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合同的分類

  對合同進行分類,有助於當事人正確地理解法律,訂立和履行合同;有助於正確地適用法律,處理合同糾紛;還可對合同法律的完善起到促進作用。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為不同的類別。通常,對合同作如下分類:(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無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兩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對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可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予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因兩種合同義務承擔的不同,從而使它們的法律適用不同,如單務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問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從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價,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從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不需為從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典型的贈予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是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還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確認某種合同是否屬於實踐合同,除須根據商務慣例外,還應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5)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是否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證合同。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所以又稱附屬合同。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6)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訂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對合同訂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均屬不要式合同。


  下面是一個沒有簽訂有名合同導致糾紛的案例。


  B發現A房屋年久失修,主動提出願意捐款100萬元為A蓋一棟小樓,但A也必須為此投入一筆資金,A當即同意。同年5月,A與B協商確定資金到位時間和開工時間,B提出捐款9月底到位,此前原告要做好開工準備,包括必要的配套資金。同年7月,原告將原有的5間平房拆除,然後找到信用社貸款50萬元,期限一年。9月初原告找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生意虧本暫無力捐款,原告提出可減少捐款,被告表示僅能捐出數萬元。雙方協議不成,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遭受的全部損失。被告稱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他沒有義務必須捐款,至於原告的損失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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