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公訴意見
法官也奇怪,公訴人要反對什麽呢?
公訴人說:“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誘導式發問,誘導被告人說話,應予以製止。”
孟浪聽了,心裏雖然不服氣,可是想想,剛才確實有誘導的嫌疑,因此他便大方地說:“既然公訴人提出來了,本辯護人就改變一下問話的方式。”
聽到這話,女公訴人的臉上露出了一絲勝利的微笑。孟浪見了,心想,你一女的,我不跟你一般見識,如果換作是男公訴人,本律師非得跟你懟到底不可。
在心裏暗自想了想,他便又問道:“被告人,你當時要去找妻子親熱,有沒有發現你妻子在哪裏?“
王某道:“我妻子平時都住在我隔壁的房間,所以我就去了隔壁房間去找妻子,我推開門後,裏麵黑漆漆的,我也沒開燈,就走進去了。”
“當時你有沒有看清住在你妻子房間裏的人是誰?”
“沒有,我就以為是我妻子住在裏麵,當時沒有多想。”
“你上床時,有沒有驚動到床上的人?”
“沒有,我一上床後,就進了被窩,當時我心情很激動,久別勝新婚嘛,哪裏會想那麽多,剛才公訴人說我妻子胖,李某瘦,為什麽沒有發現是李某,你想想,當時在那種狀況下,我隻想著床上之人是我妻子,哪會去想,她是胖還是瘦啊,就睡到一起了嘛。”
這話說的審判席上的法官都暗暗發笑,孟浪也有點忍俊不禁,當兵兩三年,母豬賽貂蟬,王某半個月沒與妻子見麵了,一回家,著急忙慌地想幹那事,一時沒去想別的事情,真是很有可能的事,而公訴人仍然以理性人的角度去要求王某,就有些太不理解男人了。
主審法官是男的,應當是理解,理解。
“你在與李某發生關係的時候,李某有沒有什麽反應?”孟浪又問。
王某道:“剛開始沒什麽反應,等到……我們發生關係的時候,她醒了。”
“醒了之後她什麽反應?”
“她很驚訝,但是沒拒絕,見她這樣,我就將錯就錯了,事後,她也沒說我什麽。”
“報告審判長,辯護人發問完畢。”
孟浪也發問完了,法官便看了王某問:“被告人,你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李某發生的關係嗎?”
王某忙道:“一開始她不知道,但是後來她知道了。”
法官聽了,也沒再多說什麽,便看向公訴人道:“現在請公訴人出示證據,進行舉證質證。”
公訴人聽了,便開始出示證據。本案的客觀證據主要是王某的DNA鑒定,鑒定來源是被害人李某身上的擦拭物。
對於這份證據,孟浪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其關聯性存在異議,因為這並不能證明王某搶奸了李某,隻能證明,王某與李某發生了關係。
接下來公訴人又提交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其中被害人李某的陳述,有一份筆錄是公訴人製作的,之前沒有提交法庭。孟浪看了,心想李某之前把真實情況講出來了,也就是他去見李某的時候,現在怎麽又改口了?這個女人真是會善變。
孟浪便質證道:“對於該份李某的筆錄,辯護人對其真實性存疑,因為之前她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與該份筆錄的內容存在較大差距,而且公訴人到現在才提交該份筆錄,辯護人沒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辯護準備,因此法庭應當將此份筆錄排除在外,或者讓李某直接出庭作證。”
法官聽了他的話,便看向公訴人道:“公訴人,該份筆錄之前沒有提交法庭,現在辯護人申請排除,你們有什麽需要解釋的?”
公訴人聽了,道:“這份筆錄的真實性沒有任何問題,隻是時間上有些倉促,沒來的及提供,公訴人認為,該份筆錄不能排除,同時,公訴人也不同意讓被害人出庭作證。”
見公訴人這般一說,孟浪覺得她就有些強詞奪理,過分了,便當即說道:“被害人的口供反複,現在又不讓她出庭作證,我認為這樣的證據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辯護人強烈申請被害人出庭作證。”
看到公訴人與辯護人針尖對麥芒地講了起來,法官的眉頭也皺起來了,如果他完全無視孟浪的意見,肯定有所不妥,因為孟浪講的有道理,符合法律規定,可是如果他聽了孟浪的意見,公訴人肯定不高興。
想了想,法官才說道:“該份證據先進行舉證質證,待事後由控辯雙方共同對被害人進行核實,如果被害人所講的情況與證據一致,那麽本庭就采信,如果不一致,本庭就不再采信該份證據,公訴人,辯護人,你們雙方看行不行?”
法官給出了一個折中的主意,孟浪聽了,心想也隻有這樣了,想讓被害人出庭作證,那是不一般的難,想想搶奸案件的被害人,有幾個會出庭作證的?
孟浪表示同意,公訴人聽了,也不好反駁法官的意見,也隻好同意了。
舉證質證完畢,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女公訴人就說道:“……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誌,搶奸婦女一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以搶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女公訴人一發表完公訴意見,王某的臉色刹那間變的蒼白不堪,因為如果按照公訴人的意見,他就完了,準會判個兩年三年的徒刑,整個人生將徹底發生變化。
但孟浪聽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以後,卻是沒動聲色,因為在他看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並不是很充分,甚至是有些強詞奪理,明顯底氣不足。
照本宣科誰不會,什麽違背婦女意誌,搶奸婦女一人,這都是教條式的意見,根本沒有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當然,這不能說公訴人水平不夠,而是因為這個案子他們是勉強起訴,證據不足,不得不這樣發表公訴意見,然後把難題丟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