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宏觀審慎政策

  附錄 宏觀審慎政策

  通常情況下,央行應該為整體經濟製定統一的貨幣政策(通過銀行為經濟廣泛提供資金和信貸,而無須指定發放對象),而財政政策的決策者應該妥善分配財政資金。宏觀審慎政策是央行通過監管機構以某種方式引導信貸的工具。央行之所以需要采取宏觀審慎的貨幣政策,是因為信貸增長存在差異:當一個領域出現信貸泡沫時,另一個領域可能麵臨信貸短缺。如果決策者需要減少出現泡沫領域的信貸供應,並將信貸引向其他領域,可通過實施宏觀審慎政策來實現。例如,一項典型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政策是,當房地產市場陷入蕭條時增加購房便利(例如,強製性降低信貸標準,或降低首付),當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時加大購房難度(實施相反的政策)。


  通過監管機構引導信貸,宏觀審慎政策可以產生類似於財政政策的效果:犧牲一些人的利益,而讓另一些人獲益。盡管央行通常避免采取此類措施,但在去杠杆化進程中,經濟體的管理者麵臨巨大挑戰,因此宏觀審慎政策成為貨幣政策的重要輔助工具。例如,即使整體經濟仍處在複蘇階段,量化寬鬆政策往往會使一些經濟領域出現泡沫,尤其是在資產市場。在大蕭條和二戰時期,各國央行采取宏觀審慎措施,減少局部領域的泡沫,同時保持總體貨幣政策寬鬆,為整體經濟提供充分的支撐。


  宏觀審慎政策並不是新型貨幣政策工具。事實上,自現代貨幣政策產生以來,宏觀審慎政策一直都是央行和監管機構的一項基本工具。例如,美聯儲自成立以來已23次改變持股的保證金要求。在股市大幅上漲或信貸過剩時期,美聯儲通常收緊要求;在股市處於熊市或信貸低迷時期,美聯儲通常會放鬆要求。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21世紀前10年的中期,宏觀審慎政策被使用得較少,但這段時期在曆史上並非常態。近年來,各國央行與監管機構都重新認識到,宏觀審慎政策是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


  (通過考察美國的宏觀審慎政策曆史,我們得出)決策者通常在以下情形中采用宏觀審慎工具。


  當調息逐步喪失其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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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體需要加大刺激力度,但在零利率情況下,貨幣政策進一步寬鬆的空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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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經濟不需要緊縮,但某個或某些領域需要緊縮。此時不宜上調利率,因為這會妨礙整體經濟增長。


  當決策者需要將信貸從出現泡沫的資產/貸款領域引向信貸緊缺的領域,需要同時采用不同的政策組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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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措施旨在調節信貸需求:

  ——改變所需的貸款與價值比率;

  ——改變所需的償債總額與收入比率;


  ——改變貸款期限;

  ——改變購買金融資產的保證金要求;

  ——通過利率補貼、稅收政策或其他法規,改變貸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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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措施旨在調節信貸供應:


  ——改變特定類型貸款的資本或準備金要求;


  ——改變金融機構可持有的資產組合;

  ——改變不同資產的會計準則;


  ——金融機構監管者對特定貸款行為施加壓力;


  ——製定利率或貸款利率上限及其他限製。


  當美聯儲、國會、行政部門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協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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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成功的情況是,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協調行動。國會議員和行政部門通常要為包括美聯儲在內的不同政府機構提供政策管理的工具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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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新機構,推行政策規定,並監督其進展。


  不同政策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一些政策更為有效,另一些則會產生間接的不良影響。在最成功的案例中,決策者反複嚐試,進行靈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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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成功的案例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往往被長期沿用或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而不成功的政策則在幾個月內就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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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政策導致了扭曲性的間接影響,決策者需要快速終止這些政策,但其成效不盡相同,以致有些政策持續了多年(例如Q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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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金融體係的發展,不同政策工具的成本與收益權衡發生變化,因而決策者依賴的工具組合不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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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金融創新使投資者更容易繞過某些政策(例如,投資者使用新方法加大杠杆率,新興金融機構湧現),決策者就會改變或放棄這些政策。


