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傳沈刑辦入堂
西城縣衙。
翌日辰時兩刻,黃宣就來到衙門前,拿起鼓捶,「嗵、嗵、嗵」擊鼓鳴冤。
下世界里,到縣衙前擊鼓鳴冤,那也只怕是上千年未曾發生過的稀罕事情。
因此,不到一刻鐘的時間,家住縣衙附近的百姓,聞聲趕來,已經將縣衙圍得水泄不通。
更不必說,再經過一傳十,十傳百,還有不少百姓也是陸續趕來。
梁縣令一聽到有人擊鼓,自然是不敢怠慢,連忙是穿好官服,戴上官帽,匆匆地來到大堂之上。
此時的大堂上,早有衙役已經將擊鼓人黃宣帶入公堂,候立於一旁。
看到縣令到來並端坐於高堂之上后,立刻有衙役就高聲喊道:
「升堂……」
隨後還有幾名衙役,手持水火棍,不停地敲打著地面,發出此起彼伏,極有節奏感,但又震懾人心的聲響。
待黃宣走至中間時,梁縣令一看,正是昨日在杜仲家裡所見到的,死者杜仲夫婦的侄子,杜司長的義子黃宣。
不看僧面看佛面,梁縣令就直接升堂正式審問。
「堂下何人?為何擊鼓鳴冤?」
「草民姓黃名宣,今日冒然前來擊鼓,為草民的姑父杜仲姑母黃芪二人,也就是昨日里在黃河岸邊,發現的兩具無頭屍體伸冤,請縣令大人,稟公辦理,將兇手繩之以法。」
黃宣雙手作揖,躬身說完之後,這才抬起頭來。
「既然你要出面申告,那麼接下來本縣問話,你可要如實回答,否則,本縣將以誣告論處。你可明白?」
梁縣令神色嚴厲道。
「草民明白……」
「咳,咳。」
黃宣剛剛說罷,就聽到身後傳來熟悉的咳嗽聲,果不其然,轉身一看,義父正在向著自己走來。
梁縣令一看,自然是連忙起身,繞過堂案走上前來,雙手一揖:「本縣見過杜司長。」
杜桂倒也懂得禮數,更何況這還是在人家梁縣令的地盤之上。
雙手一禮,給予回復:「杜某見過梁縣令。」
杜桂的出現,梁縣令的臉上是難色浮現,前思後想后,這才向杜桂伸手示意,兩人來到一旁偏僻之處。
梁縣令這才詢問道:「不知杜司長今日里,以何等身份來至本堂,還請杜司長清楚示下。」
「何等身份?」顯然,太醫出身的杜桂對於縣衙的運作並不是特別清楚。
「正是,今日不像昨日,大堂之上極為莊重,如果杜司長以受害人親眷的身份出現,則可以在大堂上隨意發言,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如實稟報,也可在大堂上據理力爭。
如果以醫藥司司長的身份,那本縣就請杜司長坐立一旁,權當是監督旁聽。
只不過,自始至終,杜司長就不能隨意言論,影響了本縣審案。」
明白了梁縣令的意思之後,杜桂慎重的想了想,考慮到對於杜仲檢舉一事,自己肯定沒有黃宣知道的多,因此,就告訴梁縣令道:
「那就以醫藥司司長的身份出面罷了。」
「是,杜司長請。」
梁縣令客氣地將杜桂領到大堂一側,命一名衙役,搬來一把座椅,請杜司長坐於大堂的一角,當作旁聽。
再次正襟危坐之後,梁縣令繼續剛才的問話:
「黃宣,既然你擊鼓鳴冤,那本縣問你,你要狀告何人?或者你可否知道誰是兇手?
本縣面前,不得胡編亂造,肆意構陷。」
梁縣令問完之後,眼睛就一直冷冷地看向黃宣,等待他的回答。
「這個……草民倒是不太敢確定,但是,以姑父姑母為人來說,他們在下世里兩千多年,與任何人無仇無怨。
也就是在近些時日,曾經在無意中得罪了當今法制司刑辦沈靈,經過草民左思右想,此案與他定當脫離不了干係。
所以,今日里,草民就正式狀告沈靈,有重大嫌疑,還請大人引起重視,進行下一步的審理。」
原本自己還沒有準備一上去就與沈靈撒破臉,但是看到義父也是早早的親自到場,並且得到梁縣令的尊重,光明正大的坐在大堂一側,黃宣索性就一鎚子到底,舉告沈靈。
「沈靈乃是法制司刑辦,為我當朝官員,你可知道誣告者同罪?如果你所述不實極盡虛假,最終將被定為誣告之罪,將會負同等罪責?」
聞聽誣告者同罪,黃宣有了一絲絲的遲疑,不由自主,目光就投向了一旁的義父身上。
太醫出身的杜桂,對於律令的了解,與法制司司長,或者東城西城兩縣的縣令相比,自是差之千里。
所謂誣告者同罪,到底有幾多意思?說實話,杜桂真的是不太清楚,但是,至於是不是誣告?那可就另有一說了。
身為大秦子民,發現與命案相關的重要線索,向上稟報,而且事實確鑿,即便對方不是兇手,但是自己反應的線索真實地存在,誰能說我是誣告?
認識到這個道理,杜桂就向著義子點了點頭,以示鼓勵。
黃宣得到義父的首肯,轉而就理直氣壯地向著梁縣令說道:
「草民知道,也願意承擔誣告之責。」
梁縣令也是反應迅速,驚堂木「啪」的一拍:「來人,傳沈刑辦入堂。」
遠在王府的沈靈,此刻也是剛剛起來不久,一番洗漱后,正在吃著紫薇做好的早點。
邊吃邊考慮著,今日里該如想個什麼法子,去打開黃宣的家門,找尋兩顆頭顱的所在。
但見一名衙役急沖沖,就直接跑到了府里。
進入府中之後,這才慢慢的走到堂屋門口,臉色凝重道:
「不知沈刑辦,此時可在府上?」
「你是?」沈靈一愣。
「在下乃西城縣衙的衙役,今日一早,有人在縣衙擊鼓鳴冤,狀告沈刑辦,為了打擊報復揭發自己心脈一事的杜仲夫婦,殘忍地將他們殺害並且拋屍野外。
梁縣令不盡相信,擔心有人誣告沈刑辦,因此,特地讓下屬前來,傳沈刑辦前往縣衙問話,當場與其對質。
如屬誣告,定當場治罪,以還沈刑辦之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