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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相互的辯論

  “請問原告,張成為什麽會爬到窗戶外麵去?”牛昭聽了原告律師的話後,又追問。


  原告律師答道:“張成隻所以會爬到窗戶外麵去,原因就是被告等人粗暴的喘門行為,如果被告等人不喘門,張成不可能爬到窗戶外麵去。


  牛昭聽了,冷笑道:“請問張成與王娟是什麽關係?”


  牛昭這樣一問,就把原告律師給問住了,原告律師想了想,便無恥地回答道:“張成與王娟是什麽關係,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從現有證據看,他們不過是普通朋友的關係。”


  牛昭聞言,又冷笑道:“是嗎?一男一女私下在酒店開房,是普通的朋友關係?如果是普通的朋友關係,張成為什麽要躲避?如果不躲避,他會墜樓嗎?”


  “張成隻所以躲避,是因為被告等人無理粗暴踹門,讓張成受到了驚嚇,導致他墜的樓。”原告律師又狡辯說。


  “那我想再問一句原告方,被告等人為什麽要踹門,他們與張成之間有仇恨嗎?”牛昭再問。


  原告律師聽了,眨了眨眼睛,說道:“他們有沒有仇恨不知道,但是我們知道,被告等人粗暴踹門是違法的,不但破壞了酒店的財產,也導致張成不幸墜樓,他們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請問原告方律師,打人違法不違法?”牛昭忽然這樣問,孟浪立刻看了她一眼,心想她這樣問是什麽意思?

  原告聽了,居然笑了一聲道:“打人當然違法了。”


  牛昭道:“那正當防衛打人呢?它還違法嗎?”


  這話一下子把對方給問住了,孟浪瞬間明白她的用意了,暗中為她翹起了大拇指,高!


  “本案不存在正當防衛。”原告律師反駁道。


  牛昭道:“我知道本案不存在正當防衛,但是原告方律師武斷地認為被告等人的行為是違法,跟認定所有的打人行為是違法行為一樣荒謬。被告等人的確踹了門,但是他們為什麽踹門,那是因為他們得知王娟與其他的男人開房,過來理論此事的,試想一下,哪個男人遭遇到這種情況後,會和平冷靜地處理這個問題?被告等人事先也不知道裏麵的男人是誰,之前與他沒有任何的矛盾糾紛,他們的踹門隻是想查明真相,就像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有時會破門而入一樣,這是他們維護自己權利的一種方法,並沒有什麽不對,反而張成私下與有夫之婦開房,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牛昭這樣一講,說的法官連連點頭,但原告方律師卻反駁道:“被告等人的行為不能與警察抓人的行為相提並論,警察抓人,那是法律賦予的權力,而被告等人所謂的捉奸,是誰賦予他的權利?完全是兩回事,而且,張成與王娟即使是有其它的特殊關係,也是他們之間的私事,被告李浩等人有什麽權利去捉奸?王娟並不是他的私人物品,不能說與他結了婚,就歸他所有了,王娟與別人交往,他就有權利去製止,去抓什麽人!”


  想不到原告方律師會如此辯解,牛昭深呼了一口氣道:“請問原告律師,夫妻之間是不是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另一方有沒有權利去製止?”


  原告律師道:“夫妻之間是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有一方違反了,那又怎樣呢?難道另一方就有權利對她進行執法嗎?這條規定隻是針對夫妻之間引起糾紛而所作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另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多分一些,但不能推斷出,一方對另一方可以進行執法,被告等人踹門的行為是合法的,無論張成與王娟做過了什麽,他都沒有踹門的權力!”


  雙方辯論至此,牛昭感到原告方律師太無恥了,居然無視夫妻之間要相互忠誠的規定,狡辯李浩等人去捉奸是不對的。


  眼看原告方律師有些得意洋洋,孟浪不得不上場了,牛昭雖然辯的很好,但是她跟原告方律師的辯論有些離題了,怎麽辯來辯去,辯到婚姻家庭上麵去了。


  他接過被告席上的話筒說道:“針對本案,被告認為需要弄清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張成墜樓與被告之間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張成是被告李浩等人將他給踹下去的嗎?”


  原告方律師聽了,道:“雖然不是被告等人踹下去的,但是他們踹門的行為導致了張成墜樓。”


  孟浪又問道:“那麽請問,被告等人踹門會必然導致他墜樓嗎?”


  “這……”原告方律師一時語塞。


  “雖然不必然導致他墜樓,但是他們的踹門行為必然導致張成心裏慌張,導致他墜樓!”原告方律師這樣辯解。


  孟浪聽了,正中下懷地道:“沒錯,被告等人的行為的確會導致他人心理慌張,不但他慌張,王娟心裏也慌張,為什麽王娟沒有墜樓?這就牽扯到被告方要提到的第二個問題,那就是張成從與王娟進入酒店房間時,他本人要承擔一種什麽樣的風險?這種風險與他墜樓有沒有因果關係?我們知道,張成與王娟的行為雖然不是什麽重大的違法行為,但絕對屬於不道德不正當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張成本人也應當知道他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男女之間在相互偷情時,心裏肯定是緊張的,相信張成也不例外,這種風險的存在他自始至終是知道的,但他仍然這樣做,那他就要承擔為此而產生的後果。而當被告等人過來捉奸的時候,張成本人意識到他與王娟的行為要被暴露,他為了躲避讓人知道的這種風險,自己自主選擇去窗戶外躲避,這是他的自我決定,因此而導致他墜樓,對於他來說是一種意外,而對於被告等人來說更是一種想不到的事情,二者之間並沒有什麽因果關係,因此,被告等人不能承擔這種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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