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而遠行之----明代傳說(八十五)
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
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為令。
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后,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圖籍,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不久,太子居於文華堂,諸儒輪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當時,東宮官屬除了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以外,還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諭德、贊善大夫,都以勛舊大臣兼領其職。又有文學、中舍、正字、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
洪武十五年(公元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隨即又定司經局官,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公元9年),因屬官太多而無所統率,才設詹事院以總之。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改名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 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1人(從七品),錄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職官有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諭德(從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后不常設)各2人,左清紀郎1人(從八品,不常設),左司諫2人(從九品,不常設)。右春坊的官員設置如在春坊。司經局:設有洗馬1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2人。詹事掌統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為詹事之副貳。明太祖對太子的教育很重視,既不隨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設一套較前代完備的東宮官,以訓導太子。
《明會要·職官七》引《明通紀》: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中書及都督府議,仿元舊制設中書令,欲奏以太子為之。帝曰:「取法於古,必擇其善者而從之。元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豈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長,學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禮師傅,講習經傳,博通古今,識達機宜。他日軍國重務,皆令啟聞,何必效彼作中書令乎?」乃令詹同考東宮官,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諭德、贊善,賓客等官。這表現了明太祖的卓見遠識,詹事府官員對太子的影響最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擇其人,常以勛舊大臣兼領其職。
據《明史·唐鐸傳》記載,初置詹事院,太祖對吏部說:「輔導太子,必擇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禮甚尊嚴。兵部尚書唐鐸謹厚有德量,以為詹事,食尚書俸如故。」以後,凡東宮官缺,則命廷臣推舉孝義篤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前,或尚書、侍郎、都御史兼任。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例以禮部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規定宮官由廷臣兼領,其謀慮是很深遠的。
據《洪武聖政記》載: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屬,罷兼領之職,庶於輔導有所責成。帝曰:「古者不備其官,惟賢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勛德者,兼東宮官,非無謂也,嘗慮廷臣與東宮官屬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謀,離間骨月(肉),其禍非細。若江充之事,可為明鑒。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東宮贊輔之職,父子一體,君臣一心,庶幾無相構患」。
這說明了明太祖規定「兼領」之制是接受了西漢巫蠱之禍的教訓。宮官「兼領」就可預防廷臣與宮官相構,而生奸謀,「離間骨肉」。這是明太祖調節宮廷內部矛盾的重要措施。通事舍人掌東宮朝謁及辭見之禮。「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歷於太子,則引入而舉案」。春坊大學士執掌太子向皇上奏請及講讀之事。洗馬掌經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為洗馬之佐,掌繕寫裝潢並校正典籍之訛謬。明中期以後,詹事府成為翰林官遷轉之階,太子出閣的講讀之事都由其他官員充任,名實已不相符了。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並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