  有關宏觀審慎政策的疑問


  從不同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實施宏觀審慎政策時,決策者產生了各種疑問。下文將詳細討論這些疑問,並給出一些曆史案例。


  哪些經濟部門出現了泡沫?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確定這是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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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曆史時期,決策者采取了不同方法應對泡沫。


  ——1935—1936年,由於股價快速上漲引發泡沫恐慌,美國采取了緊縮政策,重複了20世紀20年代晚期的做法。最終,由於緊縮力度過大,處於去杠杆化進程中的經濟體無法承受。美國經濟陷入嚴重衰退,股市於1937—1938年下跌60%。


  ——近幾十年來,美聯儲以“清理者”的立場,認為自己不應著手戳破泡沫,而應專注處理泡沫破裂對經濟造成的後續影響。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決策者很難確定市場何時存在對資產錯誤定價的問題。例如,在2006年及之前,盡管對房地產市場存在一些擔憂,但監管機構並未積極采取針對性政策,以放緩抵押貸款的泡沫化增長。


  哪些經濟部門出現了信貸緊缺?是否需要實施差異化信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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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50年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決策者試圖構建一個正式的框架,以評估何時需要實施差異化信貸政策。他們提出了4項基本的衡量標準。


  ——在平衡經濟體的信貸供應方麵,一般貨幣政策的效果如何?


  ——特定部門的信貸增長可能帶來多大的不穩定性?

  ——信貸對特定部門的發展有多重要?

  ——實行選擇性信貸管製將會產生何種效果?

  在引導信貸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贏家和輸家之別,是否能輕鬆應對這種局麵?政治代價如何?


  選擇何種政策工具重新引導信貸?是主要針對信貸需求或信貸供應,還是兩者兼顧?如何衡量政策的效力?

  政策將會產生何種二級影響或三級影響?應該如何應對這些影響?這些影響通常在多年後才會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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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條例從大蕭條時期開始實施,該條例對存款利率設定上限,旨在幫助規模較小的銀行。到20世紀50年代,Q條例開始造成嚴重扭曲,使存款流入影子銀行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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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80年代初,部分為了幫助小型銀行應對貨幣緊縮政策,政府對儲蓄貸款協會(S&L,一類小型銀行)放鬆監管,導致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儲貸危機。


  如何確保立法機構、行政部門和央行之間的政策協調?如何授權監管機構做出調整?.

  在美國最成功的案例中,不同政府機構之間進行了廣泛的協調合作。二戰期間是個很好的例子。當時,美國國會修改了幾項法律,賦予美聯儲所需的權力,羅斯福總統頒發行政令,補充美聯儲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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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最成功的案例中(例如,在保羅·沃爾克擔任美聯儲主席期間),決策者能夠靈活調整政策,應對局勢變化。很多重大問題產生的根源就是缺乏靈活性,決策者不能靈活調整利率上限,導致負麵的二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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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依然存在的一個關鍵問題是,不同國家的政府擁有不同的授權。例如,英國將監管和宏觀審慎政策的大部分權力授予了英國央行及其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美國則將這些權力授予多個機構。2008年金融危機後,美國設立了協調委員會,即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


  美國實施宏觀審慎政策的一些曆史案例


  接下來,我們將考察過去100年間美國實施宏觀審慎政策的曆史案例。由於案例數量較多,我們根據政策類型將其分為7類,並按時間順序逐一講述。本部分使用的分析框架和曆史細節是基於埃利奧特、費爾德伯格和萊納特合著的傑出權威論文——《美國周期性宏觀審慎政策的曆史》。


