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開庭(2)
胡文語問完之後,公訴人開始問話了。
“請問柳小姐,你在未綁架之前……”
“審判長,我反對,反對公訴人在案件還未審理清楚之前,就使用‘綁架’一詞。
從剛才被害人的言論中可以得知,被害人除了被限製了人身自由之外,並未受到心理、生理及其它各類基本人權的漠視。
所以,此案究竟是綁架還是非法拘禁,還需要進一步審理。
而公訴人使用心理學引導案件進展,我認為並不妥當。”胡文語舉手反對。
“審判長,根據《刑法》第239條對綁架罪的定義可以得知,雖然被告並沒有勒索財物,可是她限製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什麽呢?是提出不法要求!要求被害人的父親利用自己的社會影響力去找被告失蹤的女兒。
須知被害人的父親並沒有這種義務。
這是警察的工作。
所以我認為使用‘綁架’一詞是適用的,並無不妥。”
公訴人說完還特意看了胡文語一眼,這種把戲還要在我眼前炫嗎?你就這麽著急要替被告開脫?或者你隻是想單純地打斷我的思路,你未免也太小瞧我了。
聽完兩人對話,江束衣趕緊拿出手機來搜索了一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他雖然知道兩者有所不同,但量刑標準他還是需要確定一下。
這兩條罪名非常類似,在《刑法》中的位置也很接近,非法拘禁罪是第238條,綁架罪是第239條。
簡單來說,綁架是10年起步,最高可達死刑;
非法拘禁的話,輕微程度在3年以下,中等程度在3年到10年之間,隻有情節特別惡劣才處10年以上;
按照柳詩詩剛才的供述,加上胡文語反對有效的情況下,曹同山夫婦可能最多隻會判3年……
如果是殺人罪怎麽辦?
故意殺人改失手殺人?失手殺人改激情殺人?激情殺人改神經病殺人?
然後判處神經病無罪,送到精神病院?
再過上倆月神經病好了,重回社會?
無需懲罰!?
這還有天理嗎!?
我們刑警累成狗好不容易逮到人,你們律師一張嘴,輕輕鬆鬆的性質就變了。
江束衣恨得牙癢癢,在他看來,這明顯是綁架無疑。
這與同情心無關,隻關乎事實。
“審判長,我的被告何時曾提出過這樣的要求?
誠然,
在被害人的父親柳董說自己‘3天沒見到女兒’時,被告人之一曹同山也的確說過,自己已經有‘5年沒有見到女兒’這樣的話。
可這樣能說明什麽?
這能說明曹同山在威脅柳董嗎?
如果,
你說你3天前丟了一輛汽車,我表示自己那輛車已經丟5年了……
這能說明什麽,說明我在威脅你,要你幫我找回我丟的那輛車?
倘若,
公訴人真的認為被告曹同山有脅迫被害人的父親,並提出一些不法要求的話。
那就應該出示明確的證據,明確提供我的被告曾提出過‘你幫我找回女兒,我就把女兒還給你’這樣或類似的證據。
我的被告可曾有打電話進行勒索過財物麽?
可曾用任何行為進行過威脅麽?
拿出證據來!
錄音,紙張,人證,物證都可以。
但,
如果你沒有的話,那說這樣的話是不負責任的。
這是惡毒的臆想,是誘導性的猜測!
不要說這是什麽暗示!
不同人對不同話語的理解是不同的!
你或許覺得對方是在暗示你,可那也許隻是對方在附合你的話罷了。”
胡文語侃侃而談。
“嘩……”台下觀眾聽完頓時議論四起,這也能辯?這難道不是暗示?
江束衣聽完之後,心都涼了,我心裏有一萬句MMP,不知當講不當講!?
再一看審判長居然在和周圍的審判員交流了,不給力啊,估計是反對有效。
“反對有效,公訴人在沒有明確證據的前提下,不適用使用‘綁架’一詞,但……”審判長說到這裏,話鋒一轉,“辯護律師違反法庭紀律,警告一次,不得再犯!”
觀眾又是一怔,他哪違反了?人家不是正常說說麽?這便是傳說中的各打50大板,和個稀泥麽?
不過,胡文語也沒有多說什麽,還說了一聲抱歉。便坐下不再言語了。
江束衣基本確定了,這事啊,估計也就是個非法拘禁。
雖然胡文語被審判長警告了,但公訴人仍然感到不快,總是覺得剛才好像吃了一隻蒼蠅般的惡心,怎麽就不能用‘綁架’一詞了?他現在腦子有點亂。
但情況還需要繼續,他還沒問完。
“柳小姐,你平時在家裏的時候吃的是什麽?”
“一般吃些澳洲龍蝦,平戶牛肉,鵝肝,鮪魚,羊肚菌,鬆茸之類的。”
“那你在被拘禁期間吃的是什麽?”
“大白菜,茄子,醃菜,黃瓜……反正都是些之前沒怎麽吃過的東西。”
“都是新鮮的嗎?”
“新鮮……是什麽?”
“呃……就是……好吧,我換個說法,那些菜都很幹淨嗎?譬如你說的大白菜,是不是白白嫩嫩的那種?”
“當然不是了,大部分看起來就很髒,有一次我還看到有一棵白菜的葉子上麵還有一個腳印。”
“那你還說他們沒有虐待你?”
柳詩詩臉上的表情很是掙紮,過了好一會,才說道:“我的確不喜歡他們,但我覺得也不能撒謊吧,其實……”
“你想說什麽?你隻要回答我的問題就好了。”公訴人頓時有一種不妙的預感。
“其實他們自己吃的也是這樣的,所以我覺得這也不能叫虐待吧。還有,我覺得豬頭肉也挺好吃的……”柳詩詩像是想起了什麽似的,說著說著聲音越來越小,慢慢的頭也低了下去。
四周的議論之聲再起,這算是個什麽事?被害人居然替被告辯護起來了?
江束衣心裏隻有一個想法,這個公訴人還真的是可憐。
豈知公訴人的心裏早就開始罵娘了,像柳詩詩這種富二代被綁架的案子,他以前也不是沒有處理過。其實他的經驗還是很豐富的。
以往的經驗告訴他,像這種案子,隻要稍稍問問大概的情況,憑借著鐵一般的事實,很容易就辦成了。
好吧,他也承認,這次一方麵的確是有點大意了,並沒有詢問柳詩詩具體的情況,也沒有關心過被害人的心理狀態,隻是知道個大概。
另一方麵,柳家小姐一救回來,馬上就被柳家接回家裏去了,柳家小姐也不願意對這件事多說些什麽;
自己上門去詢問的時候,柳誌堅給的時間也很短,他能理解柳誌堅的想法——怕這事給小姑娘留下什麽心理陰影。
我的錯,我認。
可再怎麽樣你也不可以替被告說話的事吧。
這種事我從來沒遇上過啊……
從來沒有啊……
接下來應該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