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警察與騙子2
如果說,當年的焦裕祿遇到的是自然災害,焦裕祿沒有把貧困歸罪於老天爺,沒有用“天災”來推脫自己的責任,那麽,今天,一切和本案有關的、或者說是有直接的、至關重要關係的幹部,包括在接待大張村村民上訪時沒有正視農民群眾的問題,對農民群眾反應的問題不是認真解決,而是推諉扯皮,最終導致矛盾的激化,造成本案發生的幹部,怎麽去推脫自己的責任呢?
作為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因素,我們要認真考慮:我們的幹群溝通渠道是不是暢通?或者說,溝通的渠道是不是還存在?如果這個渠道是存在的,是暢通的,會不會發生以前的多次上訪和今天的審判?如果我們在法庭上辯論我的委托人是否有罪,那麽我們是不是該推導出縣鄉兩級涉及本案的幹部是否有不作為的責任?我想這個結論,不需要我來下。所有關注本地上訪、關注尚未徹底解決土地糾紛的人,關注本案審理結果的人都會得出正確的結論。
本辯護人深切希望:我們尊敬的檢察官、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判決本案的時候,要從愛護人民群眾、愛護我們這一方土地的穩定發展出發,從法律和正義的角度依法處理這個案件。力爭在處理本案的同時,糾正個別不良幹部造成的錯誤和惡劣影響。通過公正的符合法律和正義的審判,化解幹群矛盾,減少社會衝突。樹立人民群眾對法律、對國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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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麵,我進一步說明被告張雲會無罪的具體理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據法律的規定和起訴書及所附的證據,我認為被告張雲會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所有犯罪要件,不應被追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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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張村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村委會的主要職能就是維護村民利益,組織村民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根據我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大張村現村委會私自出賣本村集體土地三五十八畝,這三百多畝土地都是大張村的基本農田,都是耕作多年的良田。大張村村委會出賣本村田地後,將導致本村的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嚴重受損,給村民的經濟利益帶來直接損失。上述田地出賣後,已經荒蕪兩年,這種損失是明確無誤的,是可以用數據來量化的。
被告張雲會組織本村村民發起成立‘大張村村民臨時理事會’,廢除了村委會私自簽訂的非法賣地協議,把荒蕪兩年的田地重新收回到村民手中,重新開始農業生產。兩相比較,誰在破壞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秩序?誰在損害村民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事實上是在維護大張村的生產經營秩序,維護大張村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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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現有證據表明,現大張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是通過原村“兩委”幹部、村民小組組長和副組長、會計、鄉代表等三十多人參加的會議產生,而不是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的方式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當選為村委會候選人後,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手續不完備,並且沒有公告,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而大張村村委會成員卻有一名鄉政府工作人員楊某某,楊某某任大張村村委辦公室主任,據其本人介紹,他是鄉政府正式工作人員,他在大張村隻是掛職,他主要是代表鄉政府協助大張村村委會開展工作。
據我調查取證,楊某某在大張村掛職期間,多次幹涉大張村的事務,對村民正常上訪橫加幹涉阻擾,在大張村村委會私自出賣本村土地事項中起著指導協調的作用,先不說一個小小的自然村有沒有必要設置一個辦公室主任職務,單就楊某某在大張村掛職幹涉大張村正常的村民自治事項就違犯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被告組織發起成立‘大張村臨時村民理事會’,罷免村委會成員,獲得了全村有投票權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過,這說明被告罷免村委會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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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認為,立法者設置本罪的目的,是為了懲處那些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企圖通過擾亂活動,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後,為了正確理解法律,我研究了近年來全國各地處理的大量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對非典的恐懼,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阻擾醫療車輛通行的案件;雲南為了少數幾個種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斷道路的案件;重慶阻擾集資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間市因兩千多畝土地被錯誤地劃歸國有,多次奔走於各級政府部門而沒有得到答複,群眾到市委、市政府集體上訪,裘國軍等人被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刑,判決後激起群眾更大的憤怒,上千名群眾聯名申訴的案件等等。這一係列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名下處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的觀點是正確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圖。
辯護人認為,某些行為類似聚眾鬧事,但如果不是屬於無理取鬧,不是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而是因為相關部門處理問題失當,或者進一步說是因為相關部門行為失當,造成了群情激憤,采取自發的維權方式,就不應該以犯罪論處。否則,隻有進一步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不利於糾正個別部門、個別幹部工作的失誤。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張雲會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在會見時他多次提到,在檢察院的證據中也記錄了,張雲會說:多次上訪是為了引起領導的關注,給我們盡快解決問題;成立村民理事會,罷免村委會是為了糾正他們的錯誤。也就是說,張雲會的一係列行為不是為了謀取私利無端擾亂。事實也證明,假如張雲會的行為是以擾亂為目的,那麽,其表現就是不講道理,無理取鬧,惟恐天下不亂。被告人多次給其他村民表示,行為要克製,不要做出出格事情,足以說明其目的不是為了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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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雲會是一個七十八歲的老人,他還是一個老黨員,可以說被告的黨齡比在座許多同誌的年齡都要大。他還是大張村在位時間最長的老支書,他最後是因為年齡大了才主動卸任村支書身份。被告的品德在大張村有口皆碑,包括大張村現村委會成員親口向我證實:張雲會德高望重,他帶領村民上訪,組織村民罷免村委會,都不是了為他個人的私利,他是為了全村大多數人著想。
這樣一位品德高尚的老農民,老黨員,他為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不顧年邁多病,帶領村民四處奔波,最後在沒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門的幫助和答複下,他不得已才帶領村民做出過激的維權行為。如果我們的法律最後判決這樣一位一心為廣大村民著想的老人有罪,那麽我們的法律和我們的判決將會受到所有農民群眾的質疑:當農民群眾的利益受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部門損害時,誰來保護他們的權益啊!我們的國家和我們的法律是倡導社會正義保護最廣大的弱勢群體,還是單單維護政府部門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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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張雲會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事實上沒有給大張村的農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他的行為隻是一個農民為了維護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適當維權方式,希望法庭在審判中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宣布被告張雲會無罪。
謝謝。
被告張雲會的辯護人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