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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無法執行的貸款批複

  話說夏天約了羅英國到兩個擬借款單位做了調查,夏天看到作為擔保企業的核心經營項目的湖貝菜市場還是一個沒有開業的空房子,而且房地產還不是這個公司的。


  夏天問羅英國:“你對他們的印象怎麽樣?”


  羅英國苦笑著說:“一般般。”


  夏天說:“這就是問題所在。很多時候說服務社時期的貸款質量不好,也就是這樣的長官意誌搞成那樣的。你想,像現在,不報行嗎?”


  羅英國說:“留有餘地的、寫實的報上來,看總行怎麽樣處理。”


  這回輪到夏天在苦笑了。


  夏天結束完貸款調查,將與羅英國的交談和總的印象向王顯耀做了匯報,王顯耀說:“報上去,貸不貸款由總行決定。”


  於是夏天交辦舒光榮、李朝陽寫調查報告。後來,夏天在信貸科長一欄寫道:“同意將該公司申請貸款500萬元一事報行長及總行研處。”


  王顯耀也留有餘地的寫了自己的意見:“同意上報。”


  材料送到總行審貸委員會。


  總行審貸委員會八、九個委員看了信貸處給他們複印的人手一冊的材料,分別寫了一張紙的看法,交到審貸委員會主任羅藝的手上。羅藝看了這八、九張紙的意見,覺得比寫一篇論文還難:傾向於貸給他吧,將得罪法律處、計劃處、會計處的委員;不貸給他吧,會得罪關係人和信貸處的委員。他著實推敲了一個晚上,終於用小楷毛筆寫出了貸也行,不貸也行的審貸委員會的正式意見。全文如下:

  該公司申請貸款500萬元,經總行審貸委員會的討論和投票,決定:


  (1)、同意貸款500萬元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


  (2)、但是,考慮到該公司的情況,貸款分三期貸出:第一期200萬元,第二期100萬元,第三期200萬元。


  (3)、貸款出帳時間的確定:第一期貸款出帳後滿三個月,貸出第二期貸款;第二期貸款出帳滿三個月,貸出第三期貸款。


  (4)、貸款期限為半年,當發現前筆貸款不能收回,或將逾期與欠息時,後續貸款立即終止,不得發放。


  (5)、擔保企業的擔保區間為一年。


  請遵照執行。


  羅 藝。


  這筆貸款的批準材料很快送到了湖貝支行。


  夏天看到羅藝副行長用心寫的毛筆字,連聲讚賞:“漂亮!”但當看完他寫的審貸委員會的意見後,則顯得有點哭笑不得。


  夏天在心裏想道:“這就是內地官場上內鬥情景在深圳的翻版。當一個企業或單位陷入這種泥潭時,是不可能有什麽作為的。深圳如果是這樣做事,那就不是中國的特區了。對!不應該是這樣的。”


  過了一會兒,夏天轉而又想道:“但從另一個角度上看,也許總行不少人對這個公司有看法,因為是關係貸款,不方便明裏反對,利用這個方式發表不滿也未可知。”


  審貸委員會的五點意見,夏天覺得確實很難執行。於是,打了一個電話,請示總行信貸處。信貸處的郝見光聽完夏天的請示意見後說:“審貸委員會的意見,是歸納了各委員的不同意見,其實這個意見實際為法律處與信貸處之間的不同意見,羅藝行長就像國際奧委會的主席一樣,投票時一般不表明自己的觀點,隻是寫實性地將不同意見寫出來罷了。”


  夏天說:“問題是:這種審批結論,到了下麵沒有辦法執行啊!”


  郝見光支招說:“你再跟易處長聯係,看怎樣。”


  夏天到行長室將郝見光的意見反饋給王顯耀,王顯耀聽後說:“叫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寫一個申請一次性放出貸款的報告,然後,我們支行也寫一個《按審貸委員會的意見該公司貸款無法出帳的匯報》,兩個東西都給信貸處,要他們也拿出一個書麵意見給我們,讓我們抓在手上。不然,這幫小子,秋後算帳,比誰都認真。”


  夏天說:“我這就去落實。”


  夏天從王顯耀辦公室出來,知道這筆貸款已經無法出帳。因為信貸處是不會、也不敢對審貸委員會的審批意見做任何糾正的。反過來說,審貸委員會則可以否決信貸處的意見。但是,身為審貸委員會主任的羅藝都不對兩種意見做協調取舍,誰還能怎麽樣呢?


