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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都武曌 七五袈裟 七六製期

  七十五 袈裟

  數年後。


  “你曉得了麽?”


  “甚麽?”


  “就前數載(顯慶元年冬十月,公元656年)皇後殿下臨產在難,急招玄奘法師加佑。皇後殿下施玄奘法師衲袈裟事。宮中上下鹹知。然宮外不曉事人,居然言,此衲袈裟係玄奘法師貞觀初年往去天竺時太宗皇帝所賜呢。”


  “如何會有此誤?玄奘法師貞觀初年往去天竺,當去之時,以再三表奏,但誠願微淺不蒙允許。無任慕道之至,乃輒私行(偷-渡)。(《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六 唐 慧立本 彥悰箋》)”玄奘法師後歸國達於闐,複以貞觀初年私行(偷-渡)冒越憲章,法當為罪。故遣高昌俗馬玄智隨商侶奉表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專言此事,道的“玄奘往以佛興西域,遺教東傳,然則勝典雖來,而圓宗尚闕,常思訪學,無顧身命。遂以貞觀三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偷-渡)天竺。……始自長安神邑,終於王舍新城(《全唐文 唐卷九百六 還至於闐國進表》)。”


  是玄奘法師貞觀初年往去天竺未蒙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允許也。更無論衲袈裟也。哪裏來的太宗文皇帝(李世民)貞觀初年玄奘法師西行天竺賜衲袈裟事。”


  “然聽聞得太宗文皇帝確曾賜玄奘法師衲袈裟的。”


  “那係玄奘法師貞觀十九年(公元645年)歸長安、洛陽兩京後,太宗文皇帝(李世民)病體,得玄奘法師助力,故於貞觀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賜衲袈裟事也。”


  “如何說得?”


  “是貞觀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景申,夏罷,(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又施(玄奘)法師衲袈裟一領。價直百金。……時並賜法師剃刀一口。(玄奘)法師表謝曰:沙門玄奘伏奉敕賜衲袈裟一領,剃刀一口。殊命薦臻。寵靈隆赫。恭對惶悸。如履春冰。……(《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七 唐 慧立本 彥悰箋》)

  此貞觀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秋七月之賜衲袈裟、剃刀,緣太宗文皇帝(李世民)“少勞兵事。纂曆之後又心存兆庶。及遼東征罰。櫛沐風霜。旋旆已來,氣力頗不如平昔。有憂生之慮。(《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七 唐 慧立本 彥悰箋》)”是為太宗文皇帝病體,故此乃爾。玄奘法師此貞觀二十二年秋七月謝太宗文皇帝(李世民)表與其顯慶元年(公元656年)冬十一月謝今上(唐高宗李治)之皇後殿下(武曌)賜衲袈裟及雜物等數十件表殊異也。玄奘法師顯慶元年(公元656年)冬十一月謝今上(唐高宗李治)之皇後殿下(武曌)表曰:沙門玄奘啟。垂賜衲並雜物等。捧對驚慚。不知比喻。且金縷上服。傳自先賢。或無價衣。聞諸聖典。未有窮神盡妙目擊當如今之賜者也。觀其均彩濃淡。敬君不能逾其巧。裁縫婉密。離縷無以窺其際。便覺煙霞入室。蘭囿在身。旋俯自瞻。頓增榮價。昔道安言珍秦代。未遇此恩。支遁稱禮晉朝。罕聞斯澤。唯玄奘庸薄。獨竊洪私。顧寵循躬。彌深戰汗。伏願皇帝、皇後。富眾多之子孫。享無疆之福祚。長臨玉鏡。永禦寶圖。覆育群生。與天無極。不任慚佩之至。謹啟謝聞。施重詞輕。不能宣盡。(《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彥悰箋》)

  如何可混同之?”


  注:1、玄奘法師謝則天皇後(武曌)之謝啟,除見之《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彥悰箋》外,亦見於《全唐文 唐卷九百七 玄奘(二)謝皇後施衲袈裟雜物啟》。《全唐文 唐卷九百七 玄奘(二)謝皇後施袈裟雜物啟》所載謝啟與《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彥悰箋》所載謝啟全文同。


  2、玄奘法師貞觀初私往(偷-渡往)天竺,貞觀十九年方歸,長孫皇後貞觀十年逝,《全唐文》輯錄此謝啟所指皇後絕無可能為長孫皇後。


  3、《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 卷第九 唐 慧立本 彥悰箋》所錄則天皇後(武曌)顯慶元年冬十月臨產在難請法師加佑產子事——


