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章 笑麵虎
聽完小鬼頭的講述,陳洋氣壞了,他當然相信,小鬼頭不會說謊騙他,因為從小小鬼頭就沒有在陳洋麵前說過一句謊話。
這都是什麽事情,抓小偷還抓出毛病來了,要是世界上的事情都是這樣,以後還有人敢做好事嗎?
也就是白若曦沒有跟進來,不然就小鬼頭說的這些一旦直播出去,非引起軒然大波不可。
不過,馬祥和是全程錄了音的,聽完之後,拍著胸脯讓陳洋和小鬼頭放心,這件事情包在他身上。
說完,馬祥和就找到剛才接待他們的那個副所長,把事情簡單說了一遍,讓他自己看著辦。
副所長很無奈,這件案子本來就不是他負責的,而是所長親自抓的,所以小鬼頭是放是留,他根本就做不了主。
馬祥和已經在陳洋麵前拍了胸脯,見副所長不當家,就直接帶著陳洋去找正所長。
萬幸,所長剛要出去,正好被馬祥和他們堵在了大廳裏。
副所長簡單給所長介紹了一下馬祥和,至於陳洋他們,副所長沒有介紹,就是馬祥和,他介紹的時候也是輕描淡寫,這讓陳洋不由多看了他幾眼,看來這個副所長也不老實啊。
所長可能也知道馬祥和,一聽他是為小鬼頭的案子來的,就皮笑肉不笑地打起了哈哈,官腔是一套接著一套,什麽這個案子正在調查啊,傷者家屬不依不饒啊,目擊者的證據對王富貴他們很不利啊等等,總之,就是案子現在還沒有定論,所以放人是不可能滴。
“那我們要保釋王富貴。”
馬祥和沒有辦法,他的同學找的是副所長,貌似這個正職的王所和他同學不是一個派係的。
“不好意思啊馬律師,現在還不能保釋,這樣吧,你先回去,一有消息,我馬上就通知你,好不好?”
別看王所說得客氣,其實就是下了逐客令,陳洋在一旁看得清楚,這貨就是個典型的笑麵虎,表麵笑嘻嘻,心裏媽賣批的那種,這種人最不是東西。
馬祥和這一下真急了,拍過胸脯的事情,竟然辦不成,要是連這點小事都辦不好,以後哪還有臉出現在陳洋麵前?
於是,馬祥和寧可和王所翻臉,也要把小鬼頭保釋出去,為此不惜拿出了最強硬的態度,並且威脅,如果今天不讓他保釋當事人,他就要到有關部門投訴!
“嗯……”王所生氣了,不過生氣之餘,還有些困惑:“馬律師,看來你是準備和我撕破臉了?”
一般情況下,律師和他們這些所長都是井水不犯河水,甚至還會有很多地方要他們幫忙,所以是不會把關係鬧僵的。
可是今天出乎王所的意料,馬祥和這位江濱數一數二的大律師,寧可徹底翻臉,也要保釋一個鄉下小子,這裏頭看來有事情啊!
能混到今天,王所也不是白給的,知道不是所有人自己都能得罪的,於是他就仔細打量了一下陳洋,看看是不是這小子有什麽不凡?
結果看了半天,所長也沒有看出來陳洋有哪裏不簡單,一身再普通不過的地攤貨,就算長得秀氣一些,也和普通人沒什麽區別,馬祥和就為了這小子要跟自己一個所長翻臉?
於是,王所的驢脾氣也上來了,你馬祥和有什麽了不起,不就是個律師嗎,名氣再大,又能把我一所之長怎麽樣?
“哼,馬律師,別給臉不要臉,有本事你就去投訴我,看看會不會有人替你說話?哼,到我們自己的係統投訴我,我看你是讀書太多,把腦子讀傻了!實話告訴你吧,你就是把汪文武找來,他也不會把老子怎麽樣!”
終於,汪曉楠實在看不下去了,剛才她一直沒過來,就是不想王所認出她,那樣就等於是靠她老爹的身份壓人了。
可是現在不過來不行了,因為汪曉楠已經發現,白若曦正在興致勃勃地往前湊合。
姥姥的,白若曦這個小娘皮往跟前湊合什麽,肯定是想暴光某些同誌啊!
某些同誌不怎麽樣,暴光就暴光吧,但某些同誌可是她們係統的人,同時也是她老爹係統的人,一旦引起的社會輿論反響太大,說不定她老爹就是吃不了兜著走!
汪曉楠雖然是個好同誌,但也不想眼睜睜看著自己老爹下台,所以就是不想利用老爹的關係都不行了。
於是,汪曉楠跨前一步:“王所你好,消消氣,有話好好說。”
“哼,你誰啊你?這裏有你一個丫頭片子說話的份兒……啊,你是……汪隊長?”
汪曉楠沒有穿製服,再加上站的位置是逆光,王所一開始沒認出她來。
可是,話說到一半,王所就麻爪了,下麵的接待員不認識汪曉楠,他作為一所之長,又怎麽會不認識汪曉楠。
什麽中隊長,警花,對於王所來說根本算不了什麽,王所忌憚的,就是汪曉楠的真正身份,大佬汪文武的女兒!
王所的腦袋有些懵,自己剛才是不是罵汪文武的閨女了?
對了,自己還好像提到汪局長了,而且好像還是直呼其名了!
完蛋了!
完蛋了啊!
汪文武的閨女肯定全都聽到了啊!
在基層工作的人,時間一旦長了,很容易染上一身的壞毛病。
比如說粗話,帶髒字,工作作風粗暴,做事蠻橫不講理等等。
也該王所今天倒黴,中午剛剛參加了一個宴會,多喝了二兩,剛才一激動,牛皮就吹大了一些,加上被馬祥和一刺激,嘴就沒把門的了,居然連大佬汪文武都拿出來說事了!
刹那間,王所就出了一身大汗,酒意也醒了一半,一看汪曉楠和陳洋他們的表情,就知道這幫人是一起來的。
王所心裏這個罵啊,小娘們真不是東西,既然你們認識,早幹嘛來著,你要是早點兒站出來,老子不早就放人了嗎!
於是,王所哪還用別人提醒,對著幾個手下就是一頓臭罵,質問他們為什麽要蠻橫執法,限製無辜群眾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