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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二十五章 態度強硬

  出乎意料的是,夜未央公司和有關部門並沒有像眾人以為的那樣緘默不言,而是似乎被林小果的質問和群眾的態度激怒了,很快便做出回應,態度極其強硬。


  夜未央公司嚴重聲明:關於微博博主lin36(真實姓名林小果)第二篇長微博發布的所謂證據和內容,我公司拒不承認,並表示這是一起性質極其惡劣,極其嚴重的惡意栽贓陷害。


  關於博主lin36發布的法律文書圖片,我公司表示,從未下發相關或者類似的法律文書。


  我公司再次強調,夜未央文化娛樂公司隻有一位法人兼總經理,就是孫大國先生(照片和身份證號)。孫大國先生是唯一的公司實際管理者,不存在法律文書裏書寫的公司實際掌控者為身份證號為xxxyyy的“真孫大國。”


  所謂“真孫大國”(照片和身份證)是否真實存在,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至於博主lin36的法律文書圖片,上麵有我公司的公章和合同專用章,還有XX公證處的公章,我公司懷疑是其使用網絡編輯、PS、修飾等專業技術進行合成造假,請大家不要信以為真。


  我公司會緊急和XX公證處溝通,由XX公證處證明絕對沒有公證過此法律文書,請大家拭目以待。


  ……


  夜未央公司發聲明後不久,眾有關部門也紛紛回應。


  XX教育部門:關於博主lin36和部分網友有關孫大國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質問,我部門再回答一次,因為年代久遠,信息缺失,關鍵人不在,無法查證。


  我們缺失的不是博主lin36提供的所謂“真孫大國”的信息,而是當年電腦係統沒有普及的年代,各個崗位工作人員經手的信息。


  將近二十年過去,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已經換了幾茬,很多關鍵崗位經手人已經退休,回憶不起當年的事情,要麽就是不在本地或者已經作古,無法進行追溯。


  這就是我們所指


  的信息缺失,而不是所謂的缺失“真孫大國”的個人信息情況,請博主lin36和部分網民不要自以為是的揣度,向我們的官方微博發泄情緒,影響我單位的名聲,否則我單位會向執法單位報警,捍衛自己的權益。


  XX監獄:眾所周知,我國是人口大國,國情複雜,很多情況如果完全按照條例規定一刀切,隻會導致混亂等問題。我獄擁有犯人多人,來曆複雜,事務繁多,很多事務根本就在管理條例規定之外,無跡可尋,難道根據規定,我們就不管了,聽之任之嗎?

  當然,這話不是說我們就不按照管理條例執行,而是要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以大局穩定為重,把問題處理妥當。


  關於“真孫大國”減刑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對“真孫大國”為何從死刑判處死緩,不是我監獄職責,但是對死緩犯人的管理,我們是嚴格按照監獄管理條例和流程,而“真孫大國”本人也確實做出了重大立功表現,大家也都知道,就是新式井蓋的發明和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同夥。


  後者涉及辦案機密,不宜公開,關於“真孫大國”發明的新式井蓋,在國家專利局的官網上,有關於新式井蓋的詳細說明,至於發明過程,很遺憾,是孫大國的個人創造過程,我們可沒有條件將其拍攝成專題紀錄片,也沒這個規定,所以無法向公眾播放,但是我們可以保證,新式井蓋確實是孫大國的發明,否則也不會作為其減刑的功勞。


  總之,對於孫大國,因為其創造發明新式井蓋,稱得上是“情況特殊”,所以我們也沒有說錯,鑒於其功勞甚大,而且開創先例,有榜樣作用,所以我們才考慮大幅減刑,並以孫大國為原型,對其他犯人進行鼓勵教育,這樣正麵影響會更大。這就是典型的在把握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


  我們理解群眾的質詢,願意以誠相待,公布我們能夠公布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有人惡意帶節奏,指責我們推卸責任,工作失職,我們絕不會委屈承受,必將付諸法律行動


  ,捍衛我獄的尊嚴。


  XX律院:關於“真孫大國”改判,當然有法律依據,“真孫大國”也不是沒有任何表現,比如真孫大國真正悔改,並由家裏賠償受害者巨額賠償,這些信息,由於涉及案件機密,我們自然不會公開。


  我們的信息是不對等的,所以看到某人和部分網民的質詢,我們會感覺非常可笑,這些問題本來不值得我們回應,但是為了避免越來越多的人誤會,浪費公共資源,我們還是出來回應,請大家不要相信個別帶節奏人的質問,被人當做手中的槍進行利用。


  XX執法單位:對於微博博主lin36的三問,我們作如下回答。


  一、你提供的所謂“真孫大國”是夜未央文化娛樂公司實際掌控者的確鑿證據(法律文書圖片)經過調查,夜未央公司沒有此類法律文書,當然,你可以說是夜未央公司撒謊,但是問題是,我們詢問了XX公證處,公證處證明沒有,很快,你就會看到XX公證處的聲明。


  所以,第一個問題我們答複依舊,我單位嚴肅認真的告訴你和部分質疑的網民,還有全體公眾。


  所謂的“真孫大國”(身份證號圖片)和夜未央文化娛樂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二、別的不說,就上述問題,你的博文就存在不實,是徹頭徹尾的謠言。根據律法第三百九十二條,造謠文章轉發五百次就構成刑事犯罪,你的博文已經遠遠超過這個數目,你覺得我們會處置你不?(微笑)


  三、你提供的視頻證據,我們已經看過了,確係為真,但是存在幾個問題。


  1、光線太暗,側麵拍攝,人物麵貌看不清楚,所以不能根據視頻中的人物側麵相貌辨認是誰,哪怕雙方叫出對方名字也不能作為指認證據,因為完全可以組織好了人員,化妝之後再進行拍攝。


  2、視頻不全,並沒有博主lin36受傷害的過程記錄。


  綜上兩點,我單位認為該視頻不能作為抓捕“真孫大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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