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董事長家的投資項目
第二天上午,在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會議室裏,楊或然帶著一群人前來簽署所謂的《深圳小鏟島塊石銷售項目合作協議書》。楊或然坐在橢圓型會議桌旁的上方,眉飛色舞地介紹:湯飛鷂是深圳瀚海有限公司的代表,黃林仔是深圳永紅實業公司的代表。在介紹到他女兒當法人代表的深圳姹紫嫣紅有限公司時,底氣好像沒有那麽足了,他的女兒沒有來,而是叫負責銷售清水河房地產項目的來昆公司經理李小果作為代表,他是整天泡在湖貝金融服務社裏的人,自然也就用不著介紹了。
在湖貝金融服務社方麵,莊宇、秦現虹、陳作業、陳士清都在場。別看王抗日一大把年紀,倒茶扛煙還真像那麽回事,難怪莊宇要叫他當辦公室主任。
大家吹過一番牛皮之後,楊或然從公文包裏拿出幾份協議書清樣,分發給各方,金融服務社的幾個人看了一遍,沒有發表不同意見,便草草地簽了字,並叫陳士清用印。其餘三方也辦完了手續。有趣的是:雖然楊或然叫李小果頂替他的女兒到場,但是,在協議書上還是由他這個湖貝金融服務社的董事長代表他女兒的公司簽字,而公司的印章則免了。
隻見這份協議書的內容寫著:
深圳小鏟島塊石銷售項目合作協議書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姹紫嫣紅有限公司
以上四方根據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一致同意聯合出資共同承擔深圳小鏟島塊石銷售項目(後稱項目),特訂立本協議。
一、宗旨
平等互利、友好合作、風險同擔、利益共享。
二、出資額度及股份分配
項目總投資為人民幣壹仟捌佰萬元,總股份為100股。
甲方:投資300萬元,占總股份30%;
乙方:投資300萬元,占總股份30%;
丙方:投資100萬元,占總股份10%;
丁方:投資300萬元,占總股份30%。
三、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
四家合作單位按自己所占項目總股份的比例享受項目利潤。項目總利潤為銷售總收入減(生產成本十中間費用),再提留發展基金,餘額即為項目分配利潤。
如項目出現虧損,亦按上述方法各合作單位分擔。
四、項目利潤每季分配一次,款項劃入各合作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項目管理
項目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各合作單位委派一位代表進入董事會(即為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一人(兼任總經理)。
六、項目財產為全體合作單位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不得處分項目的全部或任何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七、項目因增產需要擴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資,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根據資金增加情況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八、本協議有效期為簽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生效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份,合作單位各執一份,董事會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蓋公章)(蓋公章)
湯飛鷂(簽字)莊宇(簽字)
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丁方:深圳姹紫嫣紅有限公司
(蓋公章)(原件未蓋公章)
黃林仔(簽字)楊或然(簽字)
合同簽訂完畢後,湖貝金融服務社隨即開了兩張共310萬的支票(其中20萬元是應楊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動費,劃到楊或然女兒楊飛燕作法人代表的來昆公司帳上),將290萬元投資款劃到楊飛燕作為法人代表的另一個公司——深圳姹紫嫣紅有限公司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立的帳戶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該協議書破綻百出:一是在總投資1800萬元的股份中,四方協議投入1000萬元,便占有股份100%的份額;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反過來說,如果董事會遲遲不成立,這個協議便是無效的;而協議又鎖定了最後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三是協議文本沒有簽訂日期。在金融服務社存檔的那份,由辦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協議的右上角寫上“15/10——94收文”字樣。
那麽,湖貝金融服務社為什麽會那麽隨便在沒有見到楊飛燕,也沒蓋該公司公章的情況下,僅憑楊或然簽個字就給他女兒的公司310萬元呢?小的認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莊宇之流懾於楊或然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並不斷搬弄是非的現實;二是憧憬項目投資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確因他們的水平問題。
就這樣,楊或然憑著一紙協議騙走了他自己當董事長的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310萬元。直至他死的那一刻,仍然分文未還,至以那分紅之說,更是子虛烏有的事了。
卻說當日,這幫人辦完事情後,來到京鵬大酒店,由湖貝金融服務社包了一個房間,擺了兩桌。為了慶祝合同的簽訂,賓主自然免不了觥籌交錯、酒肉並用,吃喝得十分痛快。
一年之後,當初一起吃過這頓飯的人有兩位仍然在位——陳作業、秦現虹,他們對這筆丟掉的310萬元投資款閉口不談。——這是後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