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現金和支票管理辦法
(1)現金管理辦法
①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②各單位向銀行送存現金,必須如實註明來源;支取現金,必須如實寫明用途。
③派人到外地採購時不允許攜帶現金,只能通過銀行將款項匯往採購地點。
④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現金賬目,詳細記載現金收付,賬款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
⑤不準用「白條」頂替庫存現金;不準私人借支公款;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假借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
⑥收入的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距離銀行較遠或交通不便或現金不多的單位,可按具體情況,同銀行商定交款時間。
(2)支票管理辦法
支票結算方式是指付款單位開出付款憑證——支票,通過銀行從其賬戶中支付款項的一種同城結算方式。支票分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兩種。使用支票有以下幾項具體要求:①支票應由財會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指定專人保管和簽發。不準出借支票或轉讓給別的單位、個人使用;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保管或代為簽發,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②支票要按銀行規定的金額起點、有效期和編號順序簽發使用,並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完整、清晰地寫明開票日期、單位賬號、收款單位名稱、大小寫金額和款項用途,加蓋預留銀行的印鑒。如支票金額填寫錯了,應予作廢,不得塗改。作廢的支票不準撕毀或丟失,註銷后與存根一起妥善保管。其他項目更改時,須加蓋印鑒。
③採購人員在城內採購,應攜帶事先開好的支票,一般不得隨身攜帶空白支票。如確實需要攜帶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須經有關負責人批准,規定限額,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和簽發日期。
④付款單位要在存款或借款指標額度以內簽發支票,不準有意簽發空頭支票,或盲目簽發支票造成空頭。否則,銀行將按情節予以處理,並按票面金額處以罰金。
⑤收款單位應認真檢查支票上的印鑒是否齊全,以防止收入假支票。
⑥收款單位收到支票后,應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及時送存銀行辦理結算,爭取儘快收賬使用。
⑦收、付款單位凡遺失支票,均應及時向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書面申請掛失止付。在銀行受理掛失前發生的損失,由遺失單位自負。遺失空白支票,銀行概不負責。
支票掛失手續的具體程序如下:①支票丟失后,及時電話通知出票行,先進行口頭掛失。
②由持票人填寫公示催告申請書(必須用標準格式),申請書上註明申請人、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和證人情況等。
③代理人攜帶公示催告申請書、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證明、代理人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支票存根,以上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到出票地人民法院進行立案,法院開具立案交款通知單到指定銀行交費后,將回執聯拿回法院方給予立案。
④法院將該支票的止付通知送達出票行,出票行停止付款。
⑤由持票人到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公告,費用在800元左右,公告發出后60日內如無利害關係人申報與該張支票的權利,方可進行宣判該張支票無效。
單位應建立健全支票結算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支票結算的管理和控制。