  當天下午,夏天把材料送到總行信貸處,口頭向易木子談了操作上的困難,請求支持。易木子也沒有說什麽,隻對夏天說:“處裏再看看。”


  第二天上午,已經沒有分管信貸工作的馮老刀副行長直接給夏天打電話,對夏天說:“夏經理,你也是對製度十分重視,理解得很認真。你的報告上來後,總行又與深圳金凱歌公司做了協調,周凱歌向我保證,可以六個月還款呢!你們行看怎麽樣?”


  夏天聽出馮老刀的意思是:“你們給他出帳吧!”隻是不好明說罷了。


  夏天想:“這個馮老刀也是一個官場上的奸滑之輩,算不上什麽好鳥。若按他這樣暗示出帳,以後沒事的話,則大家都沒有事;如果有事,一定是下麵的問題。這方麵已經領教過他的教訓了。但他是領導,應付還是要的。”便客氣地說:“好,好,我馬上向王行長匯報,看怎麽處理。”


  夏天有這種想法也在情理之中。他自從廣D金融專科學校畢業後,長期從事銀行信貸、信托等敏感崗位的工作,麵對官油子挑起的是是非非,也是交過學費的。那是一九八二、八三年,國家的人民銀行(工商銀行)係統正嚐試開展金融信托業務,上級同意從信貸基金中撥出一定份額作為信托貸款,以打破原有貸款框框,其收益的一部分作為獎勵基金,可供支行分配。當時,縣支行行長發動大家積極拉客發放信托貸款,並作為個人業務發展業績記入工作檔案。此時,年輕的夏天作為信貸部門的主要骨幹,充滿著發展業務的熱情與衝動,向行長拉來了一個到縣城跑運輸生意的同村人,並以購買經營鋪麵為由取得銀行四萬元信托貸款。出帳那天,行長對夏天左哄右勸要求其作為知情人與介紹人在合同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後來,這位同村人經過與行長一回生二回熟的交往後,又避開夏天單獨向行長增貸八萬元,購買了兩輛五噸的東風牌貨車。在當時,一個國家幹部一個月工資才100來元,而一個個體戶在短時間內便輕易取得銀行12萬元貸款,頓時在縣城引起轟動,紛紛猜測他與銀行之間有著不一般的關係,民間傳言不少是指向夏天的。偏偏天有不測風雲,他用貸款購買的新貨車在跑運輸時墜下山溝,車毀人亡。更要命的是:當時,保險業務剛剛恢複,人們對之還沒有多少認識,這車便沒有辦理保險。這樣一來,這位同村人在資產與負債的天平上,便重重地栽向負債一邊。有人說,銀行是扶盛不扶衰的勢利眼,這話不假。一看到借款人出事,行長便擔心自己的信托貸款的損失。於是,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其賣房、賣車還貸款。當初熱情拉他來借第一筆貸款的夏天,因為簽了自己的名字而成了案中的“第三人”,而當初熱絡為之增加第二、三筆貸款的行長則是該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大言不慚地要求被告還貸,並要求夏天承擔連帶責任。此案一審數年,夏天為此直急得胃出血,好在有證據證明夏天引薦貸出的第一筆貸款購買了經營鋪麵,法院判決拍賣鋪麵抵還第一筆貸款。拍賣後,基本還清了當筆貸款,而行長追加的後麵兩筆貸款本息則被晾在那兒,日後成了呆帳。但是,這位行長卻仍舊高調的當他的行長,好像什麽也沒有發生過一樣。直到有朝一日,他所涉的其它經濟違紀案件被曝光,才在人們麵前抬不起頭來。然而,發展這筆信托業務給夏天帶來的是非,卻是他本人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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