  針對信貸需求的宏觀審慎措施:保證金要求

  保證金要求是指投資者使用信貸購買資產時需要提供的抵押品金額(通常是現金)。如果提高保證金要求,用來購買金融資產的信貸數額就會麵臨下行壓力。


  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美聯儲獲得設定保證金要求的授權。自此之後,美聯儲便利用這一授權進行逆周期調節。在實踐中,當資產價格高漲,用來購買資產的信貸增多時,美聯儲會提高保證金要求;當資產價格走低,用來購買資產的信貸緊縮時,美聯儲會降低保證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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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而言,T條例規定了經紀人的保證金要求,U條例規定了銀行的保證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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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聯儲在不同時期調整保證金要求的情況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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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4年以來,美聯儲基本上停止使用這一政策工具,因為隨著使用信貸購買資產的新渠道(例如衍生品)出現,投資者很容易繞開保證金要求。


  針對信貸需求的宏觀審慎措施:承保標準


  大蕭條時期


  1932年,美國國會創建聯邦住房貸款銀行(FHLB)係統。該係統的宗旨是,作為準中央銀行為儲蓄貸款協會服務,通過預付款或抵押貸款提供流動性。聯邦住房貸款銀行係統還負責設定承保標準與抵押品範圍。


  1934年,美國國會成立聯邦住房管理局(FHA),為住房貸款提供保險。此舉產生的結果是,對於符合承保條件的貸款,承保標準降低(貸款價值比為80%,期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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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美國政府成立電器家庭農場管理局,旨在為家庭購買家用電器提供廉價貸款。這些貸款的利率低於10%,首付款隻需5%,期限在36個月以內。該項目於1942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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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美國國會放鬆了全國性銀行的貸款價值比要求(貸款價值比從50%升到60%)和貸款期限(上限從5年升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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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1937年,聯邦住房管理局為高達20%的改善住宅物業貸款(期限在5年以內)提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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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8年,聯邦住房管理局降低了住房貸款保險的承保標準,規定貸款價值比在90%以內、期限不超過25年的住房抵押貸款都有資格獲得承保。


  二戰時期.

  1941年,羅斯福總統指示聯邦儲備委員會,限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耐用消費品。他希望把生產從國民消費轉向國防。羅斯福在行政令中表示:“這種寬鬆的信貸條件會刺激耐用消費品需求,而生產這些消費品將占用國防所需的物資、技術和設備。”


  ——因此,針對分期付款的各種消費貸款,美聯儲提高了承保標準(被稱為W條例)。


  戰後時期.

  1950年10月,由於擔心抵押貸款債務增多,聯邦儲備委員會收緊了住房信貸標準,出台了X條例。


  ——X條例對住宅地產貸款設定了貸款價值比和貸款期限上限。隨著貸款規模增大,住宅地產貸款受到更多限製。


  ——美聯儲定下目標,要使1951年的住房建設水平比1950年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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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應杜魯門總統的要求,聯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將首付款要求提高了5%,聯邦住房管理局對獨戶住宅的最高貸款額從1.6萬美元降至1.4萬美元,並規定最長貸款期限為25年。這是聯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自成立以來的近20年裏,首次采取限製性舉措。


  ——1953年年中,美國麵臨經濟衰退和政治壓力,為了應對這一局麵,決策者取消了這些措施。


  ——1954年8月,國會推翻了聯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的前期政策,降低了聯邦住房管理局貸款的最高首付款要求,並提高該貸款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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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54年年底,房地產市場日趨泡沫化。然而,由於經濟剛剛從衰退中複蘇,美聯儲不想收緊貨幣政策。於是,政府采取了一係列宏觀審慎政策(如下所述)。


  ——首先,聯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提高了首付款要求,並把貸款的最長期限從30年降至25年(這些措施在隨後幾年裏有所調整,最終被推翻)。


  ——其次,基層辦公室接到指示:“加強審查當地住房市場,采取協調行動,針對出現住房過剩的地區提高抵押貸款的聯邦審核標準。”


  ——再次,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要求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限製對儲蓄機構的貸款承諾。1954年9月,對儲貸銀行的貸款限製正式實施。


  ——最後,紐約聯邦儲備銀行采取措施,限製抵押貸款倉儲貸款。抵押貸款倉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發放過渡期貸款,為非銀行貸款機構發放抵押貸款提供融資。從1954年8月到1955年8月,此類貸款增加了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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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年,國會通過《信貸控製法》,授權美聯儲對特定行業實施信貸控製。通過瞄準特定行業,美聯儲可以在保持總體貨幣政策寬鬆的同時,收緊出現通脹的行業的信貸。


