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懟了回去
孟浪坐在韓淵父母的旁邊,一臉淡定地坐著,律師在庭上必須要保持冷靜,不能跟當事人一樣存在著情緒化的行為。
忽然看見韓淵的前妻瞪著他看,他心裏一悸,心想,媽的,又招對方當事人恨了,不過好在對方是個女的,招恨也不怕,如果律師膽小怕事,那就不要給當事人代理案件了。
韓淵的前妻盯了他幾眼,滿臉憤恨的樣子,但是在庭上,她這麽做,沒啥用處,難道還能把他給吃了不成?
法官走進來宣布開庭。
孟浪宣讀了起訴狀,一宣讀完畢,韓淵的前妻就開口說道:“他們是給我們買的房,現在憑什麽起訴我要還錢?反正我是不會還的。”
她一說完,她的律師慢條斯理地道:“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起訴與法無據,原告在婚後出錢給兩被告買房子,屬於對兩名被告的贈與行為,現在起訴兩被告償還債務,完全是一種無理取鬧,原告因為兩名被告離婚,對我的當事人產生怨恨之情,所以才會想辦法起訴兩名被告,這違反了民事上的贈與規定,除非兩名被告有重大過錯,否則原告無法撤銷其贈與行為!而且,本案並非是請求撤銷贈與之訴,而是償還債務之訴,因此本代理人請求法庭直接駁回其起訴。”
韓淵前妻的律師一說完,臉上露出得意之色,在他看來,韓淵父母這個官司不可能贏,因為他們給自己兒子兒媳買房子,就是一種贈與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撤銷,而且即使想索要回房子,也要提起撤銷贈與之訴,但是韓淵父母卻提起了償還債務之訴,這說明對方律師無能,起訴的法律關係都搞錯了。
孟浪聽了他的話之後,不動聲色,暫時不和他進行口舌之爭,打官司還是要用證據說話。
緊接著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孟浪代表原告舉證。
先舉證的是韓淵向原告打的借條。
韓淵前妻的律師一看,便質證道:“本代理人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因為這張借條是在起訴之前寫的,而不是在買房子的時候寫的,這正印證了本代理人的猜測,原告完全是因為我的當事人與另一被告離婚,才提起本次訴訟,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於法無據。”
孟浪答辯道:“對於第二被告的代理人的話,本律師不敢苟同。借條是後補的不錯,但是不能否認其真實性,此前,原告與第一被告隻是有口頭上的約定,現在第一被告願意形成書麵借條,這有何不可?從哪裏看的出來,這張借條是假的?如果第二被告認為是假的,請拿出證明它假的證據來。”
這話一說完,韓淵前妻的律師幹瞪眼,他其實想表達的意思是,兩名被告根本沒有借原告的錢,所以借條是假的,但是孟浪想說的是,這張借條是韓淵真實寫的,一點也不假。
接著,孟浪提交了銀行的轉款證據,證明原告向第一被告轉款兩百一十萬用於買房,第一被告韓淵收到款後,就支付給了房地產公司,購置了房產。
“原告提交了這一組證據,充分證明了,第一被告韓淵因為需要在婚後買房,向原告借款兩百一十萬,原告及時將款項打給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收到錢款後,立即打入房地產公司,用於購置了房產,這是一種合法的債務,同時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需要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償還!”
孟浪把證明目的一說完,韓淵的眼睛一下子亮了,原來老是覺得自己沒理,擔心贏不了官司,可現在一聽律師講,怎麽越聽越覺得他和他爸媽有理了呢?
韓淵前妻的律師趕忙說道:“原告所舉證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是借款合同關係,而且第一被告和原告之間存在著惡意串通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侵害第二被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向第一被告轉款,恰恰證明,他們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借貸行為,因而原告的訴請不應當得支持!”
孟浪聽了,冷笑一聲道:“第二被告律師從哪裏看出,原告給第一被告的轉款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原告實打實地把錢轉給了第一被告用於買房,第二被告此前與第一被告共同居住,從哪裏又看的出,他們惡意串通侵害第二被告的權益了?是借貸行為還是贈與行為,必須要有證據證明,現在原告有證據證明是借貸行為,第二被告如何得出是一種贈與行為?”
韓淵前妻律師馬上說道:“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父母在婚後給子女買房的行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是法律的規定,不需要證據證明,原告律師請先搞懂法律規定再來代理原告起訴!”
臥槽,韓淵前妻的律師居然對他進行人身攻擊了,當著原告的麵,說他能力不行,連法律規定都沒弄懂,叔可忍,嬸也不可忍了。
孟浪當即反擊道:“我提醒第二被告律師,請仔細看一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說的是父母給子女買房的行為,算作是對夫妻雙方的一種贈與,但本案,你從哪裏看的出來,原告是在給被告買房了?買房的錢是第一被告支付給房地產公司的,原告從來沒有買過房,沒有買房,哪來的贈與行為?請第二被告律師先搞清法律規定與事實再來說話。”
孟浪把對方律師給懟了回去。
韓淵前妻律師一聽,急了,說道:“原告實際上就是一種贈與行為,他們把錢轉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再去買房,不就是相當於原告在買房嗎?”
孟浪又冷笑道:“相當於?如果這樣說的話,我借錢給你,你再借錢給別人,那就是相當於,別人問我借錢了?合同的相對性你懂不懂?如果連合同的相對性都不懂,就不要在庭上胡言亂語,丟人現眼!”
“你!”孟浪說起話來,毫不客氣,可把韓淵前妻的律師給氣壞了。
“被告有沒有證據提供?”法官不再讓他們辯下去,問兩名被告是否有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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