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如何進行合同變更及轉讓
簽訂合同之後,在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內,很有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辦理必要的批准、登記手續,手續齊備方可變更。另外,對合同變更不明確的內容,應當推為未變更內容。
合同轉讓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之一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將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義務,成為原合同中的當事人,而自己則退出原合同關係。合同轉讓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這種轉讓並不改變原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改變了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轉讓規定了不同的要約和相應的限制條件,例如:①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性。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有爭議的合同債權以及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一律都不允許轉讓。另外,有些在成立時要經過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也不能隨意轉讓。
②轉讓人必須對合同債務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也就是說轉讓應當是原合同當事人通過與另一位當事人協商建立起特殊合同關係,以承擔一定的合同義務方式換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權利。如果是與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者不得擅自處分。
③債權人轉讓合同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另外,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時,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轉讓過程中導致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時增加了費用,則合同轉讓人應當給予補償。
還有一點是作為創業者應當明確了解的,如果你作為債權人在實際過程中要避免有些企業為了逃避債務,給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一些好處,讓其接替自身債務,成為合同債務人。此種情況下,如果創業者貿然同意,一旦新合同債務人宣布破產,創業者就會遭受巨大損失。
另外,創業者如果想擴張成本而去兼并企業,一定要了解被兼并企業的實力和合同情況。因為企業一旦被兼并,其合同並不解除而轉移給了兼并企業。因此,作為兼并企業一定要考慮自己的情況,對此作一個綜合評價,權衡利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創業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凡事有法有度方可立於不敗之地。
以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為例闡述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甲公司作為賣方應按約定向乙公司供應5萬支顯像管,期限是2007年8月30日,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因條件發生變化預計在8月30日前無法生產出5萬支顯像管,於是經與乙公司協商將5萬支顯像管減少到4萬支。這便是合同的變更。假如甲公司並未要求減少供應數量,而是與同樣生產該產品的丙公司達成協議,由丙公司供應其餘的1萬支顯像管,則屬於合同義務的轉讓,丙公司加入進來作為該買賣合同的新主體。
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將該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在得到債務人或債權人同意后,權利轉讓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