  ——美聯儲的政策工具包括:規定貸款的“最高利率、最長期限、最低定期付款、最長付款間隔時間,以及有關貸款發放條件的其他任何規定或限製。”


  ——《信貸控製法》直到沃爾克時代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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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國會取消了全國性銀行的貸款價值比限製和期限限製。


  針對信貸供給的宏觀審慎措施:推出自願性指導方針,旨在減少投機性或非生產性貸款


  在以下案例中,決策者對銀行實施了自願性限製措施或指導方針,旨在抑製投機性或非生產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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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美國國會鼓勵銀行“主動限製貸款與投資項目”。在分期償還消費貸款的限製政策到期後,美聯儲推出了這項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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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鮮戰爭期間,美國國會於1950年頒布《國防生產法》。該法授權美聯儲實施“自願性”信貸限製。


  ——美聯儲要求貸款機構“除了照常評估信用情況之外,還根據(貸款)目的,審查貸款申請”。該項目實施了大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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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內閣設立的國際收支委員會建議,在美聯儲的監督下,實施“自願性”貸款限製計劃。


  ——實施該政策的目標是,使淨資本流出比前一年減少15%以上。


  ——該計劃建議,將外國貸款增速的初始上限設為5%,這是曆史上首次設定量化信貸目標。


  ——1968年,約翰遜總統頒布一項行政令,允許美聯儲賦予該計劃強製力。但美聯儲以該計劃的自願參與度較高為由,沒有這樣做。該計劃持續到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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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美聯儲鼓勵銀行放緩商業貸款。當時,商業信貸增長得很快,通脹率也在上升。對於不合作的銀行,美聯儲將會限製其通過貼現窗口進行借款。該政策在經濟放緩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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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3月至7月,卡特總統製定了“自願性”特別信貸限製計劃。該計劃要求銀行、銀行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和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將貸款增速控製在6%~9%。


  ——該計劃的整體目標是,限製特定類型的投機性貸款以及可能引發通脹的貸款,同時使小企業、農民和購房者繼續獲得貸款。該計劃鼓勵銀行“繼續貸款給小企業、農民、購房者等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融資的借款人”,同時確保銀行“在一般市場環境下,正常處理汽車貸款、住房抵押貸款,以及用於住房改造的貸款”。


  ——另一方麵,該計劃鼓勵銀行限製信用卡貸款以及其他無擔保的消費貸款。該計劃還要求銀行限製為投機性活動提供的信貸,例如企業自願使庫存積累超過經營需求,或將資金投入暫時不必要的收購或合並等交易(這些活動不會提高經濟效率和生產率),以及可能通過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資金的活動。投機性貸款還包括“為純粹投機性地持有大宗商品或貴重金屬的活動提供資金”。


  ——這項特別信貸限製計劃要求銀行定期報告貸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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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國家也使用了類似的工具。法國和意大利的全國信貸委員都會公布,哪些部門需要增加信貸,哪些部門已經信貸過度,尤其是在戰後時期。


  針對信貸供給的宏觀審慎措施:準備金要求.

  19世紀,美國的州政府製定了最早的準備金要求,以確保州特許銀行有足夠的準備金(通常是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履行還款義務(以流通紙幣的形式),滿足提款需求。1863年,國會通過《國家銀行法》,首次在全國範圍內設定銀行存款準備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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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13年聯邦儲備法》中,美國國會放鬆了準備金要求。這是因為美聯儲成為全國性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因此國會認為,準備金要求已不那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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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紀30年代及之後,準備金要求再次被視為一項有效的逆周期政策工具。1935年,美國國會授權美聯儲設定存款準備金率。配合1938年春羅斯福總統實施的經濟複興計劃,美聯儲下調了存款準備金率。20世紀40年代,美聯儲對準備金要求做了一係列調整。1942年,存款準備金率三次下調。美國參與二戰期間,美聯儲保持存款準備金率平穩。二戰結束後,在1948年,存款準備金率三次上調,回到了原來的法定上限。1949—1951年,美聯儲9次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在1949年將其下調,在1951年將其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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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息期間,即1966—1969年、1973年和1979—1980年,美聯儲也上調了存款準備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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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終,新的融資工具問世,可繞過準備金要求,繼續提供貸款。這些新工具包括商業票據、歐洲美元、回購協議和大額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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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年,為了彌補銀行繞過準備金要求的漏洞,美聯儲對銀行從海外分支機構獲得的新借款設定了10%的上限,目的是阻止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機構(不受準備金要求限製)借入歐洲美元。此外,美聯儲將銀行向其海外分支機構出售資產的上限設為10%。


