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違規創辦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有關違規創辦公司要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主要有如下5條:(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假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假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並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額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在法定的會計賬冊以外另立會計賬冊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公司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設立賬戶存儲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司向股東或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初,某市某銀行指派段某等5名工作人員組建A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要求該公司在工商登記上與銀行完全脫鉤。後段某等5人根據安排,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成立A公司,股東為段某等5人,法定代表人段某。同時,銀行以人員借用形式將段某等5人派到A公司工作。2007年間,由段某拍板決定,先後3次採用虛開發票增加費用的方法,從A公司套取現金共15萬元,以獎金形式按職務高低分給全體5人,其中,段某分得5萬元。經查:A公司用於註冊資金600萬元驗資的房產屬於銀行所有;A公司成立后至2009年,其啟動資金和經營資金絕大部分是銀行的低息優惠貸款,A公司日常經營均直接受控於銀行,經營利潤則通過假賬處理後上交給銀行,作為銀行職工福利。
律師意見:段某等人利用銀行違規設立公司,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該案中段某等人作為股東提供的出資600萬元的資料,顯然是虛假的,在這個虛假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認5人為出資股東的結論缺乏事實依據。
在我國違規創辦公司是要承擔很重的法律責任的,有些人對創辦公司的知識和法律不太了解就貿然創辦公司,應該在之前進行系統的學習或尋求有創辦經驗的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