  “顯慶元年(公元656年)冬十月。中宮(即皇後殿下,武氏,亦即武曌)(臨產)在難。(急招玄奘法師。)歸依三寶。請垂加祐。法師啟:聖體必安和無苦。然所懷者是男。平安之後願聽出家。當蒙敕許。其月一日,皇後(武曌)施法師衲袈裟一領,並雜物等數十件。”


  與《大唐三藏大遍覺法師塔銘(唐文宗開成四年刻,公元839年刻)》


  “古朝議郎檢校尚書屯田郎中使持節洛州諸軍事守洛州刺史兼侍禦史上柱國賜緋魚袋劉軻撰。……(顯慶元年)冬十月,中宮方妊,請法師加祐。既誕,神光滿院,則 中宗孝和皇帝也。請號為佛光王,受三歸,服袈裟,度七人,請法師為王剃發……開成四年(唐文宗,公元839年)五月十六日……”


  所錄則天皇後(武曌)顯慶元年冬十月請法師加佑產子事相合。


  4、則天皇後(武曌)向以崇佛,天授二年(公元691年)三月有《釋教在道法之上製》“朕先蒙金口之記,又承寳偈之文,歴數表於當今,本願摽於曩劫。大雲闡奧,明王國之楨符。方等發揚,顯自在之丕業。……自今已後,釋教宜在道法之上,緇服處黃冠之前。庶得道有識以歸依,拯羣生於回向。布告遐邇。知朕意焉。天授二年(公元691年)三月”(《唐大詔令集 卷一百十三 釋教在道法之上製》)

  七十六 製期

  “前廷又複有朝臣議論製服三年之喪之期了。有言三年之喪三十六月者,有言三年之喪二十七月者,有言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者。好番不休。”


  “三年之喪之論,曆代不絕。本朝自高祖皇帝以來,亦數論之也。隻者番又言的甚麽?”


  “者番有重臣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道後漢之時,忠上疏曰:“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製服二十五月……(《後漢書 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雲雲。又曰:“謹案《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曰“禮也。”杜預注雲:“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幣在十二月。士婚禮,納采納徵,皆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蓋公為太子,已行婚禮。”故《傳》稱禮也。《公羊傳》曰:“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雲:“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納采、問名、納吉,皆在三年之內,故譏。”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圖婚也。按《經》書“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預以《長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書十二月,是《經》誤。


  “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傳》曰,緩也。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緩。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喪終此年,至十二月而滿二十五月,故丘明《傳》曰,禮也。據此推步,杜之考校,豈公羊之所能逮,況丘明親受《經》於仲尼乎?且二《傳》何、杜所爭,唯爭一月,不爭一年。其二十五月除喪,由來無別。此則《春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尚書伊訓》雲:“成湯既沒,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孔安國注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據此,則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雲:“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是十一月大祥,訖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歸亳也。是孔言“湯元年十一月”之明驗。


  《顧命》雲:“四月哉生魄,王不懌”,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醜,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冊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須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則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間有十日,康王方始見廟。則知湯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殮訖,方始十二月,祗見其祖。《顧命》見廟訖,諸侯出廟門俟,《伊訓》言“祗見厥祖,侯甸群後鹹在’,則崩及見廟,殷、周之禮並同。此周因於殷禮,損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別有一年。此《尚書》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複生有節?”又《喪服四製》雲:“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食酒肉。”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此《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士虞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禮周公所製,則《儀禮》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此四驗者,並禮經正文,或周公所製,或仲尼所述,吾子豈得以《禮記》戴聖所修,輒欲排毀?漢初高堂生傳《禮》,既未周備,宣帝時少傳後蒼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記》以授弟子戴德、戴聖、慶溥三人,合以正經及孫卿所述,並相符會。列於學官,年代已久。今無端構造異論,既無依據,深可歎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鄭康成注《儀禮》“中月而禫”,以“中月間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雲“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複常,從鄭議也。逾月入禫,禫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議本同。………


  故由也不能過製為姊服 ,鯉也不能過期哭其母。夫豈不懷,懼名教逼己也。………”


  或又有言“《(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何也?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弗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創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複生有節也哉?………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為之立中製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太平禦覽 卷第五百四十六 禮儀部二十五 居喪》)”


  朝之臣者聞此,皆以製服二十五月之論合於禮典。”


  “果然如此。那製服閏月複如何計得?”


  “那自又一番議論紛紛,好生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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