  ——1970年,銀行從其海外分支機構借款的上限和向海外分支機構出售資產的上限都被上調為20%。但在1973年,這兩項規定均降至8%,與對大額存單的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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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60年代後期,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使用準備金要求調節住房抵押貸款。當儲蓄減少時,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降低準備金要求,從而提升住房抵押貸款的流動性;當貸款活躍或流動性充足時,它則提升準備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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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0月,為了實現保羅·沃爾克抑製通脹的目標,美聯儲上調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大規模負債的準備金率上調至8%(大規模負債包括大額定期存單、歐洲美元借款、政府或機構擔保的回購貸款,以及聯邦基金借款)。


  ——1980年3月,存款準備金率升至10%。一個月後,美聯儲將存款準備金率降至5%,7月將其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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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1969年和1973—1974年,由於住房抵押貸款流動性收緊,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下調了存款準備金率。這“充其量隻能對住房抵押貸款產生有限的正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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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為了降低通脹率,美聯儲推出史無前例的舉措:實施以資產類別為基礎的準備金要求。1969年通過的《信貸控製法》授予了美聯儲這一權力。具體要求如下。


  ——對於特定類型的消費信貸,所有貸款機構必須持有15%的特別存款。貨幣市場基金需要持有相同比率的準備金。後來,這兩個比率均降至7.5%。


  ——貨幣市場基金還必須每月提交報告。


  ——到1980年8月,美聯儲取消了所有限製,同年年底,國會終止了《信貸控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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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0年和1992年,美聯儲下調存款準備金率,以提高信貸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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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介紹一下歐洲的情況,歐洲也一直使用流動性比率和準備金要求作為宏觀審慎工具。為了引導信貸,法國和意大利專門製定了不同的準備金要求。例如,對上市銀行的準備金要求更為寬鬆,規定長期貸款和出口貸款不受準備金要求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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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機構更常用的工具是對貸款額度設定某種上限,或者限製銀行獲得央行融資從而發放貸款的能力,這些工具的淨影響比較類似,均對信貸供給造成下行壓力。例如,在1972年之前,法國設置了“再貼現上限”,限製金融機構從央行借款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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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上限通常因經濟領域和貸款類型而異,旨在鼓勵或抑製特定類型的貸款。例如,由於某些農產品出現過量生產,法國央行對這些領域設置貸款配額。有時,央行擴大這些上限的適用範圍,涵蓋發放給企業和家庭的所有貸款。


  針對信貸供給的宏觀審慎措施: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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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初,美國各州限製銀行存款賬戶的利率。這是州存款保險計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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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美國國會修訂《聯邦儲備法》,對全國性銀行向州銀行支付的利息設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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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年銀行法》通過後,美聯儲獲得授權,監管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


  ——1933年11月,美聯儲頒布Q條例,將利率上限設為3%。市場利率下降後,美聯儲將該上限下調至2.5%,從而降低了銀行的成本。


  ——Q條例還規定,美聯儲可以設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支付給受擔保的非會員銀行的利率上限。


  ——美聯儲不想限製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後來將利率上限調回3%(適用於期限為6個月或以上的所有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由於利率提高,銀行可以吸引更多儲戶。


