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什麼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下15種行為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者許可,特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與創作,為牟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
(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
(9)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10)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12)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1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14)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15)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著作權本是作者的合法權利,他人行使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許可,否則構成侵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