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章,律法
“宋代《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麵強化封建專製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製度的法律規定。”
“遼代大規模地編纂法典,開始於興宗時期。重熙五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五百四十七條,又稱《重熙條製》,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鹹雍六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製》進行刪修增補,編成《鹹雍重定條例》七百八十九條,簡稱《鹹雍條製》。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一步漢化的標誌。”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後來占有遼及北宋地區後又兼用遼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時,“以本朝舊製,兼采隋、唐之製,參遼、宋之法”,製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統製》,這是金朝立法之始。後海陵“又多變舊製”,製定《續降製書》與《皇統製》並行。金世宗即位後曾頒行《軍前權宜條》,大定五年,命有司複加刪定,與前《製書》兼行。大定十九年乃製定《大定重修條製》頒行,《大定重修條製》是對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綜合整理而成,對統一法製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標誌著金朝立法的完備。”
“元代。元世祖忽必烈統一國家後,頒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時製定了《大元通製》。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編,但改為“條例”或“條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點。”
“明、清是國家封建市間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市間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
“我想起了,皇上幾個月之前,教我們兩個人,奏折,上書時的一番光景。”謝胭笑了,梁戀翻卷古籍的手也停了下來。
二人皆是,相顧無言。
“明代。明太祖總結曆代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治亂世用重典”等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製定了《大明律》,《明大誥》等一係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十二篇為七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製分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係結構。《明大誥》共四篇,是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麵內容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這是國家古代法律製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還加強了經濟方麵的立法,主要有鈔法,錢法,稅法,鹽法等。”
“清代。清代製定的《大清律例》,它的篇目與《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及民族壓迫條款。在刑罰和訴訟方麵,清律規定滿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清朝還頒布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專有特定內容的單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清律中調整經濟關係的內容也大為增加。”
“曆代行政法規。國家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曆代都製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製的行政法規。國家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製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梁戀手指指著書冊上的文字。
謝胭也點點頭,然後拿過一本,也照著說,“先秦夏代適應奴隸製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製。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塚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六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國家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製,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製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製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製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市間六部製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製”律改為“職製”。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製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國家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製,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範,官吏的編製、職責權限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製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範政”,是國家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製和民族行政法的製定,因而具有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