你最近是不是去改說評書了啊?怎麼話兒這麼多?如此啰嗦。你以為這是老師在這裡教育孩子呢?他已經十八歲,是成年人。不用你如此諄諄說教,苦口婆心。」
繼而,這名警官就轉過頭來,對著蒙宛童嚴肅地說道:「他的最後一句話,你聽清楚就行。就憑現場這兩樣東西,就可以直接給你們定罪。
明白嗎?不過,如果從你口中主動說出來,或許在庭審階段,算作你自己主動坦白,能為你爭取一個機會,會少判你個一年半載也說不定。」
「既然你們都認定我已經有罪了,那就直接去提請檢察院,讓法院來判我好了,我還有什麼話好說的,說了,不也是白說嘛。」
蒙宛童煩躁中,依然有些倔強。
「我勸你扭頭看看,牆上的大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別告訴我說,你斗大的字不識三籮筐啊?你最好乖乖地配合,否則,絕對沒有你好果子吃。」
「哼,我信個鬼,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蒙宛童說的挺溜,脫口而出。
「嗨,你這還給我玩起了順口溜了你,我看你這小子,怎麼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啊你?如果不是老子今天心情好,早特么一耳光呼你臉上了。」
負責審訊的警官火氣慚大,當然,能不大嗎?蒙宛童的回答方式及內容,誰聽了誰火氣也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五十六條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