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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節 秉公執法

  “出處”明·文徵明《甫田集》卷三一《明故資善大夫都察院右副都禦史致仕盛公墓誌銘》:“服除,改長沙,專理赤籍,秉公執法,不事鉤摭,而蔽為之清。”意思是說,喪服期滿,盛公改授長沙,專門處理軍籍,秉公執法,不苛刻深究,而積弊為之一清。赤籍:軍籍。 “本意”依法辦事,主持公道。 “錯例” 1.大家有什麽問題要反映?我一定稟公執法(秉公執法)。 2.法官職責重泰山,稟公執法(秉公執法)現威嚴,遇臨各項奇冤事,國徽高照妖魔斬。 3.此總督大人的確名副其實,是一位正直、善察民情、稟公執法(秉公執法)、備(倍)受崇敬之人。 “分析”音同而誤。“秉(bǐnɡ)”,掌握、主持,如秉政。“稟(bǐnɡ)”,是稟報、稟告,如回稟;待我稟過家父,再來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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