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個體工商戶

  根據《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的特徵

  ①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②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2)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記的範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賬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型大小、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依法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申請經營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業,還需要提交有關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這些行業包括: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機動車船客貨運輸業、飲食業、資源開採、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單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


  陳美原為在崗職工,2003年元月辭職想開辦一個體商店。因陳美的丈夫張勇不同意陳美去幹個體工商戶,所以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陳美開辦商店,責任自負;雙方的收入各自歸個人支配。陳美辭職後向他人借了5萬元,並租借房屋,申辦了營業執照,自行營業。而張勇從不過問商店的事情。陳美辦商店后,因二人並未完全分伙,所以,也經常以其收入作為雙方的生活費用,張勇也經常以自己的收入購買家中的生活用品,包括日常的飲食。但陳美與張勇的各自收入並未合在一起。陳美的商店開始經營不錯,陳美不僅償還了借款,而且還積累了一些資產。但2005年後,陳美在幾次交易中損失嚴重,欠下他人債務10萬元。至2005年底,債權人紛紛上門要錢,陳美只好將全部貨物處理掉,但仍不足以還債,尚欠王偉3萬元。王偉因向陳美索要欠款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陳美償還欠款,並提出,陳美的丈夫在銀行有存款,請求法院凍結此存款,用以還債。


  審理意見:個體工商戶不同於自然人個人,是以戶的名義享受權利,也是以戶的名義負擔義務和承擔責任的。因此,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也就應以個體工商戶的財產來清償。但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與經營者個人的財產並不是分離的,個體工商戶的責任財產也就是經營者的全部財產。因此,對於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體經營的,要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清償;家庭經營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同等贏利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會比私營企業獲取更多的好處,稅收也較低。但個體工商戶也有許多缺點,如規模小、難於擴展業務等。所以,在投資前選擇何種組織形式,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再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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