  ——1960—1961年,隨著市場利率再次上升,美聯儲上調Q條例規定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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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1989年,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儲蓄貸款協會。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對儲蓄貸款協會支付的利率設定了非正式上限,這一上限通常比聯邦基金利率高出25~50個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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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966年利率管製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獲得授權,對互助儲蓄銀行和儲蓄貸款協會的存款利率設定上限。該法還授權美聯儲對特定類別的存款設定利率。


  ——美聯儲利用這一授權,將單期限大額存單的利率上限設為5.5%,並下調了定期存款利率上限。


  ——但在1973年,美聯儲取消了上述大額存單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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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美聯儲允許銀行在貨幣市場發行儲蓄產品,並使儲蓄產品的浮動利率與6月期美國國債掛鉤。因此,銀行可以發行與貨幣市場基金競爭的工具。這相當於下調Q條例此前設定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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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存款機構放鬆管製與貨幣控製法》,廢除了Q條例。最終,Q條例被認為是不成功的,因為可以通過許多途徑直接繞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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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86年,這些上限逐步被取消。


  針對信貸供應的宏觀審慎措施:監督指導和“直接施壓”


  繁榮時期,關於抑製貸款的指導.

  一戰後,美聯儲希望把信貸引向它認為的生產性用途,而非投機性用途。美聯儲通過監督機構對銀行“直接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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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27年年中,決策者對股市投機感到緊張。此前一年,股市上漲近100%,信用創造繁榮。1929年2月,美聯儲發布聲明,譴責市場投機行為,表示不會貸款給那些向投機活動放貸的銀行。美聯儲的聲明對於遏製投機活動幾乎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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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11月24日,貸款標準監督機構發布聲明,呼籲銀行采取謹慎態度。它們擔心經濟體信用創造過度,信貸標準也在下降。該聲明表示,“對於在房地產市場、大宗商品市場或證券領域進行投機的任何個人和企業,銀行應當減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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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前10年,監督機構又發布數項聲明,詳細闡述貸款標準下降的情況。


  ——具體而言,1995年,美聯儲警告稱,審查機構應當提防信貸承保標準過於寬鬆的狀況。鑒於20世紀80年代經曆的儲貸危機,美聯儲還擔心地方性房地產市場出現周期性低迷的風險。


  ——1999年,監督機構發布聲明,詳細闡述次級抵押貸款風險。監督機構還建議提高次級貸款相關機構的資本標準。1998年,有幾家銀行曾因次級貸款損失而倒閉。


  ——兩年後,監管機構對新資本標準做出量化規定。其在聲明中建議,銀行對於次級貸款持有的資本金比同類資產多1.5~3倍。


  ——進入21世紀的前幾年,聯邦官員發布數項聲明,表示擔憂信貸增長泡沫。


  ——2005年,監督機構采取進一步行動,對房屋淨值貸款、商業房地產貸款和非傳統抵押貸款製定指導方針。


  ——2013年,美聯儲和美國貨幣監理署(OCC)針對杠杆化貸款收緊監管政策,設定6倍的杠杆率上限,並聲稱要對違規者進行罰款。


  蕭條時期,確保信貸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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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8年4月,為推動信貸創造,羅斯福總統要求監管機構“就放寬銀行審查政策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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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回應,美國財政部和三家聯邦監督機構發布聯合聲明,概述統一對待貸款和證券的綱要,表示證券不再采取按市值計價的會計方法,並對“投資性”證券和“投機性”證券進行區分。評級機構將投資性證券定為4個最高評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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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結束,美國政府采取行動,緩解信貸緊張局勢。


  ——首先,1990年5月,美國貨幣監理署、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呼籲銀行高管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1991年3月,監督機構發布報告,“澄清監管政策”。盡管監督機構表示,“一些存儲機構在貸款方麵可能過於謹慎”,但其監督標準並未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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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選後不久,克林頓總統推出了提高信貸可得性的新法案。同時,監督機構發布聯合聲明,鼓勵銀行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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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林頓總統的提案旨在為小企業借款提供更多便利,減輕“評估負擔”,並加大銀行對審查者決定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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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009年,監督機構鼓勵銀行在不降低審查標準的前提下,積極發放貸款,並與陷入困境的借款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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