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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履行合同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個極為重要、關鍵的問題。當事人之所以要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訂立是很重要的,因為要設立、變更、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只有通過履行才能達到。


  為了合同能夠得到很好地履行,合同法對合同的履行問題專門作了規定。履行合同應當遵守以下原則:(1)全面、適當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要誠實信用;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也要強調誠實信用。雙方當事人要互相協作,只有這樣,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公平合理的原則。為了合同能夠很好地履行,在訂立合同時要盡量想得周到、訂得具體。如果訂立合同時對有些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得不太明確,怎麼辦?總的原則是,應當加以補救,不要因此而妨礙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怎麼辦?為此,合同法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專門作了以下規定: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不得擅自變更。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發生需要變更的情況,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嚴肅性,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擅自將權利、義務轉讓。


  如果需要變更或者轉讓時,要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2006年3月30日,長沙市某縣先鋒大隊與該村「豆腐大王」趙偉簽訂了承包合同,將承包給本隊社員的隊屬豆製品廠交由趙偉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趙偉要向先鋒大隊交納承包利潤1.8萬元。豆製品廠經營了一個半月時間,趙偉便交給一個外地親戚以他的名義在此經營管理,而趙偉本人又在別處受聘。先鋒大隊發現此情況后,便向趙偉提出解除合同。趙偉表示反對,仍要求繼續進行承包。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成,先鋒大隊遂訴至法院,要解除與趙偉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並要求趙偉交納其承包期間的經營利潤。


  合同簽訂后,很容易遭遇對方不予履行的情況,因此,要事先在合同中註明一方如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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