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章 賊王傳奇【十】
變態流氓案,從上到下都想錯了。
但不包括某些人。
要不是最後抓到了那個真正的犯人,李國強可能真要再次坐牢,甚至,可能被處決,作為一個嚴厲打擊流氓犯的典型。
而這個案子,都驚動到了部裏。
並不是因為案犯怎麽樣怎麽樣,而是對全國的形S,案件頻發【備注:當時還沒有賊王案。就是各地罪案頻發,氣焰囂張 。所以嚴打,從重處理】。
再備注:沈一誠當時還沒到部裏,不過已經嶄露頭角,在部裏掛上號了。那個時候,部裏就有意向,要把他調動到部裏。
而部裏這次派巡查組下來,沈一誠是選作特邀入組的。
人是一個女同誌,名叫汪美萍,汪小花【不重要】給當場揪住的【李國強】。當然有熱心群眾,居委會大媽,自然很快就有派出所出警將李國強製服,扭送到派出所。
派出所的名字:小河莊派出所。
小河莊派出所,隸屬於林花分局。
當然最後是要送檔案到市局的。
前麵說了,市局很重視,不過不需要市局親自審理。這種小案子,又是流氓案件,還是最低級的偷東西流氓案件,更加是連分局都不用出手了。
意思就是派出所就能搞定了。
自然,作為第一發現人,當事人,要做筆錄【立功,獎狀等這是事後的事情了】、其他一同來的居民,居委會走了一個形式就回去了。汪美萍就要多呆一會兒,說事發經過。
當然了,那個時候,部裏巡查組還沒有下來。
自然,李國強被提審的時候,是不承認的。他當然堅持稱自己是路過,因為風大,什麽東西都不知道就呼臉上了。然後就有女同誌說自己耍流氓。
警察當然不聽他這一套,反複跟他說,讓他老實點,痛痛快快這是第幾次了。前麵還在哪裏作案了。
李國強都糊塗了。
這裏,自己還是第一次來,什麽第幾次?
那警察已經調取了他的檔案,曾經就是流氓犯。都到了這個時候了,還在狡辯。那自然就少不了要給點教訓和手段了。
先交代一下這個小河莊派出所,地段偏僻。屬於城鄉結合部,人員複雜。
當然了,這都不是重點。
而是小河莊派出所,在市局裏那裏印象不太好。
怎麽不好,市局也有接到反映小河莊派出所的問題。
就是上班時間,所長,指導員常常不在崗,至於在哪裏?就不好說了。
派出所的警員也是應到和實到差別很大。
就是上班的,不是在裏麵喝酒,就是在打牌。
據群眾反映,小河莊派出所跟社會閑散人員過從甚密,勾勾搭搭。
當然了,市局也不可能直接處理下麵的派出所,都是讓分局自己處理的。
分局呢,自然也訓斥過幾次。
訓一次,好一點。
沒過幾天,又老樣子了。
那個派出所,林貴生是知道的。不過沒去過。
那裏,打架,鬥毆,賭博,J很多,是有點L。
案子也常常發生,不過,要說破案,實際都不用細想。都太熟了。
那個派出所,正常,警察都不願意去。
治安環境差,三天兩頭發生案子,人民群眾意見大。自然就會上訪。
那麽自然分局,市局就對派出所的印象不好。
說到底,那些人,不是真正的H社會分子。就是一群討生活的人。從一開始的稀稀拉拉,到後來形成了什麽地方派,那個地方派。
都想多占一點地方。
地方,攤位占多了,就過界了。
一過界,那自然就會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拳頭,刀子,錘子,鐵鍬,鎬頭等等。
也不知道誰給出了主意,反正派出所所長,指導員換了很多。到後來的所長,指導員,不知道怎麽地跟那些H社會似乎達成了協議。
就是所長,指導員把那些人的頭頭給聚攏到了一起,給開了會,劃分好地盤。
傳說有多神吧?
據說一式多少份吧,反正各個派手裏有一份。派出所有一份。所長指導員,所有老大都簽名了。那上麵竟然有小河莊派出所的公章蓋著呢。
至於真假,暫時不說。
重點是這件事情,跟林貴生八竿子都打不著的。哎,還是最後,都算到了林貴生的頭上。
說是林貴生是這裏的H大哥。
也就是後來,最後出事情了,給林貴生蓋棺定論,就是這麽說的。就是把他說成是H大哥,警察內部的大壞蛋,混在警察隊伍裏的H社會。
等沈一誠知道這件事,已經來不及了。
暫且不提。
這件事,據說,林花分局也有問題。說是分局領導被他們【H社會】收買了。包庇H社會,給派出所,H社會撐腰。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事後查明,並非如此。
官僚,護短倒是真的。
並沒有像匿名信說的那麽不堪。
不過,小河莊派出所確實,在李國強流氓案上,確實存在問題。
當然是冤枉。
不過問題還在於,那個報案人,檢舉有功的汪美萍。本身就是社會閑散人員。據說她跟派出所某些人常常打牌喝酒,或者還有別的不正常關係。
就她出麵,抓住了流氓犯,她立功。小河莊,一下子,形象拔高。林花分局麵上上也好看了。
正好,全市上下,都在找那個變態流氓犯。
而李國強,又曾經是流氓犯,正好不謀而合。
所以,李國強,百口莫辯。因為是在現場,被逮個正著,人證物證確鑿。你還想抵賴?
正因為小河莊派出所急於翻身,所以,即使有疑點,那都算不上事情了。
其實最大的問題,那就是案件本身。
一個被認為變態流氓犯的犯人,對吧?
他,要是,拿女同誌的內衣褲,裙子,特殊女性用品,不可能每一次,隻拿一個吧?
更為關鍵的事情,這個嫌疑人,或者叫罪犯,必定是賊眉鼠眼,有前科的,鬼鬼祟祟,偷偷摸摸地。應該是很容易暴露出來的。
那麽他如果拿的不止一樣東西,是不是得拿一個大皮包?蛇皮袋之類?總不能藏在身上吧?
那是不是這樣走在大街小巷裏,肯定是挑那種地方下手吧?
那這麽一個情況,是不是會很明顯,對吧?
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邏輯。
然而,沒有發現有這樣符合條件的人物逗留,閑逛。
是不是奇怪了點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