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企業登記申請
進行企業登記申請首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與必要的參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製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30萬元;諮詢服務性公司不得少於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然後,企業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以待其進行審核。
①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②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③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④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⑤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附照片的個人簡歷(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⑥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
⑦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這是一起在企業登記申請時造假虛擬股東造成的股權糾紛案。
邰某和蘆某是某電訊公司的創立者,邰某目前任公司董事長,蘆某已離開公司。這對曾經的創業夫妻於去年年底離婚,現在因爭奪公司的經營權對簿公堂。邰某在起訴狀上稱:1993年夫妻倆創立電訊公司。1996年7月,公司由私營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在辦理工商登記過程中,為了符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的規定,同時為了避免日後與外人發生經濟糾紛,邰某與蘆某虛構了兩位自然人——王某和藏某作股東,成立了形式上的董事會。在工商登記檔案中,王某和藏某身份證複印件上的姓名、照片、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均是多人身份證件信息拼湊而成的,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的相關消息均系偽造。由於虛假的股東不可能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因而兩股東在工商登記顯示的出資是由原告支付的。原告邰某請求確認電訊公司股東王某和藏某在公司所佔的1%股權歸自己所有。被告對原告所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同意訴訟請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企業登記申請書和表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拿到,當然,提交的材料和填寫的內容一定要真實有效,不然在